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790號
TCHM,105,上訴,1790,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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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78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鴻誠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羿雯
選任辯護人 呂緯武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5 年度訴字第777 、973 號中華民國105 年10月6 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72
9 、11730 、1454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羿雯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陳羿雯犯如附表一編號9 、10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事 實
一、劉鴻誠前於民國99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 中簡字第3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於100 年間 ,因賭博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0 年度中簡字第107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案經原審法院以100 年度聲 字第1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再於100 年間,因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下同)5 萬元確定。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甫於103 年1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103 年12月 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 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仍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而為下列之犯行:
⒈於105 年2 月4 日上午11時42分許、中午12時39分許,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范晏維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海洛因事宜,並於同日下午1時9分 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興安路附近之某幼稚園前,向范晏維收 取1000元,及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范晏維而交易成 功。
⒉於105 年2 月11日上午11時41分許、中午12時22分許、中午 12時3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宗霖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海洛因事宜,並



於同日中午12時37分許後數分鐘,在臺中市北屯區興安路附 近之某豆漿店前,向何宗霖收取1000元,及交付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 包予何宗霖而交易成功。
⒊於105 年2 月13日上午11時56分許、中午12時20分許、中午 12時3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宗霖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海洛因事宜,並 於同日下午1 時3 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興安路附近之某涼 亭前,向何宗霖收取1000元,及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 予何宗霖而交易成功。
⒋於105 年2 月29日下午5 時57分許、晚上6 時30分許、晚上 6 時5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宗霖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海洛因事宜,並 於同日晚上7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光一路附近之全 聯福利中心前,向何宗霖收取500 元,及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 包(賣價1000元)予何宗霖而交易成功。劉鴻誠並同 意何宗霖積欠500 元之毒品價金(至今尚未清償)。 ⒌於105 年3 月15日晚上6 時46分許、晚上7 時許、晚上7 時 8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范晏維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海洛因事宜,並於同 日晚上7 時8 分許後數分鐘,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維 新醫院前劉鴻誠車上,向范晏維收取1000元,及交付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 包予范晏維而交易成功。
⒍於105 年3 月16日下午1 時30分許、下午2 時15分許,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宗霖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海洛因事宜,並於同日下午2 時35 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光一路附近之全聯福利中心前,向 何宗霖收取500 元,及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賣價為 1000元)予何宗霖而交易成功。何宗霖並於同年月17日歸還 餘款500 元之毒品價金予劉鴻誠
⒎於105 年3 月26日晚上6 時28分許、晚上7 時22分許,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范晏維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海洛因事宜,並於同日晚上7 時22 分許後數分鐘,在范晏維位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0 樓之0 住處樓下劉鴻誠車上,向范晏維收取1000元,及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范晏維而交易成功。 ⒏於105 年3 月28日晚上6 時2 分許、晚上6 時25分許、晚上 6 時26分許、晚上6 時34分許、晚上6 時47分許,以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范晏維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聯繫,約定交易海洛因事宜,並於同日晚上6 時47分許 後數分鐘,在臺中市北屯區北平路附近之日本料理店前,向



范晏維收取1500元,及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予范晏維 而交易成功。
二、劉鴻誠陳羿雯均明知海洛因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仍共同為下 列之犯行:
劉鴻誠陳羿雯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於105 年2 月15日下午4 時30分許,由劉鴻誠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宗霖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及於同日下午4時55分許,由陳羿雯以門號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與何宗霖使用之市話0000000000號聯繫, 約定交易海洛因事宜,並於同日下午5 時35分許,在臺中市 北屯區興安路附近之某豆漿店前,由陳羿雯向何宗霖收取10 00元,及將劉鴻誠交給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販賣交 付予何宗霖而交易成功。
劉鴻誠陳羿雯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於105 年3 月8 日下午5 時1 分許、下午5 時2 分 許、晚上6 時36分許,由陳羿雯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何宗霖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 易海洛因事宜,並於同日晚上6 時40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 東光一路附近之全聯福利中心前,由劉鴻誠向何宗霖收取30 00元,及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何宗霖而交易成功。三、嗣經對劉鴻誠陳羿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 察後,發現其2 人涉有販毒情事,遂於105 年5 月3 日晚上 8 時30分許,在其2 人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6 樓之 11A 棟現居處內拘提之,並在其等上開現居處內扣得行動電 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而查悉上情 。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劉鴻誠於106 年5 月2 日本院審理時,就原審判決附表 一編號9 、10、13(即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一㈡、一㈢、三) 部分,當庭具狀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1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71 頁),上開被告劉鴻誠撤回上訴之部分即 不在本院審理之範圍,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條第2 項規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依其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 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 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 該4 條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台上1879號判決意 旨同此)。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時予 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檢察官、被告劉鴻誠陳羿雯及其等 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 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㈡按通訊監察及保障法第18條之1 第1 項規定,依第5 條、第 6條或第7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 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 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次按有偵查犯罪職權之 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 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 得之證據。又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其所作成之譯文,乃 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 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 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 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現以確保內容之真實 、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 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者,該通訊監察之譯文,自亦有證據能力,且與播 放錄音有同等價值(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63號判決意 旨同此)。本案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向 原審法院聲請對被告劉鴻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實施通訊監察,經原審法院審核後,核發105 年度聲監字 第186 號、105 年度聲監續字第435 、924 號通訊監察書、 電話附表(見105 年度偵字第14541 號偵卷卷2 第1 至4 頁 反面、第7 至8 頁反面),嗣經實施監聽而取得被告劉鴻誠陳羿雯販賣第一級毒品相關對話之錄音內容,再由經警員 依監聽錄音內容製成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及譯文而附於偵卷,



而公訴人、被告劉鴻誠陳羿雯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判 程序中,對於員警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詳如附表二) ,均未表示爭執,本院亦於審判期日提示該通訊監察譯文而 為合法調查,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該通訊監察譯文自具有 證據能力。
㈢又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 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均具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之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劉鴻誠部分
⒈訊據被告劉鴻誠矢口否認有單獨販賣、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予范晏維、何宗霖之犯行,辯稱:范晏維、何宗霖可 能怕自己犯罪,為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所以指證伊販毒 ;另范晏維、何宗霖於偵查中前後供述不一、互為矛盾,其 等證言不可信,其中附表一編號5 、7 之時間伊在維新醫院 ,沒有販賣毒品予范晏維;關於共同販賣的部分,就105 年 2 月15日與3 月8 日,3 月8 日是何宗霖打給陳羿雯以後, 伊再出門去跟何宗霖見面的,那次是沒有交易,也沒有說要 一起購買毒品,只是單純他打電話這樣子而已,105 年2 月 15日那一次起訴書是說電話是何宗霖打給陳羿雯陳羿雯又 到樓下去拿毒品給何宗霖,但伊沒有在現場怎麼會說伊是一 起販賣云云。另辯護人為被告劉鴻誠辯護稱:證人何宗霖及 范晏維固於偵查及原審指證有向被告劉鴻誠購買第一級毒品 ,然該2 人於警偵訊及原審之供述前後不一,且本案並無補 強證據可資佐證渠等之供述內容與事實相符,自不得徒以該 2 人之不實指證即令被告劉鴻誠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責;其 中附表一編號5 、7 之犯罪時間,被告劉鴻誠係在維新醫院 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之治療,並沒有販賣毒品予范晏維;同 案被告陳羿雯雖自白承認有與被告劉鴻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品給何宗霖,然此為被告劉鴻誠所否認,依何宗霖之供述, 係由被告陳羿雯與其交易毒品,被告劉鴻誠也未收取任何購 毒金錢,實不得僅憑共同被告陳羿雯之供述,遽認被告劉鴻 誠有共同販責毒品予何宗霖之行為。通訊監察譯文部分,只 有看到約見面,但看不出見面原因,無法證明有交易毒品的 行為等語。
⒉經查:
⑴證人范晏維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被 告在庭你是否有壓力,無法自由陳述?)不會。(檢察官問 :你是否認識在庭的被告?)是。(檢察官問:如何認識被



告?)朋友介紹的。(檢察官問:因為什麼事情而認識被告 ?)工作。(檢察官問:認識被告多久了?)到現在一年多 了。(檢察官問:那就是去年介紹的?)對。(檢察官問: 是為了什麼工作?)講工作的事情,被告他本身在做粗工, 我朋友在他底下工作,然後找我跟他認識。(檢察官問:你 是否也是要找工作嗎?)對。(檢察官問:你現在有無其他 的工作?)有。(檢察官問:你是如何稱呼被告的)?誠哥 。(檢察官問:你跟被告他有無金錢的糾紛或其他仇恨?) 沒有。(檢察官問:今年105 年2 、3 月間有無施用毒品? )有。(檢察官問:施用什麼毒品?)一級毒品海洛因。( 檢察官問:施用的頻率如何?大概多久吸食一次?)不一定 ,看當時的經濟狀況。(檢察官問:今年2、3月間你的毒品 來源是哪裡?)被告。(檢察官問:你大概買一次毒品會花 多少錢?)1000元。(檢察官問:買一次大概可以施用幾次 ?)一次。(檢察官問:你有無因為買毒品欠過被告錢嗎? )沒有。(檢察官問:所以每次買毒品都有一手交錢一手交 貨?)對。(檢察官問:你們在交易毒品之前是怎麼聯繫的 ?)本來先打電話見面,但是他剛開始說本來他沒在賣的, 他告訴我他不賣的,但是我跟他說我真的很不舒服,他說他 也是要跟人家拿,所以等他拿回來之後才分給我的。(檢察 官問:價錢是如何計算?)看他拿多少回來,我就是拿我10 00元的份。(檢察官問:他給你的是怎麼包裝的毒品?)1 小包夾鏈袋。(檢察官問:交易地點是如何決定?)不一定 ,看約在哪裡。(檢察官問:有時候是你決定,有時候是被 告決定?)是。(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被告是用什麼交通 工具?)開車。(檢察官問:你跟被告有無在車上交易過? )有。(檢察官問:你是否還記得跟被告在2、3月間曾經跟 他交易過幾次?)實際我忘記了,大概應該不到十次。(檢 察官問:交易時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檢察官問:跟 被告交易的過程有無糾紛過?)沒有。(檢察官問:平常跟 被告除了交易毒品的事情以外,是否還會有其他事件聯繫? )就他要我幫他問有一批茶葉要賣。(檢察官問:被告自己 也有在賣茶葉?)不是,是他的朋友託售的。(檢察官問: 他是幫朋友介紹,所以有問過你可不可以幫他賣茶葉的事情 ?)對。(檢察官問:平常有無因為其他事情而見面?105 年2、3月間除了有跟被告交易毒品,其他時間有無見面?) 沒有,很少,幾乎沒有。(檢察官問:你之前做的筆錄所述 是否實在?)是。」、「(辯護人問:證人是否有毒品前科 ?)有。(辯護人問:證人是否有施用過甲基安非他命?) 有。(辯護人問:你有無向被告買舌下錠?)有。(辯護人



問:做何用途?)緩解症狀。(辯護人問:你和被告有無金 錢往來?)沒有。(辯護人問:你在簡訊是否有收過被告向 你借3000元?)有,但是有還。(辯護人問:那就是有金錢 往來,怎麼會沒有金錢往來?)就那一次而已。(辯護人問 :何時還的?)當天晚上借,隔天的早上還的。(辯護人問 :你在簡訊時說被告是用海洛因還給你,是否如此?)對。 (辯護人問:被告有無勸你去戒毒?)有。(辯護人問:是 去維新醫院喝美沙冬?)是。(辯護人問:被告是否曾經給 你美沙冬?)沒有。(辯護人問:他是要你去維新醫院去戒 毒?)是。(辯護人問:你在警察機關的訊問筆錄是否實在 ?)不是。(辯護人問:你在檢察官訊問時,同樣是105 年 5 月4 日有做過兩次的偵訊筆錄,第一次跟第二次你的說法 不一樣,何者為真?)第二次。(辯護人問:為何警詢跟第 一次偵訊講的是一樣的?)擔心。(辯護人問:擔心什麼事 ?)擔心結仇。(辯護人問:你有無向陳羿雯借錢?)沒有 。(辯護人問:你覺得你的記憶力好不好?因為你有曾經施 用毒品過,你覺得你的記憶能力如何?)很差,因為我現在 本身有心理障礙。」、「(檢察官問:你是否也曾經向被告 買過1500元為2 小包的毒品過?)有。(檢察官問:你說曾 經有毒癮發作很急向被告聯繫要購買毒品,聯繫後多久他會 給你毒品?)不一定,看相約的地點而定,時間上可能我騎 機車過來或者他開車到某個地方,大概都是通話完大概20分 鐘左右。(檢察官問:這是快的還是慢的?)這是快的。( 檢察官問:慢的大概會多久?)可能隔天或者甚至更久。( 辯護人問:被告說他沒有賣海洛因給你,對不對?)我說了 ,我曾經第一次要跟他購買的時候,他說他說他不賣的,但 是我一直哀求他,我說我很不舒服,他才說不然他幫我拿, 他可以幫我拿,這樣子。」、「(審判長問:你於105 年5 月4 日第二次檢察官訊問你的內容,照你的陳述以及比對相 關你跟被告之間的通聯譯文,第一次是你們在105 年2 月4 日上午11時24分左右、中午12時39分左右有電話聯繫,後來 在同一天下午1 時09分左右在臺中市北屯區興安路附近之某 幼稚園前面,被告劉鴻誠向你收取1000元,你當場交付1000 元,你收取大概目測約0.1 公克的海洛因,是否正確?〈提 示105 偵11730 號數位卷宗並告以要旨〉)是。(審判長問 :照你的陳述,第二次你跟被告交易毒品是在105 年3 月15 日晚上6 時46分、晚上7 時許、晚上7 時8 分左右電話聯繫 完,在同一天晚上的7 時8 分後沒多久,約在臺中市○區○ ○路000 號維新醫院前面,被告劉鴻誠向你收取1000元,你 當場交付之後,在被告車上,他交付大概目測約0.1 公克的



海洛因給你,是否正確?〈提示105 偵11730 號數位卷宗並 告以要旨〉)是。(審判長問:第三次是在105 年3 月26日 晚上6 時28分左右、晚上7 時22分左右,你跟被告劉鴻誠電 話聯繫之後在同一天晚上的7 時22分後數分鐘左右,約在你 位在南屯區大墩十二街305 號4 樓之2 住處樓下,被告劉鴻 誠向你收取1000元,你交付1000元之後,被告拿了1 包目測 約0.1 公克的海洛因給你,你也是上他的車交易的,是否正 確?〈提示105 偵11730 號數位卷宗並告以要旨〉)是。( 審判長問:第四次是在105 年3 月28日晚上6 時2 分、晚上 6 時25分、晚上6 時26分、晚上6 時34分、晚上6 時34分, 你們聯繫完電話之後在晚上6 時47分後數分鐘,約在臺中市 北屯區北平路附近的日本料理店,你交付1500元給被告劉鴻 誠,劉鴻誠當場交付給你目測約0.1 公克的海洛因2 包,是 否正確?〈提示105 偵11730 號數位卷宗並告以要旨〉)是 。(審判長問:5 月4 日第二次的訊問筆錄與6 月23日的訊 問筆錄是否都是出於你自由意識陳述沒錯?)是。」、「( 被告劉鴻誠問:請問證人范先生叫我幫你去拿毒品時,我不 要,我有介紹一個陳姵玲〈譯音〉小姐讓你認識,你是不是 因為你跟陳姵玲小姐交易毒品以後發生被警察捕獲了,就覺 得我害了你?)有。因為你介紹陳姵玲〈譯音〉小姐時,第 一通電話就開始被監聽了,所以剛開始我懷疑是劉鴻誠。( 審判長問:這件事跟你今天指證你有跟劉鴻誠買毒品是否有 關聯性?)沒有。」等語(見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777 號卷 第122 至127 頁,結文在第153 頁),核與其於偵查中檢察 官第二、三次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5 年度偵字第11 730 號偵卷卷1 第148 至150 頁、105 年度偵字第14541 號 偵卷卷2 第250 至252 頁),且其於原審上開證述中已說明 係因怕與被告劉鴻誠結仇,另於偵查中則指出害怕供出被告 劉鴻誠,被告劉鴻誠會找其報復等語,才會有前後供述不一 之情形,且其所述之事實經過,與證人何宗霖所證、共同被 告陳羿雯自白所供述之犯罪模式相同,又有監聽譯文足以佐 證被告劉鴻誠於上開時地有與范晏維見面,被告劉鴻誠亦承 認曾無償轉讓海洛因予證人范晏維,故證人范晏維上開供述 與事理相合,又證人范晏維、何宗霖、共同被告陳羿雯與被 告劉鴻誠並無重大糾紛、恩怨,顯無冒偽證刑責風險以誣攀 被告之理。再者,倘若證人范晏維果因懷疑被告劉鴻誠介紹 賣家,造成伊遭監聽,而有故意誣指之情事,理應於首次接 受警方或檢方偵訊時,即基此挾怨報復之心而誣攀被告劉鴻 誠,豈有初訊時均否認之,至被告劉鴻誠並無陷害證人范晏 維一事業已真相大白後,反而指認被告劉鴻誠販賣毒品。且



證人范晏維亦已證稱先前警偵訊所述不實,乃擔心結仇,遭 被告劉鴻誠報復,亦無悖於常理,是證人范晏維於原審上開 證述證稱:其並未因為被告劉鴻誠介紹陳姵玲〈譯音〉小姐 時,第一通電話就開始被監聽,懷疑是被告劉鴻誠陷害,而 故意指證被告劉鴻誠賣毒品給伊,應認屬實。是其上開證述 ,足堪採信,被告劉鴻誠上揭販賣海洛因予證人范晏維之犯 罪事實,堪以認定。
⑵證人何宗霖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被 告在場你作證是否會有壓力而無法自由陳述?)有一點。( 檢察官問:你是否希望被告離開?還是在旁邊也沒關係?) 不用了,因為他都看到了,沒有什麼意思。(檢察官問:你 是否認識被告〈就是庭上左邊的這位先生〉?)是。(檢察 官問:你何時認識被告的?)去年年底時,因為在工地做工 ,工人介紹認識的。(檢察官問:那時候有無一起上工?還 是什麼事情認識的?)他是做板模的,我是做工地粗工,因 為那個朋友也是在工地做工,跟他認識,他介紹的。(檢察 官問:那是為了什麼事情介紹?)剛開始是工作上的事情。 (檢察官問:你平常如何稱呼被告?)阿誠。(檢察官問: 你跟被告有無金錢糾紛或仇恨?)仇恨是沒有,但是有欠他 1、2000元。(檢察官問:是為了什麼事情而欠被告他1、20 00元?)也是那個問題欠他的。(檢察官問:就是因為買毒 品?)是。(檢察官問:你是何時開始跟他買毒品的?)今 年快過年之前1 月的時候。(檢察官問:你本來就有在吸食 毒品嗎?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我之前有,但有一陣子戒掉 了。(檢察官問:那為何1 月又開始施用毒品?)無意中知 道被告有在用毒品。(檢察官問:知道被告有在用毒品,你 有看過嗎?)有。(檢察官問:你是施用什麼毒品?)海洛 因。(檢察官問:有無其他的毒品?)沒有。(檢察官問: 你是看到被告用什麼毒品?)那次看到是用安非他命。檢察 官問:你在哪邊看過被告在施用安非他命?)在他的車上。 (檢察官問:是他載你的時候在施用還是找你一起去施用? )他載我,他在車上用,因為我沒有用那個東西。(檢察官 問:停到路邊去就施用?)對。(檢察官問:他在施用安非 他命,為何你會想跟他買海洛因?)因為海洛因本來他沒在 用,是他最後才去沾到的。(檢察官問:你是說他後來也上 癮?)對。(檢察官問:你說過年前開始跟他買是指大概國 曆2月開始?)差不多2月。(檢察官問:總共跟他買幾次? 是否記得?)不記得了。(檢察官問:大概多久會買一次? )差不多3、4天。(檢察官問:你是如何跟他聯絡要買毒品 ?)我都是打電話給他。(檢察官問:一次買毒品大概會花



多少錢?)1000元或2000元。(檢察官問:1000元是否1 小 包?)對。(檢察官問:那2000呢?)2000元就是2 包。( 檢察官問:1000元可以施用幾次?)1 至2 次。(檢察官問 :有無因為買毒品而欠過被告錢?你剛剛說有欠1 、2000元 ?)有。(檢察官問:這1 、2000元是怎麼欠的?)因為錢 不夠。(檢察官問:還是會給他一點錢,但是剩下的錢就先 欠著?)對,欠幾百元這樣子。(檢察官問:買毒品你用電 話聯繫是你打電話給被告還是被告也曾經有打電話給你過? )大部分都是我打電話給他。(檢察官問:打電話以後大概 多久會進行交易?)差不多1 個鐘頭左右。(檢察官問:每 次交易的地點是如何決定的?是你決定的還是討論,還是被 告比較方便?)看他方便。(檢察官問:被告有無交通工具 ?)有汽車。(檢察官問:你是否記得廠牌?)只知道是銀 色的,廠牌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有看過他開出來?) 有。(檢察官問:也曾經在車上交易過?)有。(檢察官問 :交易毒品時有無其他人在場過?)沒有。(檢察官問:你 有無問過被告毒品從哪邊來的?)我很少問他這個問題。( 檢察官問:你跟被告一起在工地上工的時間到何時結束?) 去年快12月底的時候,有在工地做過幾次,後來我就去別的 地方做了。(檢察官問:後面是買毒品為主?)有時候會問 他那邊有沒有工作。(檢察官問:問工作的事情是打電話還 是會見面談?)會打電話問他那邊工作做得怎麼樣。(檢察 官問:今年2 、3 月間你跟被告碰面是為了什麼事情?)都 有。(檢察官問:也有找工作,也有買海洛因?)對。(檢 察官問:買海洛因時,他用什麼樣的包裝交給你?)夾鏈袋 。(檢察官問:外面是否有再用什麼包裝?)不會。(檢察 官問:跟被告交易有無糾紛過?)沒有。(檢察官問:你說 你已經忘記幾次了,那你剛才又提到3 、4 天會買一次,你 是否還有向其他人買?)那陣子幾乎都是向被告買。」、「 (辯護人問:證人是否有施用毒品前科,被判刑?)有。( 辯護人問:你有無施用安非他命?)那是已經很久了,差不 多十幾年前的事情。(辯護人問:最近1 、2 年都沒有施用 安非他命?)沒有,安非他命是十幾年前有過,但是後來我 就都沒有用。(辯護人問:你和被告有無金錢往來?你向他 借錢或他向你借錢?)有過。(辯護人問:有過是哪一種情 形?是你向他借錢、他向你借錢或是有時候他向你借、有時 候你向他借?)我有向他借過。(辯護人問:被告是否有向 你借過?)他沒有跟我借過。(辯護人問:借過幾次?)一 、兩次而已。(辯護人問:每次借的金額多少?)不會很多 。(辯護人問:大約多少?)幾百元而已。(辯護人問:被



告說你還欠他8000元,是否如此?)那是他自己講的。(辯 護人問:105 年農曆過年前後你有無向被告借錢?)那時候 大部分都是因為買毒品錢不夠欠他的。(辯護人問:在今年 的3 月底你們有無吵架?)也不算是吵架,他向我討錢,因 為我說我現在沒有錢可以還他。(辯護人問:你在檢察官訊 問時表示你不願意和被告對質,為什麼?)一般要指證這個 ,像我們心理都是正常一樣啊,你看到他被抓到,要指證他 ,有認識就有這種心理,因為販賣判下去很重,要叫我指證 他,我當初也是會遲疑,但是檢察官通聯記錄3 、40通,每 通問下去說沒有,他也不信,之後我也沒辦法,而且他傳簡 訊給我傳得很明,不然一般換做你跟他是朋友,販賣這被抓 到判刑很重,你要指證他也是會遲疑一下,這是一般人之常 情,不是我跟他有什麼糾紛才要指證他。(辯護人問:你是 否認識陳羿雯綽號瑤瑤〈音譯〉?)我剛開始不認識她,是 經過阿誠認識的。(辯護人問:你跟她有無發生不愉快的事 ?)沒有。(辯護人問:今年2 月15日你有無向陳羿雯買10 00元的海洛因?)應該有,因為差不多過年那段時間次數比 較多。(辯護人問:你在警察機關的訊問筆錄是否實在?) 警察局因為剛開始去的時候我根本不知道是什麼人什麼事情 ,後來他調口卡出來,那時候因為是想說講工作,去到地檢 時檢察官通監譯文一條一條問我,有的實在是他傳簡訊給我 傳得很明,我也沒辦法回答,所以在警察局說的是都說是講 工作。(辯護人問:你剛才說曾經有一次以2000元的價格向 被告買海洛因,是哪一次?)差不多過年那段時間,有時候 1000元,有時候2000元,過那麼久了我也沒辦法去記哪一次 是1000元或2000元。(辯護人問:你覺得你目前的記憶力如 何?)還好。(辯護人問:你究竟有無向被告買毒品?)有 啊。」、「(審判長問:起訴書記載你第一次跟被告劉鴻誠 購買毒品是在105 年2 月11日上午11時41分許、中午12時22 分許、中午12時37分許你們電話聯繫,於中午12時37分後數 分鐘,在臺中市北屯區興安路附近之某豆漿店前,劉鴻誠向 你收取1000元,你交付了1000元之後,劉鴻誠交付1 包海洛 因給你,事實是否如此?)是。(審判長問:你之前在地檢 署說兩次的量,重量大約多少?)我也不知道,反正就是兩 次的量。(審判長問:回去是否有自己秤?)沒有。(審判 長問:第二次是在105 年2 月13日上午11時56分、中午12時 20分、中午12時33分,電話聯繫後在同一天下午1 時3 分左 右,約在臺中市北屯區興安路附近之某涼亭前面,劉鴻誠向 你收取1000元,你交付了1000元之後,劉鴻誠交付1 包海洛 因給你,事實是否如此?)是。(審判長問:當時的量為何



?)就是1000元,可以施用二次的量。(審判長問:第三次 在105 年2 月29日下午5 時57分、晚上6 時30分、晚上6 時 50分,你跟劉鴻誠電話聯繫之後,於同日晚上7 時30分許, 約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光一路附近之全聯福利中心前,那包是 1000元,但是他只跟你收了500 元,另外500 元積欠著,他 就交付1 包海洛因給你,這部分的事實也是實在?)對。( 審判長問:500 元後來是否有交給被告劉鴻誠?)後來有陸 續還他,我記得後來還有欠他2000元。(審判長問:你之前 在地檢署是說欠他500 元,他給你1 包海洛因,你騎機車去 ,被告是走路來,你說你們3 月底吵架有欠被告3000元,後 來你們就沒再見面,3000元一半是毒品的錢,一半是他借你 的,後來那500 元你是否有交還給被告劉鴻誠?)沒有,因 為我都沒有跟他聯絡。(審判長問:所以這次他是賣你1000 元的海洛因,但劉鴻誠只跟你拿500 元?)對。(審判長問 :那這次的量為何?)是1000元的量,一樣施用兩次。(審 判長問:接下來在105 年3 月16日下午1 時30分、下午2 時 15分,你跟劉鴻誠聯繫之後,你們約在同日下午2 時35分許 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光一路附近之全聯福利中心前,被告劉鴻 誠跟你收了500 元並交付1 包海洛因,一樣是1000元,但他 先跟你拿500 元,你後來在同年月17日還了500 元給劉鴻誠 ,事實是否實在?)是。(審判長問:你在105 年2 月15日 下午4 時30分許,由劉鴻誠以他的手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你所使用之門號聯絡之後,於同日下午4 時55分許,由 陳羿雯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你所使用的手機聯繫 ,約定交易海洛因事宜,並於同日下午5 時35分許,約在臺 中市北屯區興安路附近之某豆漿店前,由陳羿雯向你收取10 00元,及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給你,事實是否正確? )是。(審判長問:陳羿雯交付這包海洛因給你的量大概是 多少?)1000元的量,一樣施用兩次的量。(審判長問:你 在105 年3 月8 日下午5 時1 分、下午5 時2 分、晚上6 時 36分許,由陳羿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你聯繫,約定 欲交易海洛因事宜,並於同日晚上6 時40分約在臺中市北屯 區東光一路附近之全聯福利中心前,劉鴻誠出面向你收取30 00元,及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給你,這部分的事實是否 實在?)是。(審判長問:這一次的3000元你是否全部都有 交給被告劉鴻誠?)有。(審判長問:這個3000元的海洛因 大概的量是多少?)應該是比較多,但是實際幾公克因為我 回去都沒有秤,就是比2000元多。」、「(被告劉鴻誠問: 證人是否因為欠我錢我一直跟你追討而指證我?)那一次不 是因為這個問題,我跟你的仇恨沒那麼重。(被告劉鴻誠



:我的記憶中你欠我的錢比八千元還多,我有筆記本?)那 是你記的,但不知道你是否會灌水。(被告劉鴻誠問:我有 介紹工作給你做,你自己不做的?)是。(被告劉鴻誠問: 你朋友如果要來做工作,綁鐵〈台語〉我都會介紹?)我就 說當時有的朋友要找工作,我問你有沒有工作,要介紹去你 那邊。(被告劉鴻誠問:監聽譯文跟檢察官那個譯文你是否 都有看過?)有,檢察官都有一條一條列出來。(被告劉鴻 誠問:內容是什麼你是否都有記起來?)錄音都很清楚。( 被告劉鴻誠問:清楚是什麼?)那個都一條一條列出來,我 本來沒有要指認你,但是你自己傳簡訊傳太明了,檢察官問 我。(被告劉鴻誠問:2 月29日的監聽譯文你有無看到?) 因為我跟你說有不錯的工作可以做,結果你就誤解說我認為 那個藥不錯?)我也說這中間我打給你也有講到工作上的事 ,不是每通都講到毒品,但是大部分監察譯文問我的大部分 就是那幾條。」等語(見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777 號卷第12 8 至135 頁,結文在第154 頁),核與其於偵查中檢察官偵 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5 年度偵字第11730 號偵卷卷1 第89頁反面至93頁),且其於原審上開證述中已說明於偵查 中為何表示不願意出庭和被告劉鴻誠對質之原因,並說明其 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前後供述不一之理由,係因伊本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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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