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上 訴 人 林安裕 被 上訴人 富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施右容 邱宸沛 被 上訴人 全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訴訟代理人 陳信佑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7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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