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534號
TPHV,106,抗,534,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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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34號
抗 告 人  aka Ruan Whore Fu-Chih,Wu Eunuch Chen-Huan
       ,Koo Prostitute Li-Hsiung,Lin Asshole
       Jhih-Gang,Wong Whore Zhao-Rong& Lin
       Eunuch Ba-Chun ,Bear Eunuch Ts-Chiang,Suei
       Whore En-Ling,Lin Eunuch Ting-Buo,Huang
       STI In-Ming,Yang Idiot Tai-Ching,Chen
       Whore Yeh-Wen,Hsieh Whore I-Hwei,Liu Whore
       Yoo-Ching,Ghung Whore Su-Fang,Guan Whore
       Gin-YI,Chen Bastard Yen-Si,Lin Impotence
       Jhen-Huang,Liou Eunuch Zong-Sin,Chen VD
       Mei-Tong,Wu VD Ciou-Ying,Chen VD
       Peng-Yu,Hsueh STI Wei-Ping,Liao VD Wen-Yu,
       Lai VD Jin-Hua Zhang VD Shu-Hua,Li VD Yi-
       Jyuan,Li VD Li-Ling& Pan STI Gin-Liuo,
       Shaw Whore Nai-Ching,Shaw Whore Ching-
       Ching,Chung Whore-Jun,GiWhore Wen-Hrei,
       Hsu Eunuch Gin-Bing,Tseng Whore Yu-Yin,
       Hong Eunuch,chao-Lung,Chen Whore Gun-Bi,
       Mafia Corp.阮富枝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
       林拔群熊志強學妍伶劉亭柏黃筵銘楊台清陳月雯
       解怡蕙劉又菁鍾素鳳管靜怡陳彥希林振煌劉宗欣
       陳美彤吳秋瑩陳芃宇薛維平廖紋妤賴錦華張書華
       李宜娟李麗玲潘進柳蕭艿菁蕭清清鍾虎君吳佳薇
       紀文惠許峻彬鄭佾瑩洪兆隆陳駿璧陳章榮陳麗芬
       陳玉完蘇芹英周舒雁詹文馨胡宏文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上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執行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
聲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 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6 年4月24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7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首 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
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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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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