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167號
TPHV,105,重上,167,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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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劉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 訴 人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
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5號第一審判決,各自
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陳文彬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劉義雄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二一八0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陳文彬
上訴人陳文彬其餘上訴及上訴人劉義雄之上訴均駁回。上開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兩造上訴部分) ,均由上訴人劉義雄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劉義雄(下稱劉義雄)主張:伊於民國(下同)69年 1月14日與訴外人溫雅雄簽訂投資購買土地契約書(下稱系 爭契約),以每坪新臺幣(下同)32,800元,總價820萬元 ,向溫雅雄購買坐落重測前為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900坪中之250坪,將購得前開土地之2分之1借名登 記在上訴人陳文彬(下稱陳文彬)名下,另2分之1則登記在 伊名下〔應有部分各為100分之15,嗣上開土地因重測及合 併整編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 土地),劉義雄陳文彬之應有部分各登記為10000分之218 0〕,並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工廠供伊成立之金燕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金燕公司)及燕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燕子公司) 使用,且委託當時擔任公司會計職務之伊胞姊即訴外人陳劉 秀卿以金燕公司盈餘資金給付予溫雅雄,及支付系爭土地日 後之地價稅。詎陳文彬竟利用其為陳劉秀卿配偶之身分,以 陳文彬名義匯款予溫雅雄。現伊不再借用陳文彬名義登記為 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陳文彬為終 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 規定,求為命陳文彬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 之2180移轉登記予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二、陳文彬則主張:金燕公司、燕子公司均係伊出資成立,並將 部分出資額登記於劉義雄名下,使劉義雄得以公司股東名義



共同經營。嗣溫雅雄於69年間邀同伊購買系爭土地,因伊當 時任職於臺灣土地銀行,自覺不便以自己名義與人投資購地 ,遂央請劉義雄以其名義與溫雅雄簽訂系爭契約,伊並將系 爭土地之半數登記於劉義雄名下。然購買系爭土地之價金及 歷年地價稅均係伊繳納,且系爭土地亦係由伊管理使用,劉 義雄僅係出名借伊登記為所有權人。現伊認已無繼續將系爭 土地借名登記於劉義雄名下之必要,爰以民事反訴起訴狀繕 本送達劉義雄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類推適用 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劉義雄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10000分之2180移轉登記予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等語。
三、原審為劉義雄陳文彬敗訴之判決,劉義雄陳文彬各自聲 明服,提起上訴。劉義雄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劉義 雄部分廢棄。㈡陳文彬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 分之2180移轉登記予劉義雄。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對陳文彬上訴之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陳文彬之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不利於陳文彬部分廢棄。㈡劉義雄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10000分之2180移轉登記予陳文彬。㈢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對劉義雄上訴之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劉義雄主張伊於69年1月14日以伊成立之金燕公司盈餘資金 ,向溫雅雄購買系爭土地,並將其中之應有部分10000分之 2180借名登記在陳文彬名下,現伊不再借用陳文彬名義登記 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陳文彬為 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陳文彬應將系爭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180移轉登記予伊等語;惟此為 陳文彬所否認,並稱金燕公司、燕子公司均係由伊出資成立 ,並將部分出資額登記於劉義雄名下,使劉義雄得以公司股 東名義共同經營。系爭土地係伊於69年間向溫雅雄購買,因 伊當時任職於臺灣土地銀行,不便以自己名義與人投資購地 ,遂借用劉義雄名義與溫雅雄簽訂系爭契約,並將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10000分之2180借名登記於劉義雄名下,現伊認已 無繼續將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劉義雄名下之必要,爰以民事 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劉義雄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請求劉義雄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18 0移轉登記予伊等語。茲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劉義雄與溫 雅雄於105年11月9日對話之錄音光碟對話內容(下稱系爭錄 音對話內容),有無證據能力?㈡系爭土地究係劉義雄或陳 文彬出資購買,並將其中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180借



名登記在對造名下?㈢劉義雄陳文彬請求對造將系爭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180移轉登記予伊,有無理由?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錄音對話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 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 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 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 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 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 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 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 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 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 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 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 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 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 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 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查,本件劉義雄 與證人溫雅雄之對話地點在溫雅雄位於臺北市○○區○○路 000號8樓之辦公室,對話過程平和,無刻意降低音量或採取 其他方式以避人聽聞之情形,所談論之內容除一開始提及溫 雅雄個人身體狀況外,並未涉及溫雅雄個人私密資訊,且溫 雅雄亦出於自由意思任意為之,無受不當誘導或有截取片斷 之情事,對話雙方亦未採取任何阻隔措施以確保其談話內容 之隱密性等情,業據本院勘驗無訛〔見本院卷㈡第47頁背頁 至第58頁背頁〕;證人溫雅雄並證稱:劉義雄談話的內容與 伊沒有利害關係,伊不會和劉義雄爭論是非,故順著劉義雄 的話來講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8頁背頁〕。再者,證人溫雅 雄為系爭土地之出賣人,則系爭土地究係劉義雄陳文彬出 資向其購買,涉及劉義雄權利甚鉅。是劉義雄出於保障己身 權益,將其與溫雅雄間有關系爭土地之買賣、簽約過程,及 何人出資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廠房之對話內容以錄音方式存證 ,並未逾社會相當性之手段,尚難認有何侵害溫雅雄之隱私 權,系爭對話錄音內容非不得作為證據。陳文彬辯稱系爭錄 音對話內容不得作為本件證據使用云云,尚無可取。 ㈡系爭土地究係劉義雄陳文彬出資購買,並將其中所有權應



有部分10000分之2180借名登記在對造名下?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各當事人就其所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 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 院19年上字第234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稱「借名登記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 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 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 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 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 法委任之相關規定。而不動產實際出資者與登記名義人不同 之情況,事所多有,借名登記、贈與、隱名合夥、信託或其 他無名契約之法律關係,均有可能。當事人之一方如主張與 他方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自應就借名登記契約確已成立之 事實,負舉證責任,倘不能盡其舉證責任時,即應承受不利 益之結果。本件劉義雄陳文彬各自主張系爭土地係伊出資 購買,並將其中應有部分10000分之2180借名登記在對造名 下等語,惟此為各自之對造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劉 義雄、陳文彬就此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各自負舉證之責。 經查:
陳文彬主張系爭土地為伊出資購買,並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廠 房,且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由伊保管,及繳納地價稅等情, 業據其提出溫雅雄出具之收據、彰化商業銀行入戶電匯水單 、地價稅繳款通知書、劉義雄簽收所有權狀之收據、承包工 程合約書、切結書、發狀日期為73年11月14日之系爭土地土 地所有權狀等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14至第34頁、第210頁 至第223頁)。前開收據上記載:「茲收到陳文彬先生購買 北投段七七0、七六八、七六八之一地號土地第一期款計新 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正。」、「茲收到金燕公司陳文彬先生新 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正,該款為購買北投段七七0地號土地中 貳佰伍拾坪之第貳次土地價款無訛。」。另彰化商業銀行入 戶電匯水單上收款人載為「邁達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邁 達公司)」、匯款人載為「陳文彬」等情,核與證人溫雅雄 於原審證稱:伊原購買系爭土地2000多坪,後因資金不足, 就將其中之250坪土地賣給陳文彬,買賣土地過程包括土地 面積、價金都是陳文彬與伊洽談,也是由陳文彬支付價金, 至於系爭契約為何由劉義雄出面與伊簽約,伊不清楚;另前 開2張收據是伊所寫等語(見原審卷第149頁背頁至第150頁 背頁),於本院證稱:伊係邁達公司之創立人及負責人,因



陳文彬向伊購買系爭土地,所以伊請陳文彬將購買系爭土地 之價款匯至邁達公司帳戶。又系爭契約內容都是由伊和陳文 彬談好後,才請張姓代書撰寫系爭契約,伊並沒有找劉義雄 購買系爭土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頁背頁至第16頁、第17 頁背頁至第18頁〕相符。況前揭2張收據所載日期分別為68 年11月6日、69年1月5日,溫雅雄書立上揭2張收據交予陳文 彬收執時,並不可能預見陳文彬劉義雄會於時隔30多年後 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歸屬涉訟,而為偏袒陳文彬故為不實之 記載。是前開2張收據上所記載之內容及溫雅雄前述證詞, 堪信為真實可採。再參以證人即陳文彬配偶陳劉秀卿於本院 證稱:系爭土地係由陳文彬以自其父親變賣祖產所分得的錢 ,及陳文彬自己的存款購買,因為當時陳文彬任職臺灣土地 銀行副理,具公務人員身分,不要名下有太多資產,且劉義 雄是伊弟弟,可以幫忙處理金燕公司及燕子公司的事務,所 以將系爭土地的一半登記在劉義雄名下。另系爭土地的地價 稅全部都是由陳文彬在繳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9頁至第 140頁背頁〕。從而,陳文彬主張系爭土地係伊出資向溫雅 雄購買,並將其中一半即應有部分10000分之2180借名登記 在劉義雄名下等語,尚非無據,堪以採信。
劉義雄雖主張金燕公司係伊以出賣坐落於臺中縣大甲鎮(現 已改制為臺中市大甲區)大甲段第48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大甲段土地)所得資金成立,並以金燕公司盈餘資金向溫雅 雄購買系爭土地,及支付系爭土地之地價稅云云,並舉系爭 契約、證人李茂林胡貴存、劉孟婷及系爭對話錄音內容為 證。然查:
⑴系爭契約僅能證明劉義雄係該契約之簽約當事人,不能用 以證明系爭土地實際係由劉義雄出資購買。
⑵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劉義雄係於59年1月12日將系爭大甲 段土地出售,並於59年2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見 原審卷第125頁)。而金燕公司係於58年9月27日經臺北市 政府核准設立,設立時公司資本額為20萬元,登記股東出 資額為劉義雄14萬元、陳劉秀卿6萬元,並由劉義雄為執 行業務股東等情,有金燕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 58年9月27日經臺(五八)商字第33585號通知、金燕公司 公司章程等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頁、本院卷㈠第 122頁至第126頁背頁〕。可證金燕公司早於劉義雄出售系 爭大甲段土地前即已成立,自不可能以劉義雄出售系爭大 甲段土地所得資金成立金燕公司。況證人陳劉秀卿於本院 證稱:金燕公司係由陳文彬出資成立,當時股東只有伊和 劉義雄陳文彬是借用劉義雄名義登記為股東;伊為公司



實際負責人,管理公司全部事務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9 頁、第141頁背頁〕。再佐以證人即劉義雄之女劉孟婷與 金燕公司間因薪資糾紛,於105年5月14日向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將陳劉秀卿列為金燕公司之負 責人,此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影本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㈠第210頁〕,亦可證明陳劉秀卿確為金燕公 司實際負責人,掌管該公司全部事務。否則,倘若金燕公 司係劉義雄出資成立,並為實際負責人,且依證人劉孟婷 所證稱金燕公司之人事管理係由劉義雄負責,包括員工薪 資待遇之議定〔見本院卷㈠第205頁〕。則劉孟婷因薪資 與金燕公司產生勞資糾紛時,即可告知其父親劉義雄,請 劉義雄出面處理,並無須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 議調解;且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更無可能將金燕公司 之負責人誤載為陳劉秀卿。是證人劉孟婷於本院證稱:伊 聽劉義雄講過,金燕公司係劉義雄以賣掉系爭大甲段土地 的錢所成立,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劉義雄陳劉秀卿是公司 會計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01頁背頁至第202頁〕,與前述 劉義雄出售系爭大甲段土地之時間及金燕公司成立之時間 ,及劉孟婷薪資調解等情節不合,難以採信,顯係劉孟婷 附和迴護之詞。從而,劉義雄主張金燕公司係伊以出賣系 爭大甲段土地所得資金成立,並以金燕公司盈餘資金向溫 雅雄購買系爭土地云云,尚屬無據。
⑶證人劉孟婷於本院另證稱:系爭土地是劉義雄所有,且每 年要繳納之地價稅,劉義雄都會拿回來交給伊,叫伊再拿 給公司會計陳劉秀卿,並交待要用金燕公司的錢去繳納, 因為金燕公司有以系爭土地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所以稅 金要由公司負擔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03頁背頁至第204頁 背頁〕。然金燕公司為法人,與劉義雄分屬不同權利主體 ,系爭土地既登記為劉義雄所有,並為納稅義務人,劉義 雄自應以其自有資金由其本人或交待他人(如劉孟婷)前 往繳納,而非透過劉孟婷轉交給陳劉秀卿以金燕公司之資 金繳納,此與金燕公司是否有以系爭土地向銀行辦理抵押 借款無涉,否則劉義雄將有不當挪用金燕公司資金及製作 不實會計憑證之嫌。再者,依地價稅繳納通知書所載,繳 納地價稅之期限約1個月(見原審卷第18頁至第34頁), 倘若劉義雄為金燕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負責人事管理,則 劉義雄欲以金燕公司資金繳納系爭土地地價稅,自可直接 將地價稅繳納通知書交予陳劉秀卿,並交待陳劉秀卿以金 燕公司資金繳納地價稅,並無透過劉孟婷轉交之急迫需要 。是證人劉孟婷前開證述,顯與事理有違,難以採信。



⑷證人李茂林於原審雖證稱:伊有聽劉義雄講,金燕公司係 其以出賣大甲土地所得資金成立,並要購買土地蓋廠房, 但伊並未參與或經手系爭土地之買賣、付款事宜云云(見 原審卷第133頁至第134頁);證人胡貴純於原審證稱:伊 有聽劉義雄講過要去北投買地蓋廠房的事,但伊不知道買 土地簽約及給付價金的情形云云(見原審卷第134頁背頁 至第136頁背頁)。惟證人李茂林胡貴純均僅係聽劉義 雄之片面陳述,並未參與系爭土地之實際買賣經過及簽約 、付款事宜,是渠等2人之證言均僅係聽聞劉義雄講述,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土地是由劉義雄出資購買。至證人鄭朝 陽於原審雖證稱:溫雅雄有叫去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施作水電工程,施工期間如要變動,伊均按劉義雄 要求施工,並向劉義雄請領追加工程款項等語(見原審卷 第198頁背頁至第200頁)。惟證人鄭朝陽前述證詞至多僅 能證明劉義雄在施工現場指揮、監督其施工,並給付追加 工程款項予鄭朝陽,亦不能證明系爭土地是由劉義雄出資 購買。
劉義雄另舉系爭對話錄音內容主張系爭土地係伊出資向溫 雅雄購買,溫雅雄於原審及本院之前述證詞不實云云。查 :
①系爭對話錄音內容略以:「劉義雄(下簡稱劉):我不 知道,啊…法院那邊有請你去當證人。」、「溫雅雄( 下簡稱溫):有啊,我有收到通知書。」、「劉:要請 你講建造的費用是嗎?」、「溫:我就不知道,我現在 是這樣啦,建造的費用那時候是…40年了,我那時有跟 你姊夫簽的,都阿州出面。」、「劉:沒有,阿州沒出 面,那時候還是小孩子,還在唸書,那時候一開始是和 我,你應該記得有一次要繳稅金,那個地價稅30幾萬是 我跟你算的,有一回,我們兩個,你還請我去去圓山俱 樂部那邊講。」、「溫:事實你頭腦比我好,這些我都 忘記了。」、「劉:我想說奇怪,怎麼要請你去做建造 收錢的證人。」、「溫:我都不知道。我不知道他是怎 樣收錢跟你姊夫收那張,我拿,他有拿一份給我,叫我 去當證人,剩下的我就不知道了。其實,現在事實講, 除了有白紙黑字的,其他我都忘記。」、「劉:因為建 造是有跟那個鄭先生簽。」、「溫:我跟他簽的。」、 「劉:不過是這樣的,是用燕子實業有限公司跟他簽的 ,因為燕子實業有限公司是在70年成立的,不過當時建 造的有大多數的改變跟你不一樣,因為我們有那個金屬 疲勞,你知道嗎?所以我們一樓跟地下室的地板有在加



樑下去,因為有一台機械空的差不多五噸半,再加料下 去就十噸了,再加上震動,我當時就和我那間公司另外 一個顧問,去黃建築師那邊,去討論看怎麼解決金屬疲 勞,所以才在一樓地板再加樑下去,機械就安裝在樑的 上面所以我們的鋼筋用得比你多,有修改。」、「溫: 那時候那個鄭先生蓋的房子很差。」、「劉:還有那時 候要繳錢什麼的,是都我出面,因為我們有修改鋼筋有 增加。」、「溫:你出面,錢付給誰?」、「劉:那時 候出面,錢有的付給鄭先生,有的付到你這邊,因為他 綁鋼筋綁好的時候,我要檢查過,所以我有來看,為的 是要看電線管、水管。」、「溫:你那時候有些做不對 ,你買個人名是嗎?」、「劉:土地買個人名。」、「 劉:那時候土地是買個人名。」、「溫:你怎麼不買公 司名,反而用個人名,我那時侯買四千,就是沒錢才會 找你嘛,沒錢繳增值稅,買公司的名,我現在就快死了 ,準備把公司股份傳給兒子。」、「劉:買這塊土地是 怎麼買的,就是你本來找我去買嘉新麵粉廠旁邊,你買 一塊角間,還有摩托車零件公司買一塊,還有另外一塊 你叫我買。」、「溫:你那時候要是都買這,就賺錢了 。」、「劉:我那時候就是急著要蓋工廠,那邊還沒開 發,你忘記了啊。只有你買的跟報我要買的和那塊是水 田,旁邊是小山,還有路小條,所以我跟你講我們可能 貨櫃車進來。」、「溫:但是後來大家都賺很多錢了。 」、「劉:我就說,我怕貨櫃車要進來,怕沒辦法,所 以沒買,沒買,又經過不知多久,你就介紹這塊。」、 「溫:這塊是很好的。」、「劉:你跟我說這塊,那時 候我看了,很喜歡,就跟你說好。」、「溫:這塊我給 你算,你如果公司名都不用繳稅,這個喔真好康,房租 算六千,銀行借四億,四億一年利息才八百萬,房租收 進來都不用算什麼帳單,先扣八百,剩二百,一人薪水 十萬十萬,一輩子都不用繳稅,你現在買個人光過戶就 要一千萬。」、「溫:我等一下就要出去了,我是想說 你這個官司打完有辦法有結果,錢就不浪費,我的意思 是打有結果,就很明顯就是你的,打到現在聽起來。」 、「劉:他都說相反。」、「劉:所以說很奇怪,因為 一些說要繳地價稅,如果是公司名什麼的,放在會計室 ,他也說要拿來當證據,你每一間公司要繳稅繳什麼, 都是會計全部收起來放在會計室,我大姊他是公司的會 計,我拿去會計室這沒錯阿,說拿這個當證據,證明說 這是他繳的,我跟法官說我叫會計去繳的,他要叫誰去



繳,我怎麼知道,我又跟法官說會計叫人去繳就都算他 的……」、「溫:現在問題說出來,你說的沒錯,公司 的就是公司繳的,變成你們兩個都有份了。」、「劉: 但是那個燕子他是人頭,那時我要申請公司的時候,我 要申請燕子公司沒有兩個人不行,所以我抓我大姊當人 頭,她說要幫我顧公司聽電話跟做會計,她說這樣,我 賺的錢,才不會被騙走,所以我抓她做人頭登記30%。 」、「溫:登記30%做人頭,你怎麼拿證據。」、「劉 :我跟法官說,當時我設立公司我有賣土地,有土地移 轉證明,我有拿給法官,我在大甲賣土地,賣土地有移 轉證明。」、「溫:證明這30%是你出錢的。」、「劉 :對,是我出錢的沒錯,寄在銀行要申請公司的存款, 也是我的名字,暗中給我偷過戶,我也不知道,到100 年才發現。我覺得奇怪,他為什麼要請你當建築費的證 人。」、「溫:沒有,我也不知道,他有來跟我說法院 叫我去,我就要去,我現在腳好了,再怎麼說,也跟上 次一樣,很多都忘記了,40年了。」、「劉:但是我記 得我們地下室和一樓、二樓地板都洗石子的,沒用環氧 樹脂地板,那個會增加費用出來。」、「溫:增加那部 分,你跟鄭先生講的。」、「劉:我跟鄭先生、李先生 ,因為鄭先生與李先生是股東。」、「溫:我知道,房 子這些我都沒印象,那是你跟鄭先生說的。」、「劉: 還有鐵條,鐵條要多寬隔一塊。」、「溫:嗯。」、「 劉:因為地板洗石子沒有鐵條會一直裂開,鐵條增加費 用鋼筋增加費用,都直接跟鄭先生講。」、「溫:嗯。 」、「劉:所以我才覺得奇怪,建築費都是我在處理的 ,他怎麼會找你。」、「溫:我是不知道,這房子的部 分,你在講,我較不清楚。」、「劉:嗯,你不清楚。 」、「溫:因為照你講的增加部分,都是你跟鄭先生說 的。」、「劉:對,我都跟鄭先生講的。」、「溫:房 子的部分你在講,我都不知道,我跟法官說我都不知道 ,房子再改的部分,我就更不知道了。」、「劉:環氧 樹脂地板改磨石地板,還有增加鋼筋,還有哪裡要加強 。」、「溫:這房子建得很差。」、「劉:那時候鄭先 生跟李先生是跟我講,那一棟,尤其,是你中間這間, 像第二次世界大戰不用躲防空洞,待在裡面就好,我想 說真的假的,哈哈哈。」、「溫:臭屁,不可能。我這 房子是四千磅的,鋼筋很大,他的鋼筋很小,沒有二、 三千磅。」、「劉:我們的就是改像你講的這樣,因為 我們的要安裝機器,所以很注重。」、「溫:這我都不



知道。」、「溫:一平方米可以受力一千公斤,普通是 三百。」、「劉:普通三百,一平方米可以一千公斤, 我們一樓跟二樓是一千二百公斤,你剛才在比鋼筋,我 們的就是那麼大。」、「溫:那這些我都不知道,你比 較專業,都是你跟鄭先生講的。」、「劉:都是我跟鄭 先生講的,所以帳都是我跟他們算的。」、「溫:所以 你剛才在講,我都搞不清楚。」、「溫:你們這難解, 我是說大家都這麼多歲,土地是你的名。」、「劉:土 地是這樣,當時是這樣啦。」、「溫:你這250坪嘛。 」、「劉:250坪,那時候,我很忙,常常要全省作生 意,有時候要出國,有時候怕缺錢,要向銀行貸款,我 大姐跟我說,叫我一半借姐夫的名字登記,厝殼借燕子 實業有限公司的名字登記,土地一半我自己登記這樣啦 ,我想自己大姐在講,沒有錯,就相信她,就這樣登記 ,我現在就是要討回來,那天要打買賣契約書,你帶我 去,你帶我去土地代書那,剛好在你家隔壁,以前住的 家隔壁。」、「溫:他已經老摳摳囉。」、「劉:你晚 上帶我去的,去和他討論契約書要怎麼打,我們三個人 ,你、我跟張代書在那邊討論,討論過後,他擬稿好, 你說好。我們兩個人去看。」、「溫:沒意見。」、「 劉:沒意見之後,就要帶見證人去,因為我那時候顧著 做生意,台北沒有什麼朋友,所以帶我姊夫去。所以我 還問你,帶我姊夫當見證人可以嗎?也問土地代書,可 以嗎?他說可以。所以當時你請張代書當見證人,而我 想說土地是我的,所以買賣一定要是我,而且契約書的 賣方是你,買方是我,我姊夫是見證人,這樣還說土地 是他的。」、「溫:現在你們的家內事,實在清官難斷 家務事,我想說你們弟弟跟姐姐都很好,是一起做事, 我的觀念是這樣,但不知道是現在這樣。」、「劉:那 時候是她來幫忙我,所以我買房子也買給她,那時候買 民生社區,我二樓給她,那時候覺得住那邊進出不方便 。」、「溫:你那時候前面整片買下來,就不得了了。 」、「劉:那時候就是還想買工廠,才沒有買那麼多, 後來覺得不方便,因為民生社區買菜要跑到松山,很不 方便。」、「溫:你那時候買太少,如果再買四百坪, 把它隔開,就不得了了。」、「劉:那時候我太忙,想 要再跟你說,但是我想要建150坪的工廠就可以了,你 跟我說如果是150坪的廠房,容積率要60%,如果150坪 的容積率250坪土地來建造就夠了。」、「溫:對。」 、「劉:你說如果要建造計算室內面積150坪,那250坪



土地就夠了,所以我才跟你說好,我買250坪。」、「 溫:你知道我買這些土地有多好,因為這些年我做生意 都沒賺錢,現在都靠這些在吃飯。」、「劉:還有我跟 你說路邊給我好嗎?你說你朋友要,所以我說好,就讓 給你朋友。」、「溫:那時房子在降價。」、「劉:那 時候你跟我說,後來我厝蓋好,也很後悔,我很後悔, 當時如果第一棟跟第二棟全部買下來,不就太好了。」 、「溫:對啦。我也是這麼覺得,你是有錢沒去借,我 是都沒錢耶。」、「劉:我是不敢跟銀行借錢,我想向 銀行借錢,銀行很現實,萬一有什麼差錯,賺的錢都他 的,怎麼可以。」、「溫:我是從年輕借到老。」、「 劉:我就一直算,我土地買下來要800多萬,將來建厝 殼,我還要機器設備種種,所以才忍下來,不敢買,後 來很後悔。」、「溫:比你做什麼生意都好,在捷運站 門口呢。」、「劉:對,我就是想到這,我才買這兒, 那時候沒捷運站時,是車頭,那時候是奇岩站車頭。」 、「溫:那時候我們買都不知道。」、「劉:我就是想 買這兒有個好處,所以,你跟我講別的,我沒買,後來 你介紹我這兒,不知道經過多久,你跟我介紹這兒。」 、「溫:光是房租太貴,就花光光,做生意花光了, 15億耶,房租,現在不敢做了,都是他在做。」、「溫 :買這塊地算是福氣,那時候什麼都不知道就買了,都 不知道。」、「劉:對啊,都不知道,所以你跟我說叫 我來看,我看了很高興。」、「溫:哪會知道後來兩邊 的路拓這麼寬。」、「劉:對啊,本來大業路沒有嘛, 只有中央南路。」、「溫:你現在不要怨嘆說那250坪 ,這樣,後代子孫吃穿都有了。」、「劉:我那時候就 一直算,算說我至少一定要廠房150坪才夠,我新東街 那,你知道嘛,感覺太窄了,不夠,因為我囤積原料、 其他東西太多,我問你廠房要建150坪,要多少土地, 你跟我說現在60%。」、「溫:60%。」、「劉:所以 要250坪,那我就買250坪,我那時候也想說連前面的都 一起買下來,但一直算,250坪就要800多萬,我還要蓋 房子,將來室內還要機器設備,後來,就縮手了。」、 「溫:你作什麼都輸它啦,你那塊買下來都值,都有錢 了,400坪連前面都你的,不得了了,你知道現在一樓 租金多少。」、「劉:一樓現在租金說幾十萬。」、「 溫:一樓跟地下室320萬,30年了,一個月一間400萬。 」、「劉:喔,真驚人。」、「劉:我後來後悔當時怎 麼這麼沒膽不敢買。」、「溫:你是租到沒房子,我是



借到沒房子,我當時一直買就一直借。」、「劉:我就 沒那個經驗,只想說要賺錢,要賺錢,沒日沒夜一直拚 。」、「溫:我的看法,賺那些錢還輸買這塊地。」、 「溫:你現在這些地……」、「劉:想想是以前為了要 賺錢,沒日沒夜。」、「溫:你去想,我買一萬九,你 繳一個增值稅,差不多二萬幾。」、「劉:沒有,一坪 才三萬幾,總共八百二十萬。」、「溫:沒有,沒有, 我跟你說,土地買八百多萬。」、「劉:八百二十萬。 」、「溫:二百五十坪。」、「劉:對,八百二十萬。 」、「溫:喔,差不多三萬,含增值稅。」、「劉:二 百五十坪,八百二十萬。」、「溫:沒繳稅一萬九千多 ,你繳一萬的稅剛好三萬。」、「劉:我就光土地八百 二十萬,還要蓋房子,沒個幾千萬不行,照我想的,光 厝殼就一千五百多,還一千六百多萬了,再來就是機械 設備,我機械設備不好,也不行,好了,我該走了。」 、「溫:謝謝啦。」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7頁背頁至第 58頁背頁〕。
②自劉義雄溫雅雄前開對話內容可知,關於以燕子公司 名義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廠房經過,劉義雄雖一再向溫雅 雄稱都是伊出面處理,包括簽約、修改施工項目、更換 施工材料、至現場檢查施工情形、付款等,惟溫雅雄均 表示其都已忘記或不知情。至溫雅雄在前開對話中雖曾 提及「你那時候有些做不對,你買個人名是嗎?」、「 你怎麼不買公司名,反而用個人名,我那時侯買四千, 就是沒錢才會找你嘛……」、「你那時候要是都買這, 就賺錢了。」、「這塊我給你算,你如果公司名都不用 繳稅,這個喔真好康……你現在買個人光過戶就要一千 萬。」、「……我的意思是打有結果,就很明顯就是你 的……」、「……你說的沒錯,公司的就是公司繳的, 變成你們兩個都有份了。」、「你們這難解,我是說大 家都這麼多歲,土地是你的名。」、「你這250坪嘛。 」、「你那時候前面整片買下來,就不得了了。」、「 你那時候買太少,如果再買四百坪,把它隔開,就不得 了了。」、「(劉:那時候我太忙,想要再跟你說,但 是我想要建150坪的工廠就可以了,你跟我說如果是150 坪的廠房,容積率要60%,如果150坪的容積率250坪土 地來建造就夠了。)溫:對。」、「對啦。我也是這麼 覺得,你是有錢沒去借,我是都沒錢耶。」、「你現在 不要怨嘆說那250坪,這樣,後代子孫吃穿都有了。」 、「你作什麼都輸它啦,你那塊買下來都值,都有錢了



,400坪連前面都你的,不得了了……」、「你是租到 沒房子,我是借到沒房子……」、「你現在這些地…… 」、「你去想,我買一萬九,你繳一個增值稅,差不多 二萬幾。」、「……我跟你說,土地買八百多萬。」、 「二百五十坪。」、「喔,差不多三萬,含增值稅。」 、「沒繳稅一萬九千多,你繳一萬的稅剛好三萬。」等 語,並對劉義雄多次主動表示系爭土地係伊出面與溫雅 雄接觸、洽談簽約及出錢購買之買賣經過,未為反對之 表示。惟證人溫雅雄於本院證稱:劉義雄當時係將對其 有利的內容想好,用導引方式,讓伊順著劉義雄問話內 容與劉義雄對話,伊已活到七十幾歲,劉義雄講什麼都 和伊沒有厲害關係,伊不會和劉義雄爭論是非對錯,故 只是順著劉義雄的話講;而伊在原審及本院所為證述, 係經過具結後再為陳述,不會亂講等語〔見本院卷㈡第 58頁背頁至第59頁〕。再者,證人溫雅雄於原審及本院 所證述伊將系爭土地出賣予陳文彬之買賣土地過程包括 洽談、簽約、付款乙事,係證人溫雅雄於具結後所為之 證述〔見原審卷第153頁、本院卷㈡第21頁〕,則證人 溫雅雄既已具結擔保其於原審及本院所為陳述內容之真 實性,並經兩造詢問;且證人溫雅雄證述系爭土地之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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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燕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