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陳嘉慶
黃韋霖
洪仕晟
石明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
度訴字第1254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6289 號、第2582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韋霖附表一編號5 其中105 年5 月25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及石明旭附表一編號8 其中105 年5 月25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及其等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韋霖被訴105 年5 月25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及石明旭105 年5 月25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均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黃韋霖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沒收併執行之。石明旭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劉陳嘉慶前於民國99年間因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 年度易字第3170號判決就其所犯詐欺罪共54罪,各判處有期 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其餘被訴詐欺罪共82 罪部分判決無罪,嗣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本院100 年 度上易字第993 號判決除就其中8 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各 判處有期徒刑3 月外,餘則均駁回上訴,並定其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其又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 字第9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本院 100 年度聲字第221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100 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洪仕晟與黃 俊瑋前於104 年4 月1 日因參與柯鈞浩等人所組詐欺集團分 別擔任一線、二線電話詐騙人員而為警查獲,現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105 年度訴字第810 號案件審理中。二、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與陳昱辰、呂健綸、王 謙、黃俊瑋(陳昱辰、呂健綸、王謙、黃俊瑋所犯詐欺犯行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依序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2 年、2 年4 月、1 年8 月確定
)及石政濱(即石明旭之胞兄,通緝中)等人均明知遍佈海 峽兩岸、東南亞、日本、韓國、歐洲、美洲及非洲各國之電 信詐欺集團在以電話實施跨境詐騙時,為節省大量詐騙語音 群發、詐騙撥接話費及實施電話詐欺須改變來電顯示之電話 號碼(如顯示為大陸地區公安局、檢察院、銀行、通訊公司 、客服之電話)以取信接聽詐騙電話之民眾,並逃避警方查 緝,多係以利用網路電話通訊協定(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簡稱VOIP,即將語音訊號壓縮成數據資料封包後 ,在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開放性之網際網路 ,傳送語音電信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 音閘道器Gateway 整合,將類比的聲音訊號以數據封包形式 ,在IP數據網路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數位 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訊功 能,而利用網路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群發語音電話及 撥打詐騙電話,竟與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由陳昱辰出資購買相關電腦網路設備及支付租金、裝潢 費用,承租位於臺中市○○區○○00街00號11樓之2 房屋( 在簽約前即已進入使用)成立「○○○資訊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並在該處設立話務平臺機房(下稱○○○ 公司話務機房),而自105 年4 月1 日起,在該租屋處為跨 境電信詐欺集團擔任網路電話話務平臺(即由○○○公司向 日本、德國、美國等國內外電信系統商申租可使用之VOIP網 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並提供網路 介接技術,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依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之 要求改變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提供網路電話話務平臺加以 管理,並按電信流詐欺機房通話量從中牟利分贓),並由石 政濱擔任○○○公司之負責人,由其弟石明旭於105 年5 月 16日起提供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戶、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由黃韋 霖提供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 為向租用○○○公司話務機房所提供網路介接服務之下游跨 境電信詐欺集團收費之帳戶。王謙、黃韋霖自105 年4 月1 日起(105 年5 月25日除外),即開始在該○○○公司話務 機房內利用陳昱辰所購入之電腦設備及網路電話,由王謙負 責與上游之國外電信系統商接洽申租VOIP網段及反應相關使 用問題之事宜,黃韋霖則負責試撥打下游詐欺集團當日所指 定使用所租網段撥打詐騙電話對象所在區域(如大陸地區某 省分)是否可正常撥通、可否顯示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所 指定之來電電話號碼(如顯示大陸地區公安局、檢察院、銀
行、通訊公司、客服之電話),並安排線路予下游跨境電信 詐欺集團使用;呂健綸係自105 年4 月20日左右進入該機房 ,負責以電腦設備及網路電話與欲承租使用○○○公司話務 機房所提供網路介接服務之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聯繫接洽 使用、計費方式及是否購買VPS 遠端桌面、VPN 跳板服務設 備等相關事宜;而劉陳嘉慶、洪仕晟、黃俊瑋則於105 年5 月底、6 月初進入○○○公司話務機房操作電腦設備及網路 電話,由黃俊瑋負責試撥打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當日指定 欲使用所租網段撥打詐騙電話對象所在區域(如大陸地區某 省分)是否可正常撥通及操作VOS 網路電話管理系統處理詐 欺集團所要求之改變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如顯示為大陸地 區公安局、檢察院、銀行、通訊公司、客服之電話)事宜; 洪仕晟則負責在網路上尋找、開發有無其他欲使用○○○公 司話務機房所提供網路介接服務之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 劉陳嘉慶則負責將黃俊瑋以口頭告知欲回覆予下游跨境電信 詐欺集團之相關使用網路介接服務事宜,以Skype 通訊軟體 繕打回覆;黃韋霖、黃俊瑋亦負責與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 聯絡告知依電腦紀錄所計算租用網段撥打詐騙電話之通話量 及費用(每分鐘新臺幣〈下同〉3.5 元),要求下游跨境電 信詐欺集團將所應支付之費用,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前開石 明旭之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及黃韋霖 之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等帳戶內;另石明旭除於105 年5 月16日起提供其前開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玉山銀行大墩 分行2 帳戶供承租○○○公司網路介接服務之下游跨境電信 詐欺集團匯入所應支付之款項外,其復於105 年6 月中旬進 入○○○公司話務機房,負責為在該機房內從事話務平臺工 作之王謙、黃俊瑋、呂健綸、劉陳嘉慶、洪仕晟、黃韋霖等 人,處理相關生活、工作所需物品或膳食之採買張羅等事宜 ;而陳昱辰則利用遠端監控軟體,透過裝設在甲屋內之監視 錄影系統監看、操控○○○公司話務機房運作之情形;陳昱 辰、石明旭、王謙、黃韋霖、呂健綸、劉陳嘉慶、洪仕晟、 黃俊瑋並利用其等所持用手機內所裝設之VOXER 通訊軟體, 互相聯繫、討論○○○公司話務機房提供分租網段予下游跨 境電信詐欺集團撥打詐騙電話之相關運作事宜。陳昱辰、石 明旭、王謙、黃韋霖、呂健綸、劉陳嘉慶、洪仕晟、黃俊瑋 與石政濱等人即共組○○○公司話務機房,利用該機房內之 設備,從事提供網路介接服務予下游跨境電信詐欺機房撥打 詐騙網路電話(內容為冒充通訊公司告知手機網路異常、冒 充銀行及「淘寶網」、「阿里巴巴」等網路商品賣家告知付 款扣繳設定錯誤,或冒充大陸公安局、檢察院通知涉嫌案件
等)之話務平臺工作,並使用「雙贏科技」、「傳奇風雲」 、「中壇元帥」、「大業」等作為與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 聯繫之代號,透過與○○○公司人員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 絡之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機房行為人(即綽號或代號為「 黑霸」、「jackyy」、「金母雞」、「魔力紅」、「海八- 後」、「新五月天」、「經典」、「毆吉」、「ee00000000 」、「pp573168」、「漁家」、「姜子牙」、「A 組東邪西 毒」、「大發金控」、「E 組招財進寶」、「C 組財氣沖天 」、「B 組中神通」、「尚昇實業」、「太極」、「大進金 控」、「梁山伯與鍾」、「磁浮列車」、「象神金殿」、「 錢錢來」、「音速小子」、「MS」、「HBO 」、「七星濃」 、「金銀島」、「宙斯」、「拉神」、「超級廚師」、「 NK-B」、「黑松」、「皮卡丘」、「傲世」、「一吻天慌」 、「首席」、「四個燈」、「世界」、「4G」、「雷霆」、 「水玲瓏」、「鼎盛」、「海闊」、「馬德里」、「七喜」 、「紅牛」、「新時代」、「新主張」、「必勝」、「綠茶 」、「無莫愁」、「進魚」、「小茉莉花」、「紅牛二外」 等各下游詐欺集團成員)共為跨境電信詐欺,向大陸等地區 不詳被害人為詐欺之犯行,並以前開石明旭之合作金庫銀行 北屯分行、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帳戶及黃韋霖之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戶,自105 年4 月1 日起至105 年6 月21日止( 105 年5 月25日除外),向各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收取分 贓收得之不法利益,合計343 萬9,989 元,劉陳嘉慶、黃韋 霖、洪仕晟、黃俊瑋、呂健綸、王謙等人,因此可獲取底薪 每月3 萬元或以業績(即以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使用撥打 詐欺電話流量所算出之費用金額扣除向系統商承租網段之成 本後之利潤乘以2%或3%)計算之報酬。嗣於105 年6 月21日 11時49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 臺中市○○區○○00街00號11樓之2 執行搜索,而查獲陳昱 辰、石明旭、洪士晟、黃韋霖、劉陳嘉慶、呂健綸、黃俊瑋 、王謙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 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移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移送後偵查起訴。 理 由
Ⅰ、有罪部分: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而該條之立法理由係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
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之陳述如在法官面 前為之,因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係在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 所為,自得作為證據。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 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 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 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 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 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 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即不宜遽 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陳昱辰、 黃韋霖、王謙、黃俊瑋、呂建綸等人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 為陳述,已經依法具結,前揭證人均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 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上訴人即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 晟、石明旭(下稱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 )等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 規定,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均具有證據能力。二、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 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使用之言詞陳 述及書面證據,屬傳聞證據,惟經檢察官、被告劉陳嘉慶、 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對上開證據 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又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 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屬物證,性質上並 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 適用,上開扣案物品係由員警於依法執行扣押而扣得,以上 證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等人對於加入 ○○○公司話務機房,擔任跨境電信詐欺集團網路電話話務 平台,負責提供網路介接服務予下游跨境電信詐欺機房撥打 網路詐騙電話,向大陸等地區不詳被害人施詐行騙等犯行, 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惟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均辯稱:伊等週六、週日均無上班 ,原判決逕以伊等加入○○○公司之總日數計算犯行罪數, 未審及伊等週休2 日未為犯行之期日,顯有違誤云云;被告 洪仕晟辯稱:伊在○○○公司係負責開發客戶,並未參與測 試電話及詐欺集團撥打詐騙電話之工作,原判決認定伊有參 與撥打詐騙電話、測試電話等犯行,顯與事實不符云云;被 告石明旭則辯稱:伊僅借帳戶予○○○公司使用,且伊係於 105 年6 月15日始進入○○○公司,又伊並沒有操作機房設 備,再向○○○公司承租線路之客戶並非僅限於詐欺集團, 原判決亦無證據足認伊所參與之每一日下游詐欺集團均有對 不特定民眾施用詐術云云。
二、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等人加入○○○公 司,擔全跨境電信詐欺集團網路電話話務平台,負責提供網 路介接服務予下游詐欺機房撥打網路詐騙電話,向大陸等地 區不詳被害人施詐行騙等犯行,業據證人即屋主張素卿、證 人即宇凡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志國及證人即被告王謙友人 陳奕豪於警詢證述甚詳(見偵16289 卷二第86至88頁、偵25 824 卷二第97至98頁;偵16289 卷二第89至90頁、偵25 824 卷二第99頁;偵25824 卷二第104 至106 頁),並有下游電 信詐欺機房使用網段撥打詐騙電話流量紀錄與計價表格檔案 列印(見偵16289 卷一第74至105 頁)、詐騙文件檔案(見 偵16289 卷一第106 至108 頁)、IP位址紀錄(見偵16 289 卷一第109 、143 頁)、Nimbuzz 軟體操作說明(見偵1628 9 卷一第110 至111 頁)、Easy Phone軟體操作說明(見偵 16289 卷一第112 至113 頁、第158 至161 頁)、下游詐欺 機房人員利用通訊軟體討論撥打詐騙電話事宜之通聯紀錄( 見偵16289 卷一第114 至115 頁)、Chat Message對話紀錄 (見偵16289 卷一第116 至123 頁、第136 至139 頁、偵16 289 卷四第224 至228 頁)、下游詐欺機房購買話務之費用 紀錄(見偵16289 卷一第124 、126 頁)、下游詐欺機房撥 打詐騙電話資料(見偵16289 卷一第125 頁)、網路撥打電 話門號測試紀錄及Skype 手機畫面擷圖(見16289 卷一第12 7 至135 頁、第149 至157 頁)、租用網段服務之費用紀錄
(見偵16289 卷一第140 頁)、教戰手冊(見偵16289 卷一 第141 至142 頁)、上游電信系統商提供之IP位址紀錄(見 偵16289 卷一第143 頁)、下游詐欺機房存入租用話務平臺 所提供網段服務之費用與退佣(折扣)紀錄(見偵16289 卷 一第144 至145 頁)、門號測試紀錄(見偵16289 卷一第14 6 頁)、行事曆(見偵16289 卷一第147 頁)、paypal付款 紀錄(見偵16289 卷一第148 頁、偵16289 卷四第187 至18 8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偵16289 卷二第5 至6 頁、第30至31頁、第69頁、第12 8 至129 頁、第150 至151 頁、第173 至174 頁、偵16289 卷三第23至24頁、第91、9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局扣押筆錄(見偵16289 卷二第7 至9 頁)、黃韋霖、呂健 綸手繪機房現場位置圖(見偵16289 卷二第48、72頁)、扣 案筆記型電腦檔案文件列印資料(見偵16289 卷二第73至78 頁)、王謙與屋主張素卿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1628 9 卷二第91至95頁)、陳昱辰臉書蒐證照片(見偵16289 卷 二第96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見偵16289 卷二第180 頁反面)、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車紀錄器勘查影像擷取(見偵16289 卷三第28 至30頁)、偵查報告(見偵16289 卷三第47至48頁、第53至 56頁、第143 至177 頁)、Skype 對話紀錄(見偵16289 卷 三第57至66頁)、下游電信詐欺機房群發通聯對象(見偵16 289 卷三第85頁)、劉陳嘉慶行動電話畫面擷圖(見偵1628 9 卷三第93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1275 號搜索票(見偵16289 卷三第110 、119 、121 頁)、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偵16289 卷三第11 1 至117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見 偵16289 卷三第119 至120 頁、第121 至122 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6289 卷三第139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偵16 289 卷三第140 至142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6289 卷四第4 、8 、19、24頁、 第29至31頁、第45、66頁、偵25824 卷二第107 頁)、青成 漂亮LaVie 社區住戶基本資料表(見偵16289 卷四第5 頁) 、石明旭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16289 卷四第46至47頁)、 石明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戶交易 明細整合查詢(見偵16289 卷四第48至49頁、第241 至242 頁)、86cli 論壇網頁資料(見偵16289 卷四第61至62頁、 第67頁)、下游電信詐欺機房通話計費報表(見偵16289 卷
四第96至139 頁)、○○○資訊有限公司資料查詢(見偵16 289 卷第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發送予大陸地 區公安部刑事偵查局之傳真函資料及請求協助調查文件(見 偵16289 卷四第141 至154 頁)、破獲○○○詐欺話務平臺 公司詐欺電信話務流程圖(見偵16289 卷四第155 頁)、詐 欺電信機房教戰手冊(見偵16289 卷四第156 至163 頁)、 ○○○機房工程明細(見偵16289 卷四第164 頁)、網路電 話廠商IP位址及費用統計表(見偵16289 卷四第165 至176 頁)、下游電信詐欺機房使用網段撥打詐騙電話流量紀錄與 計價表格檔案列印(見偵16289 卷四第177 至184 頁、第19 5 至212 頁)、阿喵號段測試紀錄(見偵16289 卷四第185 至186 頁)、退款百分比(見偵16289 卷四第189 至190 頁 )、通知代理更換新機房IP(見偵16289 卷四第192 頁)、 下游電信詐欺機房群發通聯對象(見偵16289 卷四第193 至 194 頁)、線路支出費用明細表(見偵16289 卷四第195 至 212 頁)、收入、支出及淨額明細(見偵16289 卷四第213 至214 頁)、DBL 設置流程(見偵16289 卷四第215 至218 頁)、Nimbuzz 軟電話設置(見偵16289 卷四第219 至223 頁)、大陸地區手機號碼(見偵16289 卷四第231 至232 頁 )、石明旭等人冰箱帳戶餘額統計(見偵16289 卷四第233 至237 頁)、聯邦商業銀行105 年6 月30日聯業管(集)字 第00000000000 號凍結帳戶回覆(見偵16289 卷四第239 至 242 頁)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士晟 、石明旭等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並有上開證 據可佐,自堪信為真實。
三、關於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士晟、石明旭等人參與行為 之認定:
㈠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及同案被告陳昱辰 、黃俊瑋、王謙、呂健綸等人於偵訊陳稱:王謙是利用網路 找到國外的系統商,跟系統商聯繫購買網路線路,我們再把 跟系統商租來的線路轉租給下游之詐欺集團,下游之詐欺集 團即可以利用向我們轉租之線路,用VOIP方式及VOS 系統撥 打網路電話來實施詐騙。下游之詐欺集團會告訴我們他們今 天要撥打詐騙電話之區域,我們就會先試打我們網路電話之 線路撥打該區域是否正常,如果下游之詐欺集團希望我們改 變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我們也可以幫他們用系統商之VOS 系統改變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詐欺集團不能自己改變來電 顯示之電話號碼,一定要由我們來改變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 ,如果下游之詐欺集團發現線路有問題,就會用SKYPE 跟我 們反應,我們再設法排除,洪仕晟負責到網路上面開發客戶
,找看看有無新的詐騙集團願意使用我們的線路,或是要用 VPN 或VPS ,洪仕晟找到的客戶會交由呂健綸進一步聯絡告 知使用及計費方式,及是否要購買VPN 或VPS 等相關設備, 黃韋霖及黃俊瑋負責試撥打詐欺集團要求撥打之區域是否正 常,改變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係由黃俊瑋處理,劉陳嘉慶負 責依黃俊瑋口頭告知內容在SKYPE 繕打與客戶之對話內容, 石明旭則在該處負責打雜或購物,陳昱辰係透過遠端監控軟 體與監視軟體來看話務平台運作情形等語(見偵16289 號卷 四第252 頁正、反面)。是以○○○公司將其向系統商所承 租之線路轉租給下游之詐欺集團使用,並由被告洪仕晟負責 在網路上開發客戶,尋找有無新的詐欺集團願意使用○○○ 公司之線路或購買VPN 、VPS 等相關設備,被告黃韋霖與同 案被告黃俊瑋負責試撥詐欺集團所要求撥打之區域是否正常 ,並由同案被告黃俊瑋改變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被告劉陳 嘉慶則負責依同案被告黃俊瑋口頭告知內容在SKYPE 繕打與 客戶之對話內容,被告石明旭係○○○公司負責人石政濱之 弟,除提供其合作金庫銀行及玉山銀行之帳戶作為向租用○ ○○公司話務機房所提供網路介接服務之下游跨境電信詐欺 集團收費之用,並在該處負責購物或打雜。
㈡又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與同案被告陳昱 辰、黃俊瑋、王謙、呂健綸等人於偵訊供稱:我們使用手機 內之通訊軟體VOXER 建立一個群組,我們8 人都在群組中, 陳昱辰是「風火輪」和「萬順」,王謙是「HAMESOME BOY」 和「THOUSADND BOY 」、石明旭是「四」、劉陳嘉慶是「傳 奇風雲」、洪仕晟是「XP21年」、呂健綸是「綸」,黃俊瑋 是「柯柯」,黃韋霖是「PI」,這個群組是我們互相討論或 是互找之用,跟下游客戶之間的軟體是用SKYPE ,除陳昱辰 、石明旭、王謙之外,其他人都可以回答,因為我們沒有各 自負責的客戶,客戶有問題,誰能回答就由他回答等語(見 偵16289 卷四第252 頁)。足認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 士晟、石明旭與同案被告陳昱辰、黃俊瑋、王謙、呂健綸等 人間有互相討論○○○公司網路電話話務平台相關事宜之群 組,且客戶如有問題則由同案被告陳昱辰、石明旭、王謙以 外知道如何解決之人回答,並不限於何人。
㈢綜上,足認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士晟、石明旭與同案 被告陳昱辰、黃俊瑋、王謙、呂健綸等人間均知○○○公司 係為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擔任網路電話話務平台,而予以介接 及分租予詐欺集團,並提供網路介接、改變來電顯示之電話 號碼、排除障礙之服務,再向電信詐欺集團收取費用,且被 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士晟、石明旭與同案被告陳昱辰、
黃俊瑋、王謙、呂健綸等人均各司其職,其等並有互相討論 ○○○公司網路電話話務平台相關事宜之群組。四、關於認定○○○公司係為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擔任網路電話話 務平台之認定:
㈠扣案電腦手呂健綸之筆記型電腦內之WORD檔,經上網登入話 務系統,發現裡面有群呼系統及群呼系統之號碼段,並有網 頁可設定省份、城市、門號類型及發送順序,群呼流程設定 有音檔檔案為624-1 及1086-1,檔案編號2 內容為「為您轉 接人工客服,轉接中,請稍後…」,檔案編號624-1 內容為 「尊敬的用戶您好,提醒您,您的寬待及復話,有異常使用 的情況,將於6 月24日強制停機,了解詳情請按9 ,人工幫 助請按0,由人工為您服務」;檔案編號1086-1內容為「中 國移動最後通知,您的手機異常未處理,將於兩個小時之後 終止服務,了解詳情請按3 ,人工幫助請按9 」;檔案編號 3 內容為「您好,歡迎致電公安局,全體銘敬佳意,執法為 民的宗旨,竭誠的為您服務」,此有刑事警察局偵查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偵16289 卷三第53至56頁)。 ㈡警方從機房現場呂健綸電腦所還原檢視出之受文者張秀芳之 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及其開立中國工商銀行非法帳戶 涉及非法販毒洗錢一案,經查涉案嫌疑人名下一本招商銀行 帳戶曾有268 萬元贓款出入過,請珠海市公安局密切監控, 如涉案嫌疑人有串供逃亡之舉,可請各省市公安部協助逮捕 及受文書趙海丽公安部刑事逮捕凍結管制令,以其開立中國 招商銀行非法帳戶涉及洗錢一案強制執行事件予以凍結拘捕 管收,凍結時效2 年(見偵16289 卷四第144 至151 頁)。 亦足認○○○公司之客戶係以向○○○公司所承租之線路從 事電信詐欺,而向他人詐騙金錢。
㈢警方從機房現場呂健綸之電腦所還原(二線約客戶出門)之 教戰手冊文稿內,即載明以銀行帳戶中心人員來電,以我們 剛接到賣家的一份傳真文件,文件上註明要我們協助你取銷 你名下一筆分期付款業務,並詢問客戶為何原因要取銷分期 付款之詐騙文稿;及詢問客戶是否有向公司訂購商品,是否 有收到該商品及工作人員寄送商品時單據貼成連續購買12次 之單據,須幫客戶取銷連續性購買業務,才不會再跟客戶收 取額外費用,並詢問客戶是以何銀行支付等,此有該詐騙集 團教戰手冊文稿2 份在卷可稽(見偵16289 卷一第141 至14 2 頁)。亦足認○○○公司之客戶係以向○○○公司所承租 之線路從事跨境電信詐欺,而向他人詐騙金錢。 ㈣警方從機房現場電腦內查扣名稱:「冰箱食糧記錄」之帳冊 ,依據「冰箱糧食紀錄」內代號「大冰箱1 號」內容為:「
合作金庫銀行銀行代號006 北屯分行帳號:0000- 000-0000 00戶名:石明旭」、「請各位大大請勿使用轉帳的,切記麻 煩遵守遊戲規則使用轉帳將一律不認帳,這點麻煩各位老闆 配合一下,請勿貪圖方便留底! 謝謝配合。」,並有客戶「 宙斯」、「拉神」、「NK-B」、「超級廚師」、「黑霸」、 「新時代」、「黑松」、「皮卡丘」、「傲世」等,「預估 匯入金額:5000、20000 、25000 、10000 、50000 、7600 0 、2000、5000、9000,共202000」,「實際匯入金額:50 00(在確定一次)、在確定一次、25000 、9000、50000 ( 105 年5 月17日)、76000 、2000、5000、9000,共181000 」,「105 年5 月16日領130000」;又代號「大冰箱2 號」 內容為:「玉山銀行銀行代號808 大墩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 戶名:石明旭」、「請各位大大請勿使用轉帳的, 切記麻煩遵守遊戲規則使用轉帳將一律不認帳,這點麻煩各 位老闆配合一下,請勿貪圖方便留底! 謝謝配合。」,並有 客戶「魔力紅」、「一吻天慌」、「首席」、「四個燈」、 「世界」、「4G」、「雷霆(猴)」等,「預估匯入金額: 250000、4000、17000 、25000 、空白、50000 、20000 , 共366000」「實際匯入金額:250000、4000、17000 、空白 、5000、50000 (105 年5 月17日)、空白,共326000」, 「105 年5 月16日領150000、105 年5 月17日領150000」; 另代號「小冰箱2 號」內容為:「聯邦銀行台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 00 戶名:黃韋霖」、「請各位大大請勿使用 轉帳的,切記麻煩遵守遊戲規則使用轉帳將一律不認帳,這 點麻煩各位老闆配合一下,請勿貪圖方便留底! 謝謝配合。 」,並有客戶「水玲瓏」,「預估匯入金額:194800,共19 4800」,「實際匯入金額:空白」,「備註外撥20800 」「 105 年5 月16日領100000」,此有大冰箱1 號、大冰箱2 號 及小冰箱1 號之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15824 號卷二第 43至44頁、第132 頁),依上開記載足認上開合作金庫銀行 北屯分行、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之被告石明旭帳戶及聯邦商業 銀行台中分行帳戶之被告黃韋霖帳戶均係○○○公司向租用 網路介接服務之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收費之帳戶,又由其 上均特別載明「請各位大大請勿使用轉帳的,切記麻煩遵守 遊戲規則使用轉帳將一律不認帳,這點麻煩各位老闆配合一 下,請勿貪圖方便留底!謝謝配合。」,顯示○○○公司特 別提醒下游詐欺集團客戶匯款時切記不得使用轉帳匯款以留 下紀錄,否則一般正常客戶匯款時均係使用轉帳,甚至在存 簿還特別註明為何人或何公司匯入,予以辨識,使收款人一 望即知係何客戶之匯款,且其客戶亦均係代號,而無法知悉
係何公司、行號或個人,顯係怕警方查緝,故不得使用轉帳 匯款以留下紀錄,且亦均以代號相稱,是以上開客戶代號「 宙斯」、「魔力紅」、「水玲瓏」…等顯係詐欺集團之客戶 代稱,而警方從機房現場電腦內查扣名稱:「冰箱食糧記錄 」之帳冊應係○○○公司經營詐騙話務機房之帳冊。 ㈤證人陳昱辰證述如下:
⒈證人陳昱辰於警詢證稱:○○○公司人員的薪水都是由我本 人發放,月薪3 萬元,電腦中所解讀SKYPE 有匿稱LINE . VOIP1688中壇元師是黃韋霖,警方當場撥放音檔2.wav 、3. wav 、624-1.mp3 、1086-1 .wav 是客戶所設定好的音檔, 經由他們向我們購買的線路發出去最自然的訊息,接通後開 始計費;警方所提示新增Microsoft Excel xls 檔案內容, 主叫號碼:6000、被叫號碼:000000000000、起始時間:20 16∕6 ∕1712:59…等內容是經由客戶所群發出去最自然的 通聯對象。警方提示VOS2009 VOIP運營支撐系統,話單查詢 2016∕06∕20之通聯內容係客人之通話計費等語(見偵1628 9 卷三第66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
⒉證人陳昱辰於偵訊證稱:(問:該處的電腦有無設斷電設施 ?)有。斷電設施是每台電腦都有設在桌下,如果按下斷電 設施的話,就會自動關機,只要其中一台有按,全部都會自 動關機。(問:為何要設這樣的斷電設施?)怕警察臨檢。 (問:為何會怕警察臨撿?)因為我們買的線路是走灰色地 帶的灰線,有人會用來正常使用,例如打給家人,也有人會 打去其他國家,做其他行為,就是類似詐欺。(問:你如何 得知有人會拿來做詐欺使用?)在電腦螢幕上可以看得到, 客人買了我們的線路之後,他們打出去的號碼是幾號我們可 以看得到。(問:你如何從他們打出去的號碼得知他們是做 詐欺?)從他們設置的號碼可以看得出,我曾經進去看,發 現他設定的顯示號碼我用Google或百度查,發現有的是顯示 「淘寶網」或「阿里巴巴」,或銀行或公安局的號碼,所以 我就假設猜測他們是做詐騙的。(問:如何看出他們有用向 你們購買的線路實際撥打電話?)我們電腦會有記錄顯示他 們撥打時間秒數會跳。(問:如何計價?)60秒計費,要看 線路的價錢,要問在場工作的人。(問:在場由何人記帳? )不一定,有「小皮」黃韋霖、黃俊瑋負責過。(問:在場 工作的人都做什麼工作?)他們會跟客戶聊天,客人有問題 反應,他們就像客服一樣。(問:〈提示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是否警方從你扣案的手機翻拍的?)是。就是從我扣案的 SE那支,我用指紋打開給警方看的,這裡面中壇元帥是何人 使用的SKYPE 我不知道,不是我使用的,但是是跟我互相相
連的好友,這是他跟我打招呼的訊息。(問:為何他是說歡 迎測試使用?)他們跟客人打招呼,我要他們傳給我,表示 他們早上有爬起來。(問:對於你行為涉犯共同詐欺,是否 認罪?)認罪等語(見偵16289 卷二第21至22頁)。 ⒊綜上,足認警方當場撥放詐騙電話音檔2.wav 、3.wav 、 624-1.mp3 、1086-1 .wav 係客戶所設定好之音檔,經由向 ○○○公司所承租之線路發出之訊息;警方所提示新增 Microsoft Excel xls 檔案內容,主叫號碼:6000、被叫號 碼:000000000000、起始時間:2016∕6 ∕1712:59…等內 容是經由客戶所群發出去之通聯對象;又警方提示VOS0000 VOIP運營支撐系統,話單查詢之通聯內容係客人之通話計費 。又○○○公司機房之電腦設有斷電設施,且只要其中一台 按下該斷電設施,則全部電腦均會自動關機,以防警察臨檢 ;又證人陳昱辰可從電腦螢幕看到客戶打出去之電話號碼顯 示係「淘寶網」、「阿里巴巴」、銀行、公安局之電話號碼 ,即知客人係從事詐騙。
㈥證人即被告黃韋霖之證述如下:
⒈證人黃韋霖於警詢證稱:我在○○○公司從事話務業務,工 作內容為幫詐欺集團測試並安排線路,我們是使用手機通訊 軟體SKYPE 與詐欺集團聯繫,我只知道我的SKYPE 帳號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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