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558號
TPHV,105,重上,558,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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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吳天銘
被 上訴人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上訴人 羅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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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