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46號
CHDV,106,司促,5146,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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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14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吉星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因與債務人胡玉珍胡黃瑞鳳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胡玉珍僅為一般保證人,請提曾對主債務人胡黃瑞鳳
  之財產或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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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