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訴訟代理人 蔡天亮
被上訴人 陳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下午3 時30分
在本院第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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