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詔慶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良佐
王韋翔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陳秋靜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OANG VAN HOANG(黃文黃)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
選任辯護人 蔡逸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XUAN TUYEN(阮春宣)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參 與 人 王耀緯
輔 佐 人 王登貴
參 與 人 曾朝金
中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建
參 與 人 苟宥晴
曹玉文
鴻明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盛
參 與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翊弘
參 與 人 許晃源
王政凱
蔡震裕
賴煜坤
孫啟敬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
度訴字第617、1212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708、7281、120
03、12095號)、追加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3372號、移送
併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5686、16216、16877、17504、18602、
18603、24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30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王詔慶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24「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至24「沒收」欄所示。
王韋翔犯如附表一編號14、15、19、22、23、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15、19、22、23、24「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4、15、19、22、23、24「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王良佐犯如附表一編號2、6、14、15、18至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6、14、15、18至23「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6、14、15、18至23「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NGUYEN VAN PHUC(阮文福)犯如附表一編號2、3、7、12、13、15、25至2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7、12、13、15、25至28「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3、7、12、13、15、25至28「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HOANG VAN HOANG(黃文黃)犯如附表一編號2、3、7、12至15、25、26、2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7、12至15、25、26、28「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3、7、12至15、25、26、28「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犯如附表一編號29、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9、30「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9、30「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逐出境。
NGUYEN XUAN TUYEN(阮春宣)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0「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0「沒收」欄所示。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王良佐被訴如本判決犯罪事實一之㈧、㈨部分,均無罪。其餘上訴駁回。
王詔慶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王詔慶與其妻陳秋香(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開設○ ○計程車行,王良佐為陳秋香之乾弟,王賢貿為陳秋香之乾 兒子,王韋翔稱呼陳秋香為姨婆,王詔慶與陳秋香僱請王韋 翔、王賢貿〈所犯下列所示犯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以105年度訴字第357號判處罪刑確定;所犯其餘犯行經檢察 官追加起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另行審理〉、李耀宗〈所 犯下列所示犯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 第533號判處罪刑;所犯其餘犯行由台灣台中地方法另行審 理〉擔任其車行司機。NGUYEN VAN PHUC(中文姓名阮文福 ,下稱阮文福)、HOANG VAN HOANG(中文姓名黃文黃,下稱 黃文黃)、NGUYEN VAN CHIEN(中文姓名阮文戰,下稱阮文戰 )、NGUYEN XUAN TUYEN(中文姓名阮春宣,下稱阮春宣)、 均為來臺工作後無故曠職,經雇主通報行方不明之越南籍逃 逸外勞。而臺中市和平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為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下稱東勢林管處)編定 管理之國有林班地;嘉義縣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座 標定位為TWD97:X:225176、Y:0000000)、大埔事業區第 214林班地、大埔事業區第209林班地(座標定位為TWD97:X :231667、Y:0000000)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 區管理處(下稱嘉義林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班地;阿里 山事業區第104林班地(座標定位為TWD97:X:228232、Y: 2615208)則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投林區管理處(下稱南 投林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班地(以下均以事業區及林班 地號簡稱之)。渠等均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砍伐、搬運上 開國有林班地內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殘留之根株、殘 材,竟以由越南籍外勞負責進入國有林班地內盜伐、搬運林 木,本國籍之王詔慶等人則負責調派車輛、出車載送外勞及 載運贓木之分工方式,而為下列犯行:
㈠王詔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忠」之成年男性外籍 勞工、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亦不詳之成年男性外籍勞工7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及謝勝恩(另 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0號判處罪刑確定)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 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於民國 104年5月6日晚上10時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號(已扣案)作為聯絡工具,以來回一趟新臺幣(下同 )9000元之代價,接受上開綽號「阿忠」外勞之叫車服務, 而分別由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於 104年12月25日更換號牌為○○號、已扣案)及不知情 之陳秋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扣案)共2 部,於同日晚上11時許,搭載「阿忠」及上開其他7名外勞 前往嘉義縣阿里山鄉,繼於同年月7日凌晨1時許,抵達阿里 山鄉台18線公路92公里附近某處,讓上開「阿忠」等8名外 勞下車,謝勝恩則於同日凌晨0時許接獲上開綽號「阿凱」 男子之指示後,駕駛其前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 司(下稱和運租車臺南分公司)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前往阿里山鄉台18線公路92.5公里處,與上 開「阿忠」等8名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前已遭人盜伐 遺留在大埔事業區第214號林班地內之臺灣扁柏8塊(總重量 1156公斤、總材積1.438立方公尺,山價為245,041元)徒手 搬運至上揭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上,再由謝勝恩駕駛 上揭租賃小客車將該等扁柏贓木載運下山,欲伺機轉交予「 阿凱」,而上開「阿忠」等8名外勞則另於同日凌晨3時許, 分別搭乘王詔慶及陳秋香駕駛之上揭2部自用小客車下山, 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嗣於同日凌 晨3時20分許,謝勝恩駕駛上揭租賃小客車經嘉131之1線公 路0.3公里處,為事先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扣得上開臺灣 扁柏8塊(已發還嘉義林管處)、上揭車號000-0000號租賃 小客車1部(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 發還和運租車臺南分公司保管)等物;王詔慶與陳秋香則於 同日上午6時許,在台18線公路18公里處為警攔查,惟其等 車上之「阿忠」等8名外勞均已提前下車逃逸,嗣經檢警循 線查獲上情。
㈡王詔慶、王良佐、王賢貿與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業經 原審判決有罪確定)、阮文姜(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 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9月 21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王良 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未扣案)、黃文黃
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已扣案),聯絡載 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於同日分別由王良佐駕駛車 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扣案)、王賢貿駕駛車 牌號碼不詳之銀色馬自達自小客車(已報廢,下稱馬自達自 用小客車、未扣案)、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由王詔 慶負責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把風,王賢貿、王良佐與阮文 福、黃文黃、黎光德、阮文姜、「阿和」等外勞會合後,由 該等外勞將渠等甫於該日前某時,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 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臺灣扁柏8塊(每塊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約160公斤,山價 為33,780元),搬運至王賢貿駕駛之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 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良佐則駕駛前揭自 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福、黎光德、阮文姜及「阿和」下山 ,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㈢王詔慶、王賢貿與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張文商(業經 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 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 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 意聯絡,由王詔慶於104年9月25日,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後,於10 4年9月26日,由王賢貿駕駛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王詔慶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 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張文商 、「阿和」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於該日前某 時,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 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3塊及臺灣扁柏 樹瘤2顆(每塊、每顆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約100公斤,山 價為21,113元),搬運至王賢貿駕駛之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 車上,該等贓木由王賢貿負責載運下山,王詔慶則負責搭載 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張文商及「阿和」下山,渠等即 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㈣王詔慶於104年9月間某日,明知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和」之外勞委託其媒介販賣銷贓之貴重木扁柏角材1 塊(重量30公斤、材積0.037立方公尺,山價為28,800元), 係「阿和」等外勞於不詳時間,在國有林班地內盜伐竊得之 貴重木贓物,竟基於搬運、媒介貴重木贓物,並為搬運贓物 使用車輛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 南投縣竹山鎮某處搭載「阿和」及載運上開扁柏角材1塊, 前往林俊潾(業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位於嘉義市
○區○○路0號住處,經王詔慶居中接洽後,以3萬3000元之 代價,將上開贓木扁柏角材1塊販賣予林俊潾,王詔慶則從 中賺取3000元之車資酬勞。嗣經警於105年1月27日,持搜索 票至林俊潾上址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上開扁柏角材1塊(業 已交予東勢林管處保管)。
㈤王詔慶、王賢貿與阮文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綽號「阿福」之成年男性越南籍逃逸 外勞(尚未到案,為與阮文福區辨,以下稱「0984阿福」) 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忠」、「阿和」之 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 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 犯意聯絡,於104年9月30日晚上、翌日凌晨之間,由王詔慶 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 運贓木等事宜,而由王賢貿駕駛其向不知情之李耀成租用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已扣案)、王詔慶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 15林班地附近,與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阿 和」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 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 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5塊(總重量約400公斤,山價為355,74 1 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由王 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 負責搭載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阿和」下山 ,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由王詔 慶於104 年10月1 日,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載運上開 扁柏贓木前往劉啟清(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另行審理)位於 嘉義縣○○鄉○○00之0 號之住處販賣銷贓予劉啟清,而劉 啟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5 塊係屬遭盜伐而來之贓物,竟 仍基於故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以13萬元之代價,購買其中 4 塊扁柏贓木(該等贓木經警查扣後,已交由東勢林管處保 管,即嘉義林管處查獲木材材積明細表編號4 、10、12、13 )。
㈥王詔慶、王良佐、王賢貿與阮文功、「0984阿福」及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忠」、「阿和」之成年男性 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 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 ,於104年10月4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聯絡 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同日晚上8時許,分 別由王良佐駕駛不知情之蔡震裕所有寄放在其中古車行待售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賢貿駕駛前揭租用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 近,由王詔慶負責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負責把風,王賢貿 、王良佐與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阿和」等 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 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臺灣扁柏角材8塊(每塊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約160公斤, 山價為142,296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 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良佐則駕駛前 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 「阿和」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 手。
㈦王詔慶、王賢貿與阮文福、黃文黃、黃勢山(業經原審判決 有罪確定)及阮文姜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 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 意聯絡,於104年10月5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黃文黃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由阮文福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 案),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同日下午 2時許,由王賢貿駕駛其向不知情之李耀成租用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扣押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5年 度訴字第357號王賢貿違反森林法案件)王詔慶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 班地附近,與阮文福、黃文黃、黃勢山及阮文姜等外勞會合 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 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 角材8塊(每塊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約160公斤,山價為33 ,780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由 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 車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黃勢山及阮文姜下山,渠等即 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由王賢貿將上開 扁柏贓木載運至游富清(由台灣台中地方法另行審理)位於 嘉義市○區○○○路000 號之倉庫,銷贓販售予游富清,詎 游富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8 塊為盜伐而來之贓物,竟仍 基於故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以35萬元之代價購買該等扁柏 贓木。
㈧王詔慶、王賢貿與阮文功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 為「阿忠」、「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月7日晚上、 同年月8日凌晨,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104年10月 7日晚上9時許,分別由王賢貿駕駛前揭租用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共同前往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26.1公里處即八仙山 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由王詔慶負責把風,王賢貿、與阮 文功、「阿忠」、「阿和」等外勞會合後,於同年月8日凌 晨,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 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 角材10塊(總重量約1700公斤,山價為1,511,917元),搬 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 運該等贓木下山至臺中市神岡區和睦路575巷藏放,王詔慶 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功、「阿忠」、「阿和」 下山回雲林縣斗六工業區及嘉義市杭州街之「三貴銀座大樓 」,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㈨王詔慶、王賢貿與阮文功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 為「阿忠」、「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月9日,由王 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 、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同日凌晨2時許,分別由王賢貿駕 駛前揭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詔慶駕 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 區第15林班地附近,王賢貿、王詔慶與阮文功、「阿忠」、 「阿和」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 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 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6塊(總重量約700公斤,山價為62 2,530 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 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 客車負責搭載阮文功、「阿忠」、「阿和」下山,渠等以此 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後,將該等贓木,連同扁 柏藝品1 塊(重14.57 公斤,即於105 年1 月27日經警查獲 扣案之14.57 《起訴書誤載為15.57 ,應予更正》公斤扁柏 ),由王賢貿載運至游富清(由台灣台中地方法另行審理) 位於嘉義市○區○○○路000 號之倉庫販賣銷贓予游富清。 詎游富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6 塊為盜伐而來之贓物,竟 基於故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以12萬元之代價購買上開扁柏 贓木6 塊,並同時以1 萬5000元之代價購得上開扁柏藝品1 塊。嗣游富清再以每公斤230 元之價格,將該等贓木轉賣給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NO仔」之成年男子。 ㈩王詔慶於104年10月13日,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持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越南籍成年男子之委託,囑 其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之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 26.1公里路旁載運並媒介販賣銷贓臺灣扁柏樹瘤1顆(重量 約300台斤即180公斤,山價為160,117元),王詔慶與王賢 貿均明知該扁柏樹瘤係自上開林班地內盜伐竊取而來之貴重 木贓物,竟仍基於結夥二人以上搬運、媒介貴重木贓物,並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指示王賢貿駕駛前揭租用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同日凌晨前往上開 地點載運該扁柏樹瘤,並於同日上午載往彰化縣溪州鄉某處 ,經王詔慶、王賢貿居中與買賣雙方聯繫接洽後,以5萬元 之代價,將上開贓木扁柏樹瘤1顆媒介販賣予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
王詔慶、王賢貿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忠 」、「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 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指示王賢貿駕駛前揭租 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104年10月14日 凌晨1時許,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所在之臺中市和 平區雪山路26.1公里處附近,與「阿忠」、「阿和」等外勞 會合,欲由王賢貿以車輛將該等外勞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 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得手之森林主 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10塊(總材積1.38立方公尺《起訴 書誤載為1.82立方公尺,應予更正》,山價為993,291元) 載運下山前往雲林縣斗六市時,因民眾發現即時報警,經警 前往勘察時,王賢貿、「阿忠」及「阿和」等自知事跡敗露 ,遂將該等扁柏棄置在現場開車逃離。嗣經警在上揭地點水 溝旁查獲遭渠等棄置之上開扁柏角材10塊(已發還東勢林管 處)。
王詔慶、王賢貿、阮文福、黃文黃與阮文姜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 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月16日,由王詔 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文黃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已扣案)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 運贓木等事宜,於同日由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 未扣案)、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 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阮文福、黃文黃 、阮文姜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
班地內,以持鏈鋸1 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 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3 塊(即嘉義林管處查獲木材材積 明細表編號2 、7 、8 ,重量分別為24.2公斤、74.23 公斤 、66.51 公斤,總重量為164.94公斤,山價為34,823元), 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車輛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 木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福、黃 文黃及阮文姜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 物得手。王賢貿嗣將上開扁柏贓木3 塊載運至劉啟清位於嘉 義縣○○鄉○○00之0 號住處,銷贓販售予劉啟清,詎劉啟 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3 塊為盜伐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故 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以20萬元(起訴書原記載20餘萬元, 應予更正)之代價,購買上開扁柏贓木3 塊(該等贓木經警 查扣後,已交由東勢林管處保管) 。
王詔慶、王賢貿與阮文福、黃文黃及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 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1月14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文黃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已扣案)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 於同日由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未扣案)、王詔 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 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上開不詳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 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 臺(未扣案) 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6 塊(即 嘉義林區管理處查獲木材材積明細表編號1 、3 、5 、6 、 9 、11,重量分別為24.67 公斤、80.71 公斤、53.74 公斤 、39. 64公斤、70.54 公斤、47.55 公斤,總重量為316.85 公斤,山價為66,896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車輛上 ,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 小客車負責搭載上開外勞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 開森林主產物得手,王賢貿並將上開扁柏角材6 塊載運至阮 文福位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居所藏放。嗣於104 年 11月15日,由王詔慶帶同劉啟清至阮文福之上開居所,劉啟 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6 塊為盜伐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故 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以40萬元(起訴書原記載40餘萬元, 應予更正)之代價,購買上開扁柏贓木6 塊後,隨即由王詔 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將上開扁柏角材6 塊 載運至嘉義縣竹崎交流道下由劉啟清指定之處所藏放(該等 贓木經警查扣後,已交由東勢林管處保管) 。
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王賢貿與阮文功、黃文黃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1月21 日晚上、同年月22日凌晨,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 、王韋翔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均已扣案)、黃文黃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104年 11月22日凌晨2時許,分別由王良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王韋翔駕駛前揭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貨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 載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賢貿則駕駛前揭租用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 15林班地附近,由王詔慶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負責把風, 王賢貿、王良佐、王韋翔與阮文功、黃文黃、「阿忠」等外 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 鏈鋸1 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 灣扁柏角材8 塊(每塊重量約30公斤,總重量約240 公斤, 山價為213,444 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 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良佐、王韋翔 則分別駕駛上揭車輛負責搭載阮文功、黃文黃、「阿忠」下 山,渠等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阮文福、黃文黃與阮文姜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1月29日 ,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未扣案)、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 號、王韋翔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阮文福 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工具,由王 詔慶負責與阮文福聯絡載送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並聯繫 指示王良佐、王韋翔上山載送後,旋由王韋翔駕駛前揭租用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良佐駕駛車牌號碼 不詳之車輛,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與黃文 黃、阮文姜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 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 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木塊5塊(總重量約35公斤,山價為 7,389元),搬運至王韋翔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 由王韋翔負責將該等贓木載運下山至阮文福之上開梅林路居 所內藏放,王良佐則負責搭載黃文黃、阮文姜等外勞下山, 渠等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王詔慶、王賢貿與「0984阿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 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1日晚上7時許,由王詔慶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賢貿駕駛前揭租用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 區第15林班地附近,與「0984阿福」會合後,由王詔慶駕駛 上揭自用小客車搭載「0984阿福」下山,王賢貿則駕駛上揭 小客貨車載運由「0984阿福」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 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 木臺灣扁柏角材8塊(每塊重量約30公斤,總重量約240公斤 ,山價為213,444元)下山,王賢貿並旋將該等贓木運往苗 栗縣三義山區變賣予不詳之人。
王詔慶、王賢貿與阮文功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 為「阿和」、「阿忠」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3日某時, 由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前往雲林 縣斗六市附近搭載阮文功、「阿和」及「阿忠」前往八仙山 事業區第15林班地,由阮文功、「阿和」及「阿忠」在臺中 市和平區雪山路26.1公里處下車,並前往該國有林班地內, 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臺灣扁柏。嗣於同日晚間10時許,由王賢貿依王詔慶之指示 ,駕駛前揭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前往 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載運由阮文功、「阿和」、「阿 忠」竊取得手之臺灣扁柏15塊下山(總重量為1222公斤,總 材積為1.52立方公尺,山價為765,408元),其駕車行經臺 中市和平區雪山路約13公里處,遭警鳴警示燈及按喇叭示意 停車受檢,王賢貿恐事跡敗露,未停下車輛隨即逃逸,嗣行 駛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與在該交岔路口停等 紅燈之由梁肇陽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起訴書誤載 為2G-0967號)、謝孟修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李樂 雲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等3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因 王賢貿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撞毀,無法 繼續行駛,王賢貿旋即跳車逃離現場(所涉公共危險、毀損 及傷害等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而為警扣得 如附表二之1編號1、2所示上揭撞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貨車及車廂內之扁柏木塊15塊(已發還東勢林管處 )。
王詔慶、王良佐、王賢貿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越 南籍勞工4名(無證據證明包括阮文福在內,阮文福此部分
被訴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 如理由貳、無罪部分所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 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4日晚上8時許,由王詔慶指示 王良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賢貿駕駛前 揭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前往阿里山事 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之嘉義縣豐山地區,由王良佐負責載 送上開外勞,王賢貿則負責載運贓木,王賢貿與上開3名不 詳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 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 木臺灣扁柏角材6塊(重量分別為25公斤、10公斤、29公斤 、45公斤、58公斤、46公斤,總重量為213公斤、總材積為 0.265立方公尺,山價為43,895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 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王賢貿即載運該等贓木連同該3名 外勞一起下山,途中與王良佐會合後,該3名外勞即改搭乘 王良佐駕駛之上揭自用小客車,嗣王賢貿於104年12月4日晚 上10時3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4年12月5日凌晨2時許), 駕駛上開000-0000號車輛載運該等贓木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 路南下244 公里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臺灣扁柏角 材6 塊(已發還嘉義林管處)、上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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