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461號
TCHM,106,上易,461,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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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巨岱
      蘇曉菁
      李佳鍈
      廖文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86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419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 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 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 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 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 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 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 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 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 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 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 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 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 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 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又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 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 ,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 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



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 決駁回之(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81號判決意旨可 參)。
二、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 ㈠被告許巨岱蘇曉菁李佳鍈廖文煜雖於偵查均辯稱其等 係自民國103年5月間起,始經營水房進行詐欺所得之打水犯 行云云,然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被害時間始於102年7 月間,且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後,匯款所入如附表 一所示之帳戶,均存於被告用以進行打水之電腦中,其中如 附表一所示之車照穩、李楊、董付生所申設帳戶經被告等人 以電腦用以打水時所需之U盾,均仍由被告等人持用,足以 證明被告等人應係自102年7月間起,即經營上開水房,被告 4人上揭辯稱,顯係在本案尚未追查出全部被害人時,為脫 免部分罪責,而為卸責之詞。
㈡於原審審理時,被告4人雖復否認有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 人之犯行,然被害人朱月蓮、吳根法、朱曉穎、張麗麗、樓 丹、史蓮君、王玉芬受詐騙而匯款時,各該帳戶均已有其他 受詐騙之被害人匯款,陸續亦有受詐騙之被害人,將受騙款 項匯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趙建亮等人之大陸銀行帳戶內之款 項,所有被害人所匯之款項均混同於該等帳戶之中,無法區 分為何被害人之款項,轉帳匯入該詐騙集團所得支配管領之 其他帳戶內(俗稱「打水」)。是上開被害人朱月蓮、吳根 法、朱曉穎、張麗麗、樓丹、史蓮君、王玉芬僅係已查獲被 害人之舉例,並非限縮起訴之被害人,乃係以被告4人共同 經營之水房,實質上確有被害人多人陸續被騙而匯款,皆是 藉由此水房詐騙集團成員,以如扣案物編號7所示,業務記 載民盾、普盾各轉帳30次、28次成功,再由在臺之不詳車手 取出該等詐欺贓款。本案固然呈現之舉例被害人朱月蓮等人 之被詐騙時間,與被告4人此間水房103年5月1日起(詳租賃 書)不同,但該租賃書上有「5/6」記載真實性上屬可疑, 難以採信,而被告李佳鍈與曾參與被告許巨岱所屬水房之鄭 豐斌於進駐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櫻花涵舍社區4樓 之5作為水房基地(下稱櫻花涵舍水房)前,應櫻花涵舍社 區管理員要求填具社區住戶資料表,其上填載之日期為103 年4月28日,是該租賃書未必是第一次租賃之租賃書,於該 租賃書以前,已另有租約存在,而被告4人上開水房之犯罪 行為,確實操作至少58次(30加28次)犯罪行為(詳見上述 扣案物編號7所示),實質上已達成詐欺取財之取款既遂, 但詳細被害人在法律形式證據事項上,雖尚屬未實證附卷供 審酌,於構成要件至少已明顯證明至符合詐欺取財未遂之程



度,而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本已臻明確,是被告4人所為水 房轉匯人頭帳戶內之受騙款項,依舉例上開被害人朱月蓮、 吳根法、朱曉穎、張麗麗、樓丹、史蓮君、王玉芬受詐騙而 匯款時,各該人頭帳戶內除非完全結清,依金錢混同法則, 永遠存在於各該人頭帳戶中,何況前、後均陸續有被詐騙人 匯入受騙款項,各該人頭帳戶均未結清;是被告4人上開水 房之犯罪行中,顯然仍有上開被害人朱月蓮、吳根法、朱曉 穎、張麗麗、樓丹、史蓮君、王玉芬被騙款項混同在其中, 且復有其他被害人等人被騙之款項混同其內,所為明顯參與 詐騙集團成員取款之共同正犯犯行(水房之「打水」),不 能謂為合法打工或工作,原審判決無罪似有誤會。 ㈢原審似未斟酌於此,難認原判決已允當,請撤銷原審判決, 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云云。
三、經查:
㈠原審業已敘明:
1.起訴範圍之說明:
公訴檢察官雖於原審審理時表示本案係起訴被告許巨岱、蘇 曉菁、李佳鍈廖文煜4人自102年7月起至103年10月22日止 水房遭查獲前之詐欺取財犯行,認被告4人可能另涉犯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前段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惟觀諸起訴 書犯罪事實,係記載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 共組代號為「國泰富邦」之詐騙轉帳機房後,由共犯羅文、 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詹金平、范自威,以網路群撥方式 ,向大陸地區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假冒電信人員、郵 務員、銀行行員、公安部門人員、檢察官,佯稱銀行帳戶涉 及刑案,需將帳戶內所有金錢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 ,否則將凍結該帳戶,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入錯誤,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帳戶內金錢轉帳至胡瑜民等人在 大陸地區所收購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被告4人在 接獲來自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得知詐得款項後,隨即 就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款項進行「打水」,並由被告廖文 煜持大陸地區發行之銀聯卡提款詐騙款項,再與詐欺集團成 員被告許巨岱、共犯胡瑜民、黃孝軒等人朋分拆帳,該詐騙 集團因此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等內容,起訴法條則記載 被告4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依前揭起訴書之記載,起訴書認被告4人之犯罪事實係與共 犯胡瑜民等人共同詐欺附表一所示之7名被害人得手,所犯 係詐欺取財既遂罪,並未包含被告等4人詐欺取財未遂之犯 行,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本國警方則於同年10月22日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內,當場查獲『水



房』操作人員李佳鍈蘇曉菁許巨岱,並扣得如附表二、 三、四所示之物」之記載,僅係說明本案查獲被告及查扣附 表二、三、四所示之物之過程,並非起訴被告4人迄103年10 月22日止仍有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以外之人施用詐術未遂之 犯行。公訴檢察官雖為前揭陳述,然被告4人係於何時、何 地向何人施用詐術而未遂等犯罪事實,均屬不明,檢察官亦 未就此部分追加起訴。從而,本案審判範圍應僅限於被告4 人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欺既遂之犯行,合先敘明。 2.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於警詢時、偵查中及 原審準備程序中關於供述:被告廖文煜於103年4月間承租位 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櫻花涵舍社區4樓之5作為水 房基地,並將櫻花涵舍水房之設備安置於上址,被告李佳鍈 於103年4月底至同年5月初進駐櫻花涵舍水房,被告許巨岱 於103年5月初加入水房,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於 103年7月1日將水房移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巴黎第六區社區4樓之17(下稱巴黎第六區水房),再於103 年9月1日將水房移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 被告蘇曉菁則於103年9月間經被告許巨岱招募而加入等情, 互核一致。
3.被告許巨岱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分別經原審、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1年10月5 日入監執行,於102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一編號1至 4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期間即102年7月14日至102年9月27 日,被告許巨岱均在監執行,自無可能與被告李佳鍈、廖文 煜、蘇曉菁共同成立詐欺水房,轉帳、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 贓款,亦無可能招募蘇曉菁加入詐欺水房
4.被告廖文煜於103年4月24日出面向出租人賴敬哲承租位於櫻 花涵舍社區4樓之5,租賃期間為103年5月1日起至104年4月 30日止,有該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附卷可參。而被告李佳鍈 與曾參與被告許巨岱所屬水房鄭豐斌於進駐櫻花涵舍水房 前,應櫻花涵舍社區管理員要求填具社區住戶資料表,其上 填載之日期為103年4月28日,有櫻花涵舍社區住戶資料表在 卷可考,足認本案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 點,至早亦應係在前址租賃契約簽訂之後,即在103年4月24 日之後為是。是起訴書記載被告許巨岱於102年7月起在櫻花 涵舍社區成立水房云云,與事實不符。
5.另觀諸本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扣案之筆記型電腦、U盾 、電話卡及行動電話等物,經偵查機關分析比對後,並未發 現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後轉帳至詐騙集團



帳戶之轉帳用U盾,實無證據證明被告4人於如附表一編號2 至5所示被害人轉帳後,操作將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匯 入帳戶內之款項轉帳完成打水之犯行。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13-1、11-4及20-2所示之U盾,雖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6、7 所示被害人匯入帳戶轉帳使用之U盾,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烏日分局偵查隊偵辦許巨岱等人詐欺轉帳水房案偵查報告附 卷可稽。然被告等4人至早成立詐欺水房之時點應為103年4 月24日之後,已如前述。而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 ,係共犯於103年4、5月間交予被告廖文煜後,始於櫻花涵 舍社區成立水房,亦經被告廖文煜於偵訊時陳述明確,被告 李佳鍈亦供稱:伊進駐水房後,電腦裡已有人頭帳戶之資料 等語,故本案實難排除被告4人以外之其他共犯於被告4人加 入詐欺集團前,使用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扣案物品,詐欺如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使其等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復將 如附表二至四所示扣案物品交予被告4人另行成立水房繼續 轉帳匯款。且被告4人自104年4月至10月間陸續參與詐欺集 團所為犯行,亦經判刑確定在案,從而,依照目前卷證資料 ,既僅能證明被告4人係在103年4月24日後始加入本案之跨 國詐欺集團,即尚難逕認被告4人有參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 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詐欺取財行為。
㈡由上可知,原審就起訴範圍之說明既與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二、所載之「被告4人詐騙如附表所示多次被害人之犯 行,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亦即僅限被訴原 審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犯行之認定相符,且已詳細敘 述其認定被告4人無罪部分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 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 證或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其他違背法令之 情形。
㈢是以,檢察官所提出之上訴理由,業經原審於判決書中詳敘 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無罪之心證理由。上訴 意旨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 指駁說明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原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 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為違 法,難認符合首揭之上訴具體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形式上觀察認原審判決判處被告4人無罪 ,其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檢察官上訴理由並未依 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 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 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 。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檢察官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



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匯 款 日 期│詐欺金額 │ 匯 入 帳 戶 │
│ │ │ │(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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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朱月蓮 │102 年7 月14日│135,998元 │大陸工商銀行北京大興興豐街│
│ │ │ │ │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 │5號、戶名:車照穩之帳戶 │
├──┼────┼───────┼─────┼─────────────┤
│ 2 │吳根法 │102年7月17日 │12萬元 │大陸工商銀行北京東城支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陳朔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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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朱曉穎 │102年9月27日 │9,000元 │大陸農業銀行北京紫竹橋支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向陽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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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麗麗 │102年9月27日 │4,300元 │大陸農業銀行北京紫竹橋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向陽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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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樓丹 │102年12月16日 │58,800元 │大陸工商銀行祥普分行帳號62│
│ │ │ │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 │朱兆輝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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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史蓮君 │103年3月15日 │32,200元 │大陸工商銀行京太平橋支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李楊之帳戶 │
├──┼────┼───────┼─────┼─────────────┤
│ 7 │王玉芬 │103年3月18日 │58,000元 │大陸工商銀行北京蓮花路支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董付生之帳戶 │
└──┴────┴───────┴─────┴─────────────┘



附表二:(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 │持有人│
├───┼───────────────────────┼───┤
│1-1. │U盾1顆891劉珊(上海車數字)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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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U盾1顆618董民鑒(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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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U盾1顆687付元敏 (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4. │U盾1顆652陳秀盟(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5. │U盾1顆817陳秀盟(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6. │U盾1顆275蔡碩(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7. │U盾1顆770付元敏(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8. │U盾1顆270劉珊(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9. │U盾1顆482蔡碩(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1-10. │U盾1顆617沙梅(即帳號後3碼) │許巨岱
├───┼───────────────────────┼───┤
│2-1. │張鑫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2. │劉風濤、李雨磊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3. │劉學靜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4. │王建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5. │高也鑫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6. │張凱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7. │曲恆玉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8. │郭兆慶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9. │于慧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0. │戴豐炳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1. │劉風濤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2. │劉風濤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3. │郭兆慶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4. │張泰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5. │戴豐炳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 │許巨岱
├───┼───────────────────────┼───┤
│2-16. │中國農業銀行帳戶電話卡11張(李前榮00000000000、│許巨岱
│ │金志新00000000000、樊志軍00000000000、李一飛13│ │
│ │000000000、張淑民00000000000、劉鳳鳴000000000 │ │
│ │62、曲恆玉00000000000、李開波00000000000、沈培│ │
│ │良00000000000、刑素飛00000000000、褚明明156004│ │
│ │50182)(電話卡) │ │
├───┼───────────────────────┼───┤
│2-17. │中國建設銀行帳戶電話卡8張 (于慧00000000000、羅│許巨岱
│ │秀軍00000000000、劉春梅00000000000、褚明明1326│ │
│ │0000000、陳風超00000000000、馬琴麗00000000000 │ │
│ │、朱恆岳00000000000、張永江00000000000)(電話卡│ │
│ │) │ │
├───┼───────────────────────┼───┤
│2-18. │中國工商銀行帳戶電話卡7張 (石天后00000000000、│許巨岱
│ │盧鋒00000000000、朱恆岳00000000000、趙建亮1316│ │




│ │0000000、戴風炳00000000000、曲恆玉00000000000 │ │
│ │、郝京京、丁方俠00000000000)(電話卡) │ │
├───┼───────────────────────┼───┤
│2-19. │中國工商銀行帳戶電話卡2張 (劉志齊00000000000、│許巨岱
│ │鍾岩00000000000)(電話卡) │ │
├───┼───────────────────────┼───┤
│2-20. │中國農業銀行帳戶電話卡2張 (田文博00000000000、│許巨岱
│ │武守杰00000000000)(電話卡) │ │
├───┼───────────────────────┼───┤
│2-21. │交通銀行帳戶電話卡1張 (胡美華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
│ │卡) │ │
├───┼───────────────────────┼───┤
│3-1. │U盾1顆522李強(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 │ │
├───┼───────────────────────┼───┤
│3-2. │U盾1顆336江南(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 │ │
├───┼───────────────────────┼───┤
│3-3. │U盾1顆趙利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工│許巨岱
│ │建農) │ │
├───┼───────────────────────┼───┤
│3-4. │U盾1顆351曲藝(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 │ │
├───┼───────────────────────┼───┤
│3-5. │U盾1顆莫迅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電│許巨岱
│ │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 │ │
├───┼───────────────────────┼───┤
│3-6. │U盾1顆804朱麗娜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4)(工建農) │ │
├───┼───────────────────────┼───┤
│3-7. │U盾1顆272張淑民(工建農) │許巨岱
├───┼───────────────────────┼───┤
│3-8. │U盾1顆鍾岩(工建農) │許巨岱
├───┼───────────────────────┼───┤
│4-1. │U盾1顆李孝全(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
│ │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4-2. │U盾1顆姚殿強、密碼器1顆(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許巨岱
│ │00000000、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5-1. │U盾1顆633郝建剛(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 │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5-2. │U盾1顆朱學棋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5-3. │U盾1顆張凱(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
│ │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5-4. │U盾1顆曲恆玉(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
│ │卡1張00000000000)(備用) │ │
├───┼───────────────────────┼───┤
│5-5. │U盾1顆270張凱(備用) │許巨岱
├───┼───────────────────────┼───┤
│5-6. │U盾1顆573張泰(備用) │許巨岱
├───┼───────────────────────┼───┤
│5-7. │U盾1顆郭兆慶(備用) │許巨岱
├───┼───────────────────────┼───┤
│6-1. │U盾2顆郭兆慶(宏利浩) │許巨岱
├───┼───────────────────────┼───┤
│6-2. │U盾1顆交通508胡美華(宏利浩) │許巨岱
├───┼───────────────────────┼───┤
│6-3. │U盾1顆農民875馬騰霞(宏利浩) │許巨岱
├───┼───────────────────────┼───┤
│6-4. │U盾1顆中信戴豐炳(宏利浩) │許巨岱
├───┼───────────────────────┼───┤
│6-5. │U盾1顆郵952雷潚涵(宏利浩) │許巨岱
├───┼───────────────────────┼───┤
│6-6. │U盾1顆011曲恆玉(宏利浩) │許巨岱
├───┼───────────────────────┼───┤
│6-7. │U盾1顆工商993榮劉彬(宏利浩) │許巨岱
├───┼───────────────────────┼───┤
│6-8. │U盾1顆民生932馮保太(宏利浩) │許巨岱
├───┼───────────────────────┼───┤
│6-9. │U盾1顆186高也鑫(宏利浩) │許巨岱
├───┼───────────────────────┼───┤
│6-10. │U盾1顆677劉果(宏利浩) │許巨岱
├───┼───────────────────────┼───┤
│6-11. │U盾1顆張泰(宏利浩) │許巨岱
├───┼───────────────────────┼───┤




│7-1. │U盾1顆建設777何斌(含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宏利許巨岱
│ │浩) │ │
├───┼───────────────────────┼───┤
│7-2. │U盾1顆020趙建亮(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
│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宏利浩) │ │
├───┼───────────────────────┼───┤
│7-3. │U盾1顆243王建(宏利浩) │許巨岱
├───┼───────────────────────┼───┤
│8-1. │U盾1顆879金志新(金牌組) │許巨岱
├───┼───────────────────────┼───┤
│8-2. │U盾1顆青巴圖(金牌組) │許巨岱
├───┼───────────────────────┼───┤
│8-3. │U盾1顆731石天佑(金牌組) │許巨岱
├───┼───────────────────────┼───┤
│9-1. │U盾1顆502曲恆玉(人客來坐百家樂) │許巨岱
├───┼───────────────────────┼───┤
│9-2. │U盾1顆郵局315胡美華(人客來坐百家樂) │許巨岱
├───┼───────────────────────┼───┤
│9-3. │U盾1顆工商707陳明建(人客來坐百家樂) │許巨岱
├───┼───────────────────────┼───┤
│9-4. │U盾1顆建設090羅秀畢(人客來坐百家樂) │許巨岱
├───┼───────────────────────┼───┤
│9-5. │U盾1顆農業377魏建華(人客來坐百家樂) │許巨岱
├───┼───────────────────────┼───┤
│10-1. │U盾1顆706馬琴麗(招財進寶) │許巨岱
├───┼───────────────────────┼───┤
│10-2. │U盾1顆178李一飛(招財進寶) │許巨岱
├───┼───────────────────────┼───┤
│10-3. │U頓1顆365曲恆玉(招財進寶) │許巨岱
├───┼───────────────────────┼───┤
│10-4. │U頓1顆730劉風濤(招財進寶) │許巨岱
├───┼───────────────────────┼───┤
│11-1. │U盾1顆郵局430(大小通吃肥肥) │許巨岱
├───┼───────────────────────┼───┤
│11-2. │U頓1顆576楊美華 (大小通吃肥肥) │許巨岱
├───┼───────────────────────┼───┤
│11-3. │U盾1顆964冉富強(大小通吃肥肥) │許巨岱
├───┼───────────────────────┼───┤
│11-4. │U頓1顆工商414李楊(大小通吃肥肥) │許巨岱
├───┼───────────────────────┼───┤




│11-5. │U頓1顆843陳顯春(大小通吃肥肥)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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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U盾1顆農商421禹海洋(大小通吃肥肥)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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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U盾1顆661陳風超(大小通吃肥肥)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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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U盾1顆738劉風濤(體驗人生) │許巨岱
├───┼───────────────────────┼───┤
│12-2. │U盾1顆479劉風鳴(體驗人生) │許巨岱
├───┼───────────────────────┼───┤
│12-3. │U盾1顆668戴豐炳(體驗人生)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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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U盾1顆714朱恆岳(體驗人生)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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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U盾1顆715張鑫(體驗人生)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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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U盾1顆443于慧(體驗人生) │許巨岱
├───┼───────────────────────┼───┤
│12-7. │U盾1顆301李一飛(體驗人生) │許巨岱
├───┼───────────────────────┼───┤
│12-8. │U盾1顆郵局884(體驗人生)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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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U盾1顆工商225車照穩(公車) │許巨岱
├───┼───────────────────────┼───┤
│13-2. │U盾1顆979張淑民(公車) │許巨岱
├───┼───────────────────────┼───┤
│13-3. │U盾1顆農民271褚明明(公車)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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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U盾1顆287趙建亮(公車) │許巨岱
├───┼───────────────────────┼───┤
│13-5. │U盾1顆595劉志齊(公車) │許巨岱
├───┼───────────────────────┼───┤
│13-6. │U盾1顆工商422畢豔勇(公車) │許巨岱
├───┼───────────────────────┼───┤
│13-7. │U盾1顆168董甫亮(公車) │許巨岱
├───┼───────────────────────┼───┤
│13-8. │U盾1顆工商701張青超(公車) │許巨岱
├───┼───────────────────────┼───┤
│13-9. │U盾1顆工商481熊星星(公車) │許巨岱
├───┼───────────────────────┼───┤




│13-10.│U盾1顆679刑素飛(公車)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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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U盾3顆建設銀行401劉春梅、455于慧、796張新(路小│許巨岱
│ │) │ │
├───┼───────────────────────┼───┤
│14-2. │U盾2顆中國銀行924潘光成、178曲恆玉(路小) │許巨岱
├───┼───────────────────────┼───┤
│14-3. │U盾1顆645盧鋒(路小) │許巨岱
├───┼───────────────────────┼───┤
│14-4. │U盾1顆857朱恆岳(路小) │許巨岱
├───┼───────────────────────┼───┤
│14-5. │U盾1顆農業578李前榮(路小) │許巨岱
├───┼───────────────────────┼───┤
│14-6. │U盾1顆郵局361(路小) │許巨岱
├───┼───────────────────────┼───┤
│14-7. │U盾1顆交通300戴豐炳(路小) │許巨岱
├───┼───────────────────────┼───┤
│14-8. │U盾1顆郵局900曲恆玉(路小) │許巨岱
├───┼───────────────────────┼───┤
│14-9. │U盾1顆光大銀行022王福州(路小) │許巨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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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