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146號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吉星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因與債務人胡玉珍、胡黃瑞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胡玉珍僅為一般保證人,請提曾對主債務人胡黃瑞鳳 之財產或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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