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醫上字,104年度,8號
TCHV,104,醫上,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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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黃振三
      黃陳佳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 上訴人 劉邦斌
訴訟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6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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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