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31號上 訴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張克豪律師 蔡正廷律師上 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上 訴 人 北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育 蔡魏秀媛 蔡力被上訴人 林棟村 郭信良 陳建池 李坤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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