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529號
TCHM,106,上訴,529,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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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淑娟
選任辯護人 鄭伊純律師
      蘇勝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7 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1341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鄭淑娟養殖龜類10餘年,具相當知識及經 驗,明知食蛇龜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為第二級保育 類野生動物,除食蛇龜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而經地方主管 機關許可;或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而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外,均不得獵捕,竟基於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犯意,於民 國101 年5 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太平區祥順路二段與軍福十 三路口附近處,徒手捕取食蛇龜1 隻後,攜回其位在臺中市 ○○區○○○街00號住處飼養。嗣經警方據報於105 年7 月 27日上午9 時40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至上址 搜索,而當場查獲。因認被告上揭所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 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係涉犯同法第41條第1 項第1 、2 款 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 照)。又基於被告無罪推定之原則,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



不自證己罪之特權,並貫徹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犯罪事實須 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負起說服之責任,而積極認定之。反 之,僅被告對於被訴事實無法提出反證或所為抗辯仍有懷疑 者,尚不能持為認定犯罪之論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945 號判決要旨參照);況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 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2 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 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 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 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 條第1 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 妥速審判法第6 、8 、9 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 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 條明示各 級政府機關應於2 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 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 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 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 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 法第163 條第2 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 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 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 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最高法院101 年1 月17日101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㈠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 項第1 、2 款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臺中市政 府農業局林務自然保育科技士邱百川、證人即被告之夫游秋 壎分別於警詢中證述,並有扣案食蛇龜活體1 隻,且有被告 臉書截圖及圖檔、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 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臨時物種鑑定表、臺灣地區保育類 野生動物圖鑑、責付保管單、查獲照片附卷可參,為其主要 論據。然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曾於上揭時、地取得並飼養食蛇 龜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行, 辯稱:於101 年5 月間,因歷經多日大雨致使溪水暴漲,沖 下多隻烏龜,亦有數隻烏龜在馬路遭車碾斃,其適見某位阿 婆將扣案烏龜拾起,並向該阿婆索討該烏龜飼養為寵物。其 除曾飼養常見巴西龜,並上網查詢飼養烏龜知識外,因未具 辨認保育類野生動物或龜類專業知識,於取得該烏龜之際, 不知該烏龜係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即食蛇龜,嗣後其將該烏龜



照片傳送至臉書,經其臉書友人告知,其始知該烏龜係屬食 蛇龜等語。經查:
㈠按刑事法上之犯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實現特定犯罪構成事 實之決意(或認識),並且客觀上有實行此項犯罪構成事實 之行為,始稱相當。若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此項實現犯罪構成 事實之意思(或認識),縱外觀上有此一「實行」之行為者 ,仍不得謂其已該當於特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予以非難, 令負刑責(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51 號判決要旨參照) 。
㈡被告曾於上揭時、地取得並飼養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列為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珍貴稀有 保育類野生動物)即食蛇龜,嗣經警方據報查獲等情,業據 其自承屬實(參見本院卷宗第26頁),且有證人邱百川、游 秋壎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 年度偵字第20984 號偵查卷宗第17頁至第20頁),並有 查獲照片、被告臉書網頁照片及食蛇龜照片共計10張、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責付保管單、國立屏東 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含 鑑定照片3 張、保育等級明細、案件資料鑑定內容)、臺灣 地區保育類野生動物圖鑑、「烏龜種類」之網路搜尋資料、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臨 時物種鑑定書各1 份(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 度偵字第20984 號偵查卷宗第12頁至第16頁、第27頁至第33 頁、第40頁至第47頁)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㈢依卷附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 物種鑑定書檢附保育等級明細(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5 年度偵字第20984 號偵查卷宗第30頁)內容觀之,龜 科尚有區分為革龜科、地龜科、大頭龜科、陸龜科等各不同 龜科等情。又食蛇龜為龜鱉目,地龜科,別名黃緣閉殼龜、 黃緣盒龜、蛇龜、山龜、呷蛇龜。①形態特徵:中型龜類, 背甲長達19公分。背甲深褐色,形狀明顯隆起,盾板中央常 有古銅色色塊,三道稜脊不明顯,背甲緣盾下方和腹甲外緣 呈淺黃色。頭部背側光滑無鱗,呈橄欖綠色,兩側為鮮黃色 ,眼後至頭部背側有道暗色鑲邊的鮮黃條紋。腹甲呈深褐色 或黑色。成體腹甲分成前後兩頁,遇驚嚇時頭、尾和四肢可 縮入龜甲內,腹甲完全閉合,幼龜腹甲不明顯。②生態習性 :陸棲性,主要棲息地為靠近山區的森林底層及其邊緣環境 ,屬雜食性。③棲地分布:目前分布範圍仍廣,於臺灣本島 低海拔靠近山區丘陵有較大面積次生林環境仍可發現,尤其 以臺灣北部、中部、恆春半島和花東一帶山區較為常見。少



數棲地較隱密族群數量仍穩定,但大部分族群有下降趨勢等 情,此有臺灣地區保育類野生動物圖鑑列印畫面1 份(參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0984 號偵查卷宗 第32頁至第33頁)附卷可參。另食蛇龜(Cuora flavomargi nata)形態特徵:在臺灣食蛇龜有時被稱為「蛇龜」、「山 龜」或「欱(hop )蛇龜(閩南語發音)」,是過去鄉間極 常見的一種淡水龜,與其他淡水龜種類習性不同,它們常在 山區活動。傳聞中這種龜以蛇為食,遇到蛇時,會主動誘引 蛇發動攻擊,再利用前後可活動腹甲,將蛇夾死之捕食方式 ,且和蛇一樣具有毒性,不宜靠近,容屬過度聯想,而將食 蛇龜神化。在求偶季節,雄龜鼻孔有時會噴出液體,而且遇 到人類及其他大型動物靠近時,受到驚嚇會將頭部縮回龜甲 內,常可聽到深沈呼氣聲,因而遭人們將這種行為和某些毒 蛇習性聯想在一起,造成長期誤解。食蛇龜外形特徵與其他 淡水龜種類明顯不同之處,是於腹甲靠甲橋處,分成前後兩 頁,在遇到驚嚇時,會將頭、尾、四肢縮入龜甲,將腹甲緊 閉,以躲避敵害。但剛孵化的幼龜,骨板的骨化尚未完全, 腹甲還無法活動及閉合。棲地生態:食蛇龜是臺灣所分布唯 一陸棲性淡水龜,主要棲息在低海拔原始闊葉林或次生林底 層及其邊緣環境等情,此有臺灣生物多樣性資訊入口網網站 資料1 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6頁至第18頁)附卷可參。依上 揭內容綜合觀之,足徵龜類種類繁多,除形態特徵大部分相 似外,其等生態習性亦有陸棲性、水棲性等差異,然依卷附 食蛇龜照片所示及食蛇龜上述形態特徵屬中型龜類,亦非屬 外觀特別巨大龜類觀之,一般常人若未具備生物界特殊專業 知識或經驗,能否輕易區別各種龜類彼此間之外觀細微差異 或生態習性不同,進而識別何種龜類係屬食蛇龜,容有疑義 。
㈣被告雖於偵訊中坦承其曾飼養烏龜經驗及知識,約10幾、20 年等語,然其亦於本院審判中辯稱,其之前飼養烏龜種類係 屬常見之巴西龜,且自夜市購買烏龜飼料飼養烏龜,另其僅 知烏龜區分為陸龜及水龜,只要都在水裡不會游泳的,就是 陸龜(參見本院卷宗第26頁反面)等語,爰審酌食蛇龜屬地 龜科,核與陸龜科分別屬不同科別,且食蛇龜並非陸龜,而 係臺灣分布唯一陸棲性淡水龜,依據其背甲弧度隆起,不像 多數水棲種類龜甲呈現扁平型態特性,加上四肢趾間無蹼, 食蛇龜在水中活動能力不如其他半水棲性種類等情,此有臺 灣龜名錄資料1 份(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 偵字第20984 號偵查卷宗第42頁至第45頁)附卷可參。復參 酌被告於103 年6 月15日臉書發布照片訊息「我養了一隻很



怕水的陸龜,一遇到下雨就開始在我後院裡四處逛大街,然 後抬頭仰望天空看許久(心裡應該在想說,這場雨要下多久 ㄚ--會不會淹水)」等語觀之(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5 年度偵字第20984 號偵查卷宗第14頁),被告於臉書 發布上開訊息時,距離其取得扣案食蛇龜已有兩年之久,猶 誤認其飼養之食蛇龜係屬「很怕水的陸龜」,益徵被告對於 龜類專業知識尚屬有限。是被告雖有飼養龜類多年經驗,然 對於龜類僅有如飼養一般寵物烏龜之認識,尚乏具備正確辨 識烏龜種類之專業知識與經驗等情,應堪認定。從而,尚難 執被告曾有飼養一般烏龜經驗,亦或常人得藉由一般網路搜 尋可輕易知悉食蛇龜特徵之事實,逕行推論被告於取得上揭 扣案烏龜之際,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扣案烏龜係屬食蛇龜。檢 察官上訴意旨執此為由,認為被告於取得上揭扣案烏龜之際 ,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扣案烏龜係屬食蛇龜等語,尚嫌速斷。 ㈤又警方會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林務自然保育科技士邱百川查 獲上情後,除將該烏龜查扣外,亦將該烏龜照片委請國立屏 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專業鑑定 人員鑑定再確認是否屬食蛇龜等情,業經證人邱百川於警詢 中證述明確(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偵查卷宗第19頁)。是扣案烏龜是否屬於食蛇龜, 除經由具專業背景之證人邱百川當場辨識外,尚須由其他專 業人士再為確認,益徵烏龜種類繁雜之程度,容有誤認可能 。被告對於龜類僅有一般性之認識,欠缺正確辨識烏龜種類 專業知識與經驗等情,已如前述,是被告辯稱其拾取扣案烏 龜時,不知該龜屬食蛇龜等語,應可採信。故被告於前揭時 、地拾取扣案烏龜之際,對於該烏龜是否屬食蛇龜既欠缺認 識,自無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可 言。
㈥綜上所述,被告於前揭時、地拾取扣案烏龜之際,對於該烏 龜是否屬食蛇龜欠缺認識,而無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從而,依檢察官所舉之證 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 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起訴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 生動物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經調查結果,因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涉犯野生動物保育 法第41條第1 項第1 、2 款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 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幸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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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