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68號
TPHV,106,上易,6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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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訴訟代理人 蔡天亮
被上訴人  陳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下午3 時30分
在本院第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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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