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蕭耀森 蕭耀松 蕭耀文 蕭耀堂 蕭獻章 蕭家順 蕭家珍 蕭家田 蕭萬卿 蕭萬禧 蕭萬恭 蕭萬調 蕭如墩 蕭如謙 蕭如信 蕭如虎 蕭家平 蕭合成 蕭閔鐘 蕭瑋岷 蕭素芳 蕭琮閩 蕭琮傑 蕭輔俊(即蕭家讚承受訴訟人) 蕭輔鴻(即蕭家讚承受訴訟人)前 列25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再 審被 告 祭祀公業蕭子玉法定代理人 蕭慶珍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祭祀公業蕭子玉法定代理人蕭慶堂」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祭祀公業蕭子玉法定代理人蕭慶珍」。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許旭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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