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更㈠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男(代號00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2年度侵訴字第140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954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0000-000000A(下稱甲男)為告訴人甲○( 民國00年00月生,代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之叔叔。詎甲男見告訴人甲○有智能障礙,竟基於強制性交 之犯意,於102 年2 月間某日(業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上訴 審審理時當庭更正為102 年1 月21日至同年月30日前之某日 ),在告訴人甲○住家5 樓靠近廁所旁之房間內,違反告訴 人甲○之意願,以其生殖器插入告訴人甲○陰道抽動之方式 ,對告訴人甲○強制性交1 次得逞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案告訴人即被害 人甲○及其母親乙○與被告甲男間均具有親屬關係,為免揭 露或推論出告訴人甲○之身分,是本判決書人別及理由欄內 關於被告甲男、告訴人甲○及其母親乙○之姓名,分別以甲 男、甲○、乙○稱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卷附之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
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 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 )。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 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另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告訴人之指 訴,既係以使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為目的,從而,不得以告訴 人之指訴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主要證據,仍應調查其他 必要之證據,以察與事實是否相符。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 ,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 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究明前,自難遽採為被告有罪之根 據(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 上字第128 號判例)。又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 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 人適格,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 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 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 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 ,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其 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 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3326號判決參照)。
四、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 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 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 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 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 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 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 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 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 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五、檢察官起訴所憑之依據: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強制性 交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甲○、乙○(即甲○之母) 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 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告 訴人甲○之精神科門診治療檢查單、照片及告訴人甲○手繪 圖為其主要論據。
六、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對甲○涉犯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甲○ 患有智能不足、中度殘障及合併精神分裂等症狀,其於警局 、偵查中所述是否確與事實相符,實有疑問,而甲○母親即 乙○對被告不利之陳述,係挾怨報復下所為,顯不可信;又 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之製作時間為102 年1 月30日,所為診斷為「發現甲○處女膜有舊裂傷」,若 被告於起訴書所載之102 年1 月28日對甲○為性侵害,間隔 2 日之診斷證明書豈有記載處女膜舊裂傷之可能?更甚者, 該診斷證明書何以能用來作為被告嗣後又於同年2 月間有對 甲○為性侵害行為之證據等語。
七、本院之判斷: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證述如下:
①證人甲○於102年1月30日警詢證稱:
警:叔叔對妳,第二次在什麼地方?○○○對妳在哪裡? 乙:(未語)
社:第二次?
乙:應該是家、家裡面。
警:房間嗎?是你的家裡嗎?房間裡嗎?是你的房間裡嗎? 乙:是五樓。
警:五樓。
乙:五樓的靠近廁所那間房間。
警:那是誰在睡的?
乙:有時候爸爸會去那邊睡。
警:那你的房間在幾樓?
乙:嗯~
警:你都睡幾樓?
乙:有時候是去、有時候睡在五樓,有時候睡四樓,可是會 一直換...
警:會一直換來換去。那叔叔對妳做那件事情的時候,就是 你剛說的在爺爺的車子旁邊,在一樓嘛是不是?然後第 二個就是你說的五樓靠近廁所的那一間,就這兩個地方 而已?還有沒有其他地方?還有嗎?
乙:嗯~ 沒有。
‧‧‧
警2:第二次他是在床上還是在地上?
乙:…,可是有時候沒有用
社:第二次在房間的時候是躺著的嗎?
乙:(未語)
社:乙。
(乙轉頭看社工)
社:房間那一次,他是躺著的嗎?
乙:我在下面,叔叔在上面。
社:喔你在下面,叔叔在上面,你躺在哪裡?
乙:床上。
警:就是五樓那個房間的床上?
乙:是。
警:第一次的時候叔叔有沒有戴保險套?
乙:沒有。
警:第一次有,阿第二次有沒有?
乙:第一次沒有阿,第二次。
警:第一次沒有,第二次有戴保險套?
乙:(點頭)
警2:有第三次嗎?
‧‧‧
警:不記得。你記得第二次在床上那一次有戴保險套是不是? 乙:有。
警:那他有沒有射白白的東西?
乙:嗯~不知道。
警:不知道、好。那叔叔他對妳做這件事情的時候有沒有被其 他人看過?
乙:(未語)
‧‧‧
警:沒有。那叔叔對妳做那件不好的事情的時候,你有沒有反抗 ?你有沒有跟他說我不要?
乙:(未語,嘴角歪一下)
警:你有沒有跟他講?
乙:沒有。
警:沒有喔?你有跟他說不要嗎?
乙:(未語)
警:還是、你知道、
社:你有跟叔叔說不要,或是推叔叔嗎?有沒有? 乙:(搖頭)
社:為什麼?
乙:不敢。
警:叔叔他會罵你嗎?他會不會罵你?
乙:(未語)
社:乙,叔叔會不會罵你?
乙:嗯。
警:會喔!你覺得他會不會很兇?
乙:很兇。
警:很兇喔!那很兇會罵你所以會害怕是不是。? 乙:(點頭)
警:那你有沒有問叔叔為什麼會對妳做這件事情? 乙:(未語)
警:他那時候有沒有跟你講什麼?
乙:沒有、不知道。
警:不知道喔!
乙:有時候…這樣舒服嗎。
社:他有問你這樣舒服嗎?
警:他有這樣問你?
乙:(點頭)
社:是第幾次問你?
警:是在一樓的那一次、還是?
乙:忘記了。
警:忘記了?
乙:應該是都有問啦!(手抱膝蓋前後搖一下)
警:都有問喔?那你有沒有把這件事情告訴其他人?叔叔對妳做 這件事情你有沒有跟其他人講過?
乙:沒有。
警:都沒有。他有叫你不能跟別人講嗎?
乙:(未語,嘴角歪一下)
警:有嗎?叔叔有沒有跟你講過?
乙:有。
警:也有喔。
乙:(點頭)
警:叫你不能跟其他人講?
乙:是。
警:那他有沒有就是對妳做那件事情的時候有沒有給你什麼東西 ,或者是結束後有沒有給你錢阿或是其他東西? 乙:(搖頭)
警:沒有喔!那叔叔對妳做不好的事情的時候有沒有用暴力,譬 如說他有沒有打你、有沒有恐嚇你,讓你覺得很害怕? 乙:(搖頭)
‧‧‧
警2:那在五樓房間的時候
警:他叫你跟他一起過去是不是?是嗎?
乙:(未語)
警2:在五樓房間叔叔有沒有拉你?
乙:(搖頭)不知道。
警2:不知道。都是他叫你過去的時候你就過去了是不是? 乙:(未語)
警:那他叫你過去的時候有沒有跟你說要叫妳做什麼事情? 乙:(未語)
警:他有沒有說要做什麼事情?你剛在醫院的時候不是有說 他說他要怎麼樣?
乙:(未語)
警:對阿!他要做什麼?
乙:(未語)
社:叔叔有跟你講過什麼?
乙:(未語)
社:乙,叔叔怎麼跟你講?
乙:沒有(搓手)、有阿、不清楚。
警:不清楚喔!他有說過什麼嗎?他有沒有說這件事情是什 麼意思或什麼?有嗎?
乙:(未語)
社:愛睏厚!
警:那叔叔對妳做那件事情的時候有沒有違反你的意願? 乙:不知道怎麼跟你說。
警:喔!你喜歡跟叔叔做這件事情嗎?
乙:(搖頭)
警:不喜歡喔!那你有沒有跟他說不要做這個、我不要,你 有沒有跟他講過這樣的話?
乙:(未語)
警:有嗎?
乙:嗯。
警:沒有喔?為什麼?你不是說有時候會痛嗎? 乙:會痛。
警:那你有沒有推他、把他推開、還是踢他什麼的? 乙:(搖頭)
警:都沒有喔!
‧‧‧等語
(見本院上訴卷第146 頁反面至第149 頁)。 ②證人甲○於102年4月17日偵訊證稱:
問:0000000000A是否認識(提示真名)? 答:認識,他是我叔叔。
問:跟叔叔有無住一起?
答:沒有。
問:講到叔叔會想到什麼事?
答:不知道。
問:(提示照片)這是什麼地方?
答:我家五樓。
問:(提示照片)這是那裡的樓梯?
答:4樓到上去5樓的樓梯。
問:(提示照片) 有無在這個門口發生何事?
答:沒有,但是叔叔有用食指比嘴巴。
問:用食指比嘴巴是指不能講?
答:是。
問:你家住幾樓?
答:4 、5樓。
問:誰住一樓?
答:是朋友住在一樓。
問:有無爺爺?
答:有。
‧‧‧
問:叔叔有無在五樓家中對你做何事?
答:在媽媽房間,有躺著,做那個。
問:那個是指下體對下體?
答:是,就是想把裡面那個用破。
問:誰告訴你裡面有東西會用破?
答:叔叔。
問:叔叔對你做這些事,有無跟別人講?
答:沒有。
問:叔叔對你做下體碰下體會不會拿錢給你?
答:不會。
問:下體對下體是指他的生殖器有進入你身體? 答:(不語)
社工:就是說進去之後有無動動動。
答:有動。
(見偵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
③告訴人甲○於103 年1 月3 日就本案被告性侵害情節在原審 接受交互詰問時,多沈默以對,並有反覆兩手交握、腳跺地 板之情狀,辯護人因而放棄詰問,檢察官、審判長及受命法 官亦未再對告訴人甲○為任何詰問或詢問,此有原審審判筆 錄1 份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4頁正、反面),足徵告訴人甲 ○於原審審理時顯無證述能力。
④觀諸告訴人甲○於警詢時多未回答,或答稱沒有、不知道、 忘記了,或搖頭、點頭,經人引導後,方能簡短回答等情, 於檢察官偵訊時雖稱有跟被告做下體對下體之事,然至原審 審理證述時則多沈默不語,並有兩手反覆交手握、腳跺地板 之動作,辯護人因而放棄詰問,顯見告訴人甲○之陳述有瑕 疵可指。
⑤觀之告訴人甲○於偵訊之證述內容已相當空洞,由其回答內 容尚無法推斷告訴人甲○已充分瞭解問題之意思,且就告訴 人甲○於偵訊證稱:「問:叔叔有無在五樓家中對你做何事 ?」「答:在媽媽房間,有躺著,做那個。」、「問:那個 是指下體對下體?」「答:是,就是想把裡面那個用破。」 、「問:誰告訴你裡面有東西會用破?」「答:叔叔。」等 語,雖有人會將之連想為告訴人甲○係要表示叔叔對其性交 ,會使其處女膜破裂,惟就性交者對告訴人甲○說「要將裡 面那個用破」等語,此除於以詐騙方式稱性交可以為被害人 驅除惡運或身上之惡魔外,似少以此方式告訴被害人。是以 告訴人甲○上開證述實亦無法完全排除受其思覺失調症之影 響所致。
㈡關於醫院就告訴人甲○之評估:
⒈本案告訴人甲○係14歲少女,就讀國中一年級,其於102 年 開始在機構安置,已進行資源班安置,102 年3 月29日由社
工陪同至精神科進行智能評估:
①告訴人甲○之魏氏智力測驗全智商51,95% 信賴區間為47至 59,與同年齡相較屬非常低程度,百分比等級為0.1 ;語文 理解53、知覺推理57、處理速度53、工作記憶63,為非常低 程度,個案目前傾向為智能不足之診斷,殘障程度傾向中度 。
②又由目前社工所蒐集到的訊息了解到,個案從小疑似有幻視 (在事件之前便出現),表示自己會看到鬼和動物,在機構 時也表示「會看到男性人像黑黑的,會吐出東西,把心和器 官交給她等幻覺,在安置機構內會一直看著遠方,彷彿沒有 意識的走來走去,至本科就診服藥後,幻覺情形減少,過去 情緒起伏大,會突然因想家而哭泣,但很快便開心的轉圈, 目前情緒也較為平復,但整體仍表情平板、少回應、社交退 縮,幾乎未和他人互動。
③告訴人甲○之學習能力和日常適應:社工表示因個案學業明 顯落後(落於最後一名),輔導個案課業後發現目前僅能跟 上小學四、五年級的程度,日常自我照顧、生活適應能力出 現困難,如:無法將頭髮洗乾淨、自己的東西較難整理整齊 ,會無法理解他人的談話或指令,整體需要不斷教導和訓練 個案。和他人互動時也顯得被動,困難維持對話,自覺不敢 找朋友講話。
④由於告訴人甲○過去有疑似精神病症狀,建議持續於門診就 診服藥。
此有精神科門診治療檢查單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0頁 )。
⒉判定告訴人甲○有輕中度智能障礙合併精神分裂症(按現已 更名為思覺失調症),全智商為51,目前幻覺在藥物治療下 已消失,建議持續治療並接受特教協助等情,有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字第1020506172號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按(見原 審卷第39頁)。
㈢關於思覺失調症(更名前為精神分裂症):
⒈一般臨床上思覺失調症之情形,患者於急性期可能會出現妾 想、幻覺、胡言亂語、整體上混亂或僵直行為、負性症狀( 如減少情感表達或動機降低)等,造成患者多項主要領域功 能,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顯著比發病前降低,如 經規則治療,上述症狀可獲得緩解,然殘餘功能須視病人對 治療反應及病前功能而定,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2 月8 日草療精字第1060001222號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41頁)。
⒉思覺失調症患者可能會聽到其他人沒有聽到的聲音,或是認
為別人可以看出自己的心思、控制自己的思維,或圖謀危害 自己。這些經歷極為可怕,可能會導致恐懼、退縮或極度激 動。思覺失調症患者可能對自己的談話內容毫無意識,會連 坐幾小時一動也不動或是不多話,或是看起來與正常人無異 ,直到他們開口說出自己的真實想法才露出端倪。有效治療 可以緩解很多分裂症症狀,但多數精神分裂症患者必須終其 一生應對某些殘餘症狀。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不願接受治療, 可能會在專業人員面前隱藏奇怪的行為或思想。因此,家人 或朋友應該與檢查醫生私下交談,並且告知患者在家裡的行 為。如此一來,專業人員可向患者提問,親自聽到患者紊亂 的想法。
①症狀:
⑴發病前:行為出現退縮,無法維持整潔。
⑵發病急性期(正性症狀):
妄念、幻覺(視幻覺、聽幻覺、觸幻覺)。
思考過程:相信自己可以解讀他人的思考,他人也可以 解讀自己的思考。
無組織的說話,跳躍式的思考。
行為:搖頭、跺腳、固定的姿勢。
⑶殘餘期(負性症狀):
漠視:在別人快樂時沒反應;當別人生氣時會哈哈大笑 。
缺乏意志力:無法完成一任務。
缺乏邏輯。
無法經驗快樂。
受損的注意力:無法集中精神作一件事。
受損的人際關係能力:退縮、逃避、過度依賴照顧者。 思覺失調症:持續6 個月出現2 個以上的正性、負性症狀, 在家庭、工作上都出問題,就判斷為思覺失調症。 類思覺失調症:6 個月內出現2 個以上的正性、負性症狀。 短期精神性疾病:4星期內出現2個以上的正性、負性症狀。 ②類型:
根據國際權威的分類法則DSM-IV,精神分裂症還可以細分成 下列幾類:
⑴第一類是「妄想型」精神分裂症:
主要症狀以幻覺、妄想為主。發病年齡通常較晚,可能30歲 才發病。此類型之患者發病時,通常已經有一定的社會成就 與知識,社會功能退化的也較少,所以癒後(疾病將來的變 化)比較好。
⑵第二類是「混亂型」精神分裂症。
此類型之患者發病較早,所以又稱之為「青春型」精神分裂 症,通常在20歲前後就發病。症狀以混亂言語、混亂行為為 主。症狀較為嚴重,社會功能也多半顯著退化。患者可能自 言自語,完全無法溝通。此類型之患者癒後頗差。 ⑶第三類是「僵張型」精神分裂症
這類患者的行為舉止最為怪異─患者可能陷入「木僵」,即 明明患者清醒著,你問他什麼,甚至打他,他卻毫無反應, 事後還記得整個事件發生經過;患者也可能像蠟像一樣,可 以任你擺佈肢體,你把他擺成單腳站立,他就一直這樣站下 去;患者也可能出現「反抗現象」─你想將他手上拉,他就 向下出力;你想將他手下推,他就向上出力─毫無目的地, 事事跟你唱反調就對了;患者也可能出現「回音性言語」或 「回音性行為」。你說什麼話,做什麼事,患者通通依樣畫 葫蘆,但他不是故意要激怒你的。此類型之患者對於治療反 應頗佳。
⑷第四類是「殘留型」精神分裂症患者。
當患者發病時間一久,各種症狀都會慢慢減弱,但是還是藕 斷絲連,要好不好的。此時,可以診斷成「殘留型」精神分 裂症。
⑸當患者的症狀、發病時間符合精神分裂症診斷,卻又不符合 上面任何一種分類時,就將之歸進為「未分化型」類型中。 這幾種分類僅係為了診斷、治療與研究統計上之區分而已,不 代表思覺失調症即係此幾種疾病的總合。各種症狀都可能發生 。
③藥物治療:(略)
惟第1 次發病,要吃藥2 年才能停藥;第2 次發病,要吃藥 5 年才能停;3 次發病以上,終身要吃藥。
④癒後:
⑴完全痊癒。(少)
⑵復發後,每次都會痊癒。(少)
⑶復發後,能有殘餘症狀。(大部分)
⑷逐漸退化。(大部分)
⑤所謂正性症狀:即健康者沒有而且很容易發現的行為,通常 與現實失去聯繫,正性症狀包括幻覺、錯覺、思維障礙以及 動作障礙,正性症狀可能會來來去去,有時很嚴重,有時又 難以發現,具體情況取決於患者是否正在接受治療。 ⑴幻覺、錯覺:
幻覺是指某人可以看到、聽到、聞到或感覺到其他人所不 能看到、聽到或感覺到的東西。
「聲音」是思覺失調症最常見的一類幻覺。很多患者會聽
到某種聲音對他們的行為評頭論足,或是命令他們做事, 或是警告他們危險即將來臨,或是彼此交談(通常是關於 患者本人)。而在家人和朋友發現不對勁之前,患者可能 已經產生幻聽很長時間了。
其他類型的幻覺包括看到不存在的人或物,聞到其他人無 法察覺的氣味,感覺有看不見的手指觸摸他們的身體,即 使身邊並沒有人。
錯覺是一種錯誤的個人信念,不屬於個人文化的一部分, 而且即使有人告訴患者他們的觀念是錯誤或是不合邏輯的 ,他們也不會改變這種觀念。
思覺失調症患者可能會有一些很奇怪的錯覺,例如認為鄰 居會利用電磁波控制他們的行為,電視上的人正在向自己 傳遞特殊訊息,或是廣播電台正在把他們的想法廣播給別 人聽。他們也會有對地位或權勢的幻想,認為自己是著名 的歷史人物。偏執型精神分裂症患者認為其他人都在故意 欺騙、騷擾、毒害、暗中監視或謀劃暗算他或是他關心的 人。這些想法稱為被害幻想症。
⑵思維障礙:
思覺失調症患者往往會有不尋常的思維過程。其中一種戲劇 性的形式是思想混亂,這種情況下患者很難組織自己的思想 ,或是以邏輯方式來連接。言談可能很混亂或難以理解。另 一種形式是「思想中斷」,這種情況下患者會突然停止思想 。問他們原因時,他們可能會說好像思想從腦子中挖空了。 最後,患者可能會造出一些令人難以理解的詞或一些「新詞 」。
⑶行為障礙:
思覺失調症患者可能舉止笨拙不協調,也可能會顯示一些不 自主動作、做鬼臉或是不尋常的矯柔造作。他們可能會一遍 又一遍地重複某些動作,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會引起緊張症 。緊張症是一種無法動彈而且沒有反應的狀態。 ⑥所謂負性症狀:是指正常的情緒和行為狀態減低,包括以下 內容:
⑴情感平淡(面部表情單一,聲音單調)
⑵日常生活缺乏樂趣
⑶展開及維持預訂活動的能力降低
⑷很少發言,即使被迫進行互動時亦然。
精神分裂症患者往往忽視基本的衛生,而且在日常生活中需 要幫助。
因為負性症狀作為精神病症的一部分不像正性症狀那麼明顯 ,因此往往被視為懶惰或不願改善生活。
⑦如果聽到思覺失調症患者說些奇怪或明顯錯誤的話,您會作 何反應:
由於對病人來說,這些奇怪的想法或幻覺都是真實的,所以 即使您告訴他們這些想法是錯誤或虛假的,也於事無補。順 著他們的錯誤觀點也同樣沒有幫助。最好是平靜地告訴患者 ,您對事情的看法和他們不同,但是您承認每個人都有權以 自己的方式去看待事物。接近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最好方式是 對他們表示尊重、支持、友好,但是又不至於容忍他們危險 或不合理的行為。
(見卷附第34至37頁相關文章、Adobe Acrobat)。 ㈣關於告訴人甲○於102 年1 月30日說出被告對其性侵前之精 神狀態之認定:
⒈證人李○○導師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甲○是我班上的 同學,我是她的導師,我從她100 年9 月國一入學就開始帶 她,之後她在二年級上學期結束即102 年2 月轉學。國一上 學期開學時我發現及任課老師亦一直向我反應她學習跟不上 班上同學,經過鑑定後被判定輕度智障,故在國一即被安排 到資源班就讀。她在學習上,如單字組合不起來,當時並無 發現甲○之行為舉止有何異常情形,只是跟同學相處較困難 ,跟同學之互動、對同學講的話題無法融入,變得與同學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