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更(一)字,105年度,1號
TPHV,105,醫上更(一),1,20170523,2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醫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安莉
被 上訴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被 上訴 人 張適恆
      嚴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之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
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6年4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依 侵權行為之規定,於發回更審前本院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發回更審後本院追 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300萬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屬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冠棠,嗣變更為何弘能,有民國104年8月 1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401180014號醫療機構開業執照附卷可 稽(見更㈠卷第121頁),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父張懷讓因尿赤少,於95年6月1日凌晨送至 被上訴人臺大醫院急診,由該院醫師即被上訴人張適恆為其 治療,嗣未見肺疾好轉,乃於同月8日將張懷讓轉至臺大醫 院公館院區,由該院醫師即被上訴人嚴崇仁接手診療。張懷 讓送醫時年85歲,其血壓收縮壓180毫米汞柱尚稱合理,無 強降血壓必要,張適恆嚴崇仁(下合稱張、嚴二人)未先



治療其肺炎,一昧以降血壓藥Norvasc〔中文藥名(下同) 脈優〕、Plendil(普心寧)、Adalat(冠達悅喜樂錠)、H erbesser(合必爽錠)等予張懷寧服用,延誤其肺炎病情, 又醫囑禁水、禁食,惟未及時補充營養,造成張懷讓營養不 良、免疫力低下,且明知張懷讓前有急性胃黏膜病變、上消 化道出血病史,對抗凝血劑、非類固醇抗炎藥過敏,竟漠視 伊及其他醫師之警告,先後以上述降血壓藥治療高血壓,即 以抗凝血劑之藥物作用使張懷讓無法止血,發現張懷讓胃出 血後,醫囑Solu-Medrol(舒汝美卓佑)加劇張懷讓胃疾病 情,並以副作用為尿液滯留之Atrovent(定喘樂單)治療肺 炎,嚴重影響張懷讓腎功能,使張懷讓處於虛弱體質,嚴崇 仁醫囑Predonin(普力多寧錠)破壞其免疫力,其醫囑合必 爽錠加劇張懷讓酸性體質狀態,張懷讓即因張、嚴二人持續 以降血壓藥導致出血不止。另老年患者服用脈優須從每日 2.5毫克開始,張適恆卻以五毫克開始投藥,違反仿單註記 警語,嚴崇仁投予達75倍之合必爽錠,再以KCL(氯化鉀) 及ATROPINE(阿托品)治療合必爽錠中毒,致張懷讓呈現氯 化鉀深度中毒,又以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可之偽藥Juso nin(碳酸氫鈉錠)進行急救,以及施打硫酸鎂阻礙高血鉀 排出,且未依仿單註記禁止注射及稀釋BOSMIN(保斯民液) ,快速及過量注射,終致張懷讓於同年月16日凌晨胃大出血 併發呼吸衰竭死亡,張、嚴二人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損 害賠償責任,臺大醫院為張、嚴二人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 8條規定應連帶負責。伊為張懷讓之女,平日與父感情甚篤 ,為張懷讓支出醫療費、看護費計5萬元、殯葬費100萬元, 並受有精神上痛苦之損害695萬元,共800萬元等情,爰依上 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800萬元並加付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 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就其中500萬元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經發回更審前本院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最高 法院發回本院。上訴及追加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 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5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300萬元,及自105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則以:張懷讓接受抗生素治療肺炎,其原有呼吸困 難、大量黃色濃痰與白血球升高現象已獲改善,肺疾好轉並 無延誤治療。張懷讓有高血壓病史20年,平日未規則服藥治 療,為免血壓控制不宜,造成腦部、心臟、主動脈、腎臟等 器官併發症,治療期間給予降血壓藥當屬必要且符常規。張



懷讓住院期間持續接受靜脈輸液補充水份與營養並未禁水, 原有上消化道出血獲得改善,其後已恢復鼻胃管進食,其體 虛非疏於照護所致。張懷讓所服用降血壓藥脈優、普心寧、 合必爽錠、冠達悅喜樂錠、可迅錠均非抗凝血劑,且無明確 造成腸胃道出血或其他出血之副作用,其服用後,血小板數 值均正常,上消化道出血漸趨穩定。張懷讓曾有服用脈優、 Tritace(心達舒錠)、冠達悅喜樂錠等降血壓藥之紀錄而 無異狀,其在院期間時常處於重度高血壓,並未因連續服用 降血壓藥導致血壓過低,唯一一次服用5毫克脈優,並未過 量,所服用合必爽錠僅為15毫克,較一般建議劑量為低,而 非75倍,阿托品為急救用藥不能代表張懷讓即有合必爽錠過 量或中毒。另嚴崇仁急救張懷讓之過程並未使用抗凝血劑, 所用上訴人所指之保斯民液係安瓶注射劑型之強心藥物,非 上訴人所指止血用劑型,另碳酸氫鈉錠係經衛生署核可之鹼 化劑,用於矯正酸血症,並非偽藥。張懷讓之死亡,係因急 性呼吸衰竭所致,非消化道出血或因張、嚴二人不當之醫療 措施所致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駁 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之父張懷讓於95年6月1日0時56分許,由救護車送至 臺大醫院急診室,臺大醫院施予急救及留觀治療,於95年6 月8日轉至臺大醫院公館院區住院治療,於95年6月16日2時 50分許不治死亡。
張懷讓於95年6月1日經張適恆醫師參與診療;於95年6月8日 至95年6月16日期間送至臺大醫院公館院區治療,係由嚴崇 仁醫師主治診療。
㈢上訴人前以張、嚴二人涉有醫療疏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業務過失致死告訴,經該署 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7538號、97年度偵續字第788號、99 偵續一字第244號為不起訴處分。
㈣張、嚴二人均為臺大醫院之受僱人。
四、上訴人主張其父張懷讓於95年6月1日凌晨因尿赤少,送至臺 大醫院急診室後,先後由張、嚴二人為其治療,因其等醫療 行為疏失致張懷讓發生急性胃黏膜病(胃大出血)、胃潰瘍 、胃出血、胃穿孔、支氣管痙攣、皮疹、喉嚨長膿、免疫力 大幅降低,造成張懷讓口腔黏膜剝落、心搏過速、引起糖尿 、呈現酸中毒現象,消化道大出血、紫瘢皮下出血、發燒、 面潮紅、血管膨脹裂開出血、高血鉀,後張懷讓雙眼睜極大 、口張極開、虛脫氣絕,終至併發呼吸衰竭於95年6月16日 凌晨不幸病逝。其等有以抗凝血劑誤降血壓之疏失,使張懷



讓血壓過低;且其等醫囑禁水、禁食,未補充營養,造成張 懷讓營養不良、免疫力低下;又其等明知張懷讓對抗凝血劑 、非類固醇抗炎藥過敏,竟先後以降血壓藥治療高血壓,使 張懷讓無法止血,發現胃出血後,醫囑加劇病患胃疾病情, 醫囑之藥物嚴重傷害張懷讓身體功能,使張懷讓處於虛弱體 質,破壞其免疫力。另有用藥過量及使用偽藥Jusomin進行 急救,張懷讓嗣於16日凌晨胃大出血併發呼吸衰竭終至死亡 ,被上訴人應依侵權行為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為被上 訴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兩造爭執事項為:㈠張、嚴 二人是否有誤降張懷讓血壓之疏失?㈡張適恆是否忽視治療 張懷讓之肺炎?㈢張、嚴二人醫囑禁水、禁食,是否因此造 成病患體力衰退而致死亡?㈣張適恆是否有使用脈優導致張 懷讓胃出血;嚴崇仁是否有使用張懷讓的禁忌藥抗凝血劑, 導致病患血管出血?張、嚴二人對張懷讓有無用藥過量及對 藥物所致副作用之疏失?㈤嚴崇仁於急救過程中是否有用藥 疏失?㈥嚴崇仁是否有誤用且過量使用氯化鉀,導致病患死 亡之疏失?㈦張、嚴二人是否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決定權?上 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 ?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張、嚴二人是否有誤降張懷讓血壓之疏失?
上訴人主張高血壓之定義應隨患者年紀而定,張懷讓就診時 已85歲高齡,血壓不宜過低,無強制降低病患血壓之必要云 云。查,張懷讓係10年4月4日出生,患有高血壓、腦中風合 併右側肢體偏癱及失智症病史,於95年6月1日由救護車於凌 晨零時56分許送至臺大醫院急診室就診,經測血壓為181/87 mmHg,同日9時50分許血壓225/59mmHg,張適恆囑降血壓藥 Norvasc,6日16時45分血壓191/130mmHg,張適恆於17時20 分囑靜脈注射Trandate,7日23時50分血壓194/93mmHg;於8 日凌晨零時20分許囑靜脈注射Trandate。嗣張懷讓轉至公館 院區由嚴崇仁接手治療,8日血壓166/86mmHg,10日血壓180 /100mmHg,嚴崇仁於11日給予降血壓藥Plendil,12日血壓 174/84mmHg,再給予降血壓藥Plendil、Adalat,14日病患 血壓194/102mmHg,嚴崇仁於15日給予降血壓藥Herbesser, 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急診專用護理記錄、醫囑 單、生命徵象及病況流程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28、48 、56、58、39、45頁、原審卷㈠第117、113頁),足見張懷 讓住院期間經常為重度高血壓範圍,即收縮壓大於160毫米 汞柱,或舒張壓大於100毫米汞柱,故張、嚴二人力圖控制 張懷讓血壓並視情況給予不同降血壓藥物。且本件經臺北地



檢署第一次囑託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 (下稱醫審會)鑑定,該鑑定書(即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 ,下稱第一次鑑定書)鑑定意見認:「高血壓長期未控制之 情況下容易引起心血管疾病,例如腦中風、心臟衰竭、心肌 梗塞或腎臟衰竭等,若有重度高血壓則更容易在短時間內造 成器官傷害,一般建議予以控制血壓至小於140/90 mmHg以 下,根據病歷紀錄,本案病人(按即張懷讓,下同)住院中 血壓經常為重度高血壓範圍(收縮壓大於160,或舒張壓大 於100毫米汞柱),因此控制血壓應為必須。」等語;另臺 北地檢署第二次囑託衛福部醫審會鑑定,該鑑定書(即編號 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第二次鑑定書)鑑定意見認:「… …㈢依據臺大醫院門診及住院病歷紀錄,病人有高血壓多年 ,可能因此發生腦中風,血管性失智症,偏癱臥床,故控制 血壓實為必要。高血壓若未控制,發生腦中風、心衰竭及心 肌梗塞之機率極大。……病人在急診室留觀及其後住院期間 ,經常血壓過高,嚴崇仁等醫師給予降血壓藥物治療,符合 醫療常規,尚無疏失之處」等語,有第一次及第二次鑑定意 見書可稽(見原審卷㈣第26、15、16頁)。上訴人主張張適 恆、嚴崇仁有誤降張懷讓血壓云云,尚不足取。 ㈡張適恆是否忽視治療張懷讓之肺炎?
上訴人主張:張適恆應根治促升血壓之肺炎,其遲誤肺炎治 療,與醫療常規不符云云。惟張懷讓入院時其家屬代為主訴 為痰多、解尿困難,體溫攝氏37.7度,心跳每分鐘115次, 呼吸每分鐘24次,血氧濃度為90%,意識呈現譫妄不清,因 長期臥床而有留置鼻胃管,身體檢查呈現右側肺部有痰音, 張適恆初步診斷為疑似肺炎及急性尿液滯留,初步處置給予 靜脈注射點滴、檢驗血液、尿液及動脈血氧,胸部X光檢查 ,細菌培養(血液、尿液及痰液),置放導尿管,並給予張 懷讓氧氣,留觀期間治療包括使用氧氣、吸入式氣管擴張劑 、靜脈注射廣效性抗生素、類固醇及胸腔照護等治療吸入性 肺炎及呼吸困難。嚴崇仁亦於8日後持續使用氧氣、吸入式 氣管擴張劑、靜脈注射點滴、抗生素、質子幫浦抑制劑及類 固醇等予以治療,張懷讓住院後已無發燒,肺炎情況有逐漸 改善,排尿量增加、腎功能指數進步,至15日停止病患使用 抗生素、類固醇及質子幫浦抑制劑,並開始降低氧氣提供量 (參第一次鑑定書,見原審卷㈣第24、25頁),且依醫審會 第一次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依據病歷記載,……在抗生 素治療下,病人住院後已無發燒,肺炎咳痰情況逐漸改善, 腎功能進步、排尿量增加。消化道出血情形也有改善,開始 嚐試鼻胃管灌食,顯示從急診到住院當中之治療是有效的」



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9頁),堪認張適恆之醫療處置使張懷 讓之肺炎獲得改善並無延誤治療。況上訴人於上訴狀稱張懷 讓轉至臺大醫院公館院區治療時,肺炎已癒,並於102年11 月22日準備期日時陳稱在急診室張適恆治療的時候,伊天天 到急診室,肺炎就已經合乎標準痊癒等語(見上字卷㈠第15 、171頁);再就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認:「病患張懷讓先 生因發燒合併胸部X光片有浸潤的現象,臨床診斷為肺炎接 受抗生素Tazocin(piperacill in/tazobactam的治療, Tazocin(piperacillin /tazobacta m)為臨床上常用來治療 嚴重肺炎的首選抗生素,且病患在之後所作的痰液培養為 Proteus mirabilis與E.col i的感染,抗生素的體外敏感性 試驗顯示piperacillin/tazo bactam為有效藥物,且病患接 受治療後,臨床症狀改善,肺部的浸潤現象並無惡化,顯示 抗生素對此病患的治療為有效,肺炎的治療天數一般為10 -14天(可根據病人臨床的變化來增減天數),本個案接受14 天的治療為醫療常規,吸入性肺炎為臨床上用來描述發生在 下肺野且病患有吞嚥功能問題,容易使口咽部的食物或分泌 物進入肺部所引起的肺炎,臨床上的治療除了跟一般肺炎的 治療需要使用抗生素外,就是要降低嗆食的發生率,臨床上 會建議病人須接受鼻胃管灌食以降低嗆食的發生,本個案原 為使用鼻胃管灌食的病人,因此本個案醫師對肺炎之治療內 容完全符合當時醫療水準與常規,病患在6/16日凌晨01:55 發現病人發紺合併心跳慢,經急救後無效,病人為高齡病患 ,本身意識不清,虛弱無力,咳痰不易,為容易猝死的高危 險群,入院時的肺炎經治療已有改善,是否有新發生的肺炎 ,因病程進展太快,無任何檢查資料,且無死後解剖資料可 供參考不可知,但入院時的肺炎與病人死亡無因果關係。」 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3年7月17日北總內字第10300190 10號函及鑑定書可參(見上字卷㈢第29、31頁,下稱臺北榮 總鑑定書),上訴人主張張適恆忽視張懷讓肺炎治療云云, 並無可取。
張適恆嚴崇仁醫囑禁水、禁食,是否因此造成病患體力衰 退而致死亡?
上訴人主張:張適恆嚴崇仁禁止病患進食攝水並疏於補充 營養,造成病患殘弱不堪云云。惟醫審會鑑定意見:「…… ㈡⑴95年6月1日發現病人疑似上腸胃道出血後,即開始禁食 ,給予鼻胃管反抽減壓。6月8日住院後,針對上腸胃道出血 之治療,仍採取禁食,但期間均給予靜脈注射補充點滴。依 據紀錄,6月12日病人之糞便顏色轉淺,肺炎及腎衰竭情況 逐漸改善,考慮開始鼻胃管灌食。6月13日胃液顏色轉淺,



糞便顏色轉為褐色,開始嘗試鼻胃管灌食葡萄糖水。6月14 日停止注射抗生素,開始灌食牛奶。6月15日停止使用類固 醇,表示肺部感染及氣喘情況已控制;另停止抗胃酸藥物, 表示病人消化道出血之情形已改善。⑵病人本身因中風、右 側偏癱、失智、意識不清、咳痰及吞嚥困難等問題,可能已 導致身體虛弱。發生吸入性肺炎感染及急性腎衰竭後,容易 引發營養消耗、電解質失衡、造血功能不良及貧血等情況, 又可能導致壓力性胃潰瘍出血,需要長時間禁食,進而也可 能導致營養不良及虛弱。但病人於住院期間已每日接受足夠 之靜脈輸液補充水份,另依情況必要時補充葡萄糖、電解質 及輸注血液。最後病人之肺炎及腎衰竭已逐漸改善,腎功能 指數逐漸恢復,尿液排出量正常,並已開始恢復鼻胃管灌食 ,表示病人情況已逐漸改善。」等語,有第二次鑑定書可參 (見原審卷㈣第15頁)。是張適恆嚴崇仁雖醫囑張懷讓於 住院期間禁食,係醫療上所必要,於禁食、禁水期間亦給予 靜脈注射補充葡萄糖、電解質及輸注血液等,當時張懷讓肺 炎及腎衰竭情形亦已改善,除靜脈注射外,嚴崇仁並依其改 善情形逐步予以鼻胃管灌食葡萄糖水、牛奶等,自難認張適 恆、嚴崇仁疏於照護病患之營養,導致病患因而體力衰弱致 死,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取。
張適恆是否有使用脈優導致張懷讓胃出血;嚴崇仁是否有使 用張懷讓的禁忌藥抗凝血劑,導致病患血管出血?張、嚴二 人對張懷讓有無用藥過量及對藥物所致副作用之疏失? ⒈張懷讓服用Norvasc(脈優)後胃出血情形及其副作用部分 :
⑴上訴人主張張適恆投予口服Norvasc一顆5mg,40分鐘後血壓 驟降至164毫米汞柱,令張懷讓胃大出血云云。查,張懷讓 於95年6月1日由119救護車於00:56送至台大醫院急診室就 診,家屬代訴張懷讓痰多及小便尿不出來,當時張懷讓體溫 37.7℃、心跳115次/分、呼吸24次/分、血壓為181/87mmHg 、血氧飽和度(S pO)90%(參考值95~100%),意識呈 現譫妄不清。張懷讓因長期臥床而有留置鼻胃管,身體診察 呈現右側肺部有痰音,急診醫師初步診斷為疑似肺炎及急性 尿液滯留。依病歷紀錄,林育民住院醫師於急診病歷首頁記 載,張懷讓之「過敏病史或用藥禁忌」為「Norvasc→bleed ing」(脈優→出血),初步處置給予靜脈注射點滴、檢驗 血液、尿液與動脈血氧、胸部X光檢查、細菌培養(血液、 尿液及痰液)、置放導尿管及給予氧氣,並留院觀察。依臺 大醫院急診室留觀病歷紀錄及檢驗報告記載,95年6月1日( 急診室留觀第一日)12:05發現張懷讓鼻胃管抽出之胃液顏



色呈咖啡沈澱物樣,檢驗室檢測潛血反應為3價,抽血檢查 結果血紅素8.8g/dL (參考值為14~18 g/dL),紅血球3.11 ×10︿6(按係10的6次方,下同)/μL(參考值4~5.52× 10︿6/μL),診斷為疑似上消化道出血,故開始禁食。09 :50病人血壓225/59mmHg,張適恆開立醫囑給予鼻胃管灌食 Norvasc一顆。張懷讓因血壓經常偏高,張適恆醫師多次視 情況給予降血壓藥物治療。6月3日張懷讓血紅素8.6 g/dL, 紅血球3.14×10︿6/μL,給予輸血紅血球濃縮液2單位。6 月4日血紅素9.9 g/dL,紅血球3.45×10︿6/μL。6月6日16 :45病人血壓191/130mmHg,於17:20給予靜脈注射Trandat e 1Amp。當日(6月6日)病人血紅素8.8 g/dL,紅血球3.1× 10︿6/μL,給予輸血紅血球濃縮液2單位。6月7日23:50病 人血壓194 /93 mmHg。6月8日00:10給予靜脈注射Trandate 1Amp,惟張懷讓血壓仍難以控制。當日(6月8日)血紅素10.7 g/dL,紅血球3.81×10︿6/μL。留觀期間之治療,包括給 予氧氣、吸入式氣管擴張劑、靜脈注射廣效性抗生素、類固 醇及胸腔照護等,以治療吸入性肺炎及呼吸困難;給予靜脈 點滴注射補充體液及部分營養;注射質子幫浦抑制劑抑制胃 酸,以治療消化道出血,並曾多次輸血改善貧血(6月3日病 人血紅素8.6 g/dL,紅血球3.14×10︿6/μL,給予輸血紅 血球濃縮液2單位。6月4日血紅素9.9g/d L,紅血球3.45× 10︿6/μL。6月6日血紅素8.8 g/dL,紅血球3.1×10︿6/μ L,給予輸血紅血球濃縮液2單位。6月8日血紅素10.7 g/dL ,紅血球3.81×10︿6/μL)。後因一系列血液檢驗結果發 現張懷讓腎功能逐漸惡化,有急性腎衰竭現象,加上原有之 吸入性肺炎及上消化道出血問題,故於6月8日辦理住院繼續 治療,有醫審會101年12月18日衛署醫字第1010216666號函 及第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第三次鑑定書)所載案情報告 可憑(見原審卷㈣第93頁)。
⑵醫審會就此鑑定意見為:「……⑵依據臺大醫院急診室6月1 日至6月8日期間留觀病歷,病人於6月1日09:50分測血血壓 高達225/59毫米汞柱,醫師張適恆開立醫囑給予病人鼻胃管 灌食Norvasc一顆。於6月1日12:05即發現病人鼻胃管抽出之 胃液顏色呈咖啡沈澱物樣,實驗室檢測潛血反應為3+,疑 似上腸胃出血。但Norvasc是屬於長效藥物,口服一次之後 10小時內降壓效果均不明顯,需要24至48小時之久才能發揮 藥效達到明顯降血壓效果。病人在急診室僅於6月1日當日使 用一次Norvasc,雖於兩小時後即發現病人有疑似上腸胃道 出血,按藥物之作用時間推估,藥效仍尚未到達,若藥物真 有明顯之副作用,也應尚未出現。因此推估Norvasc應與病



人之腸胃道出血無關,只是時間之巧合。依病人曾有腸胃道 出血病史,當時疾病狀態,研判可能為消化性潰瘍復發,或 吸入性肺炎併敗血症,誘發腸胃道出血。」等語,有第一次 鑑定書可佐(見原審卷㈣第28頁)。
⑶況張懷讓過去曾於93年6月8日、同年月15日、29日、同年7 月13日、同年8月10日至臺大醫院就診時經醫師開立Norvasc 、Tritace等降血壓藥予其服用,有出院病歷摘要、病歷專 用紙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㈠第347至351頁),並非第一次使 用上開降血壓藥,是依張懷讓過去服用上開降血壓藥物無向 醫師反應有出血或過敏反應情形,尚難單憑上訴人所指其他 醫師未經證實之臆測推斷,逕認張懷讓對張、嚴二人所開立 降血壓藥產生過敏。
⑷又Norvasc(脈優)係用以治療高血壓、心絞痛之用藥,並 非抗凝血劑,有被上訴人提出之仿單為證(見上字卷㈠第13 3、134頁),上訴人稱Norvasc(脈優)為抗凝血劑云云, 亦與上開仿單不符,是上訴人主張張適恆有使用脈優導致張 懷讓胃出血一節,尚不足取。
張懷讓服用Herbesser等後胃出血情形及Plendil、Herbesse r、Adalat等降血壓藥物副作用部分:
張懷讓於6月8日辦理住院繼續治療,主治醫師為嚴崇仁。張 懷讓住院期間持續給予氧氣、吸入式氣管擴張劑、靜脈注射 點滴、抗生素、質子幫浦抑制劑及類固醇等治療。因張懷讓 血壓經常偏高,嚴崇仁隨之經常調整降血壓藥物劑型及劑量 (包括Plendil、Adalat及他種降血壓藥物)。另張懷讓其 他問題方面,住院後已無發燒、肺炎情況似有逐漸改善、排 尿量增加、腎功能指數進步,消化道出血之情形於治療後亦 有改善,期間皆無吐血、解黑便或出現咖啡色胃液。依病歷 紀錄記載,張懷讓95年6月10日10:27抽血檢查血紅素12.1g /dL,紅血球4.24×10︿6/μL。6月13日09:22血紅素11.2 g/dL,紅血球3.97×10︿6 /μL,尿量(一般為當日07:00 起至隔日07:00止之總尿量)為2310 cc,開始嘗試餵食牛奶 。6月14日仍有解黑便,鼻胃管反抽物仍有極少量咖啡色胃 液及明顯血尿,尿量為1750cc。6月15日解黑便情況改善, 胃液反抽量降低,無大量腸道出血跡象。17:11血紅素8.7g /dL,紅血球3.12×10︿6/μL。嚴崇仁於當日停止給予抗生 素、類固醇及質子幫浦抑制劑,並開始降低氧氣提供量。另 依病程紀錄記載,張懷讓於95年6月15日發生心律不整,心 搏過速情況,心跳達130次/分,血壓偏高達162/82mmHg,疑 似為心房纖維顫動。嚴崇仁開立處方給予口服鈣離子阻斷劑 (Herbesser) 30毫克錠劑半顆服用,以降低其心跳速率(依



護理紀錄,病人服用時間為6月15日23:25)。6月16日01: 55發現病人猝死,無呼吸、無脈搏及無血壓,心電圖檢查結 果顯示心跳僅41次/分,立即施行急救措施,包括心肺復甦 術、置放氣管內管、氧氣及強心劑等,急救期間共注射腎上 腺素(Bosmin) 12Amp、碳酸氫鈉(Jusomin )10Amp及Atropin e 1Amp。02:10動脈血液氣體分析二氧化碳分壓(PCO )13 0.9 mmHg(參考值35~45 mmHg)及血中氧氣分壓(PO )50 .6mmHg(參考值80~100 mmHg)。02:44血液檢查之血紅素 為8.4g/dL,紅血球2.95×10︿6/μL。張懷讓經急救無效, 於02:50死亡,有第三次鑑定書可憑(見原審卷㈣第93頁背 面、94頁)。
⑵上訴人雖舉其他醫師手稿註明禁忌藥品名單,以資證明張懷 讓有服用降血壓藥導致出血之病史。醫審會就此鑑定意見認 :「病人曾定期於門診接受降血壓藥物治療,其中即包括『 脈優』這類藥物,並未因此產生過敏現象。家屬描述『脈優 →出血』之相關聯,應為家屬將病人過去服用降血壓藥物及 多次上腸胃道出血之病史相連結而推論(93年1月19日臺大 醫院胃腸鏡檢查發現壞死性食道炎及胃炎。94年10月12日臺 大醫院胃腸鏡檢查,發現有胃糜爛、多發性胃潰瘍,及一處 潰瘍性出血),實無學理之根據。而且Plendil、Herbesser 、Adalat等藥物,雖與『脈優』同屬鈣離子阻斷劑類藥物, 但結構、成分及藥效皆不相同。依文獻查證,鈣離子阻斷劑 確曾造成零星案例發生血小板數低下,但鮮少增加出血風險 。研判病人腸胃道之出血可能是由於壓力性潰瘍所致,與其 本身肺炎、感染、急性腎衰竭及氣喘發作,必須使用類固醇 等因素有關,而與降血壓藥物無關。病人在急診室留觀及其 後住院期間,經常血壓過高,嚴崇仁等醫師給予降血壓藥物 治療,符合醫療常規,尚無疏失之處。」等語,有第二次鑑 定書可按(見原審卷㈣第16頁)。
⑶況張懷讓過去曾於91、92年間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就診時,醫囑開立Adalat、Tritace等降血壓藥予其服用, 有門診記錄單、單一劑量醫囑單等件影本附卷可佐(見原審 卷㈠第265、270、271、273頁),未見有出血或過敏反應情 形,上訴人認張懷讓對張、嚴二人所開立降血壓藥產生過敏 ,自不足取。
⑷上訴人另稱:嚴崇仁用了過量抗凝血劑,導致張懷讓血管出 血,張適恆是用脈優導致張懷讓胃大出血,才會禁食、禁水 云云,然有關醫囑禁食並非因張懷讓血管出血、胃大出血, 而係張懷讓本身因中風、右側偏癱、失智、意識不清、咳痰 及吞嚥困難等問題導致身體虛弱,發生吸入性肺炎感染及急



性腎衰竭後,容易引發營養消耗、電解質失衡、造血功能不 良及貧血等情況,又可能導致壓力性胃潰瘍出血,需要長時 間禁食等情,已如前述,與上訴人所稱因嚴崇仁張適恆用 藥無涉,且嚴崇仁所施用上開Plendil、Herbesser、Adalat 等均非抗凝血劑,而係降血壓藥,亦與張懷讓腸胃道出血無 關,上訴人復不能證明嚴崇仁有何施用其他抗凝血劑導致張 懷讓血管出血,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自不足取。 ⒊上訴人稱嚴崇仁以抗凝血劑Plendil、Adalat、Doxaben、Hy trin、Herbesser及氯化鉀降張懷讓不該降的血壓,引發上 肢皮下出血、血管出血、空腹血糖飆升至249、327mg/dl( 因服用Prednisolone及Adalat藥物引發高血糖)、以心電圖 監測張懷讓因服用抗凝血劑降血壓引發心搏過速、呼吸困難 、心跳不規律,常吸氧云云。此經醫審會鑑定意見:「⑵降 血壓藥物之種類確實有多種,在國內最常使用藥物種類是『 鈣離子阻斷劑』,也就是本案中所提及之藥物,包括Norv asc(脈優)、Plendil(普心寧)、Herbesser(合必爽) 、Adalat(冠達悅)。此類藥物並非『阿斯匹靈』類藥物, 也並非抗凝血劑。雖然任何藥物皆有其可能副作用,一般咸 信『鈣離子阻斷劑藥物』副作用輕微,絕少發生所謂過敏反 應。根據國外具公信力之藥物相關資訊,『鈣離子阻斷劑』 藥物之副作用中,並沒有明確造成腸胃道出血或其他出血之 副作用。確有零星案例報導,病人規則服用正常劑量之Norv asc、Adalat、Herbesser後發生血小板數目低下,或血小板 數目正常之皮疹,但僅有少數文獻紀錄。本案病人僅服用一 次5毫克之Norvasc、一天(一日三次)5毫克Adalat、一次1 5毫克Herbesser,且於急診留觀及住院中檢驗血液中之血小 板數目均在正常範圍,無副作用之發生。⑶急診病歷首頁之 過敏病史或用藥禁忌欄上,曾由臺大住院醫師林育民於95年 6月1日登載『Norvasc bleeding』。一般所謂『藥物過敏』 是指人體免疫系統將某些藥物視為過敏原,當接觸、吸入、 食入或注入這些過敏藥物時,引發體內免疫系統活化,出現 過度敏感反應,以對抗過敏原,反而傷害身體。最常見藥物 過敏反應為皮疹、蕁麻疹,有些為噁心、嘔吐,甚至為血管 水腫或全身型過敏性反應。但對Norvasc過敏極為罕見,一 般若有服藥後身體不適,多數為可接受藥物之副作用,而非 藥物過敏反應。臺大醫院急診醫師張適恆為治療病人重度高 血壓,開立Norvasc一次,後即停用,因本病人死因非消化 道出血,且此藥物與消化道出血亦無關係,故藥物之使用尚 難認有疏失之處。況病人於住院期間,曾經家人餵食中藥, 中藥之成分不得而知,或是否含西藥成分,以致造成病人不



良影響,亦不無疑義。」等語,有醫審會第一次鑑定書可參 (見原審卷㈣第26、27頁),又醫審會鑑定意見認:「病人 於95年6月15日發生心律不整,心搏過速情況,心跳達130次 /分,血壓162/82 mmHg,疑似為心房纖維顫動。醫師開立處 方給予鈣離子阻斷劑(Herbesser)30毫克錠劑半顆服用,期 望同時控制高血壓及心搏過速性心律不整,且給予偏低之口 服劑量,為合理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依護理紀錄,6月15 日23:25病人接受鈣離子阻斷劑(Herbesser)藥物治療,嗣 後於6月16日01:55發現病人意外猝死,與藥物並無關聯, 亦非過敏反應。」等語,有第三次鑑定書可憑(見原審卷㈣ 第91、94頁背面至第95頁)。是張、嚴二人所用上開降血壓 藥物多屬低副作用,且張懷讓住院期間經常為重度高血壓病 患,降血壓係必要,均如前述,張懷讓發生猝死,亦與該藥 物無關,上訴人上開主張,尚無可取。
⒋有關其他藥物副作用部分:張、嚴二人為治療肺炎給予之類 固醇Solu-Medrol及Predonine、支氣管擴張劑Atrovent、質 子幫浦抑制劑Losec及用於解熱、鎮痛之Paramol,雖或有出 現部分副作用,惟並無危及生命之虞,張、嚴二人就診療過 程所需使用之藥物及治療方針,本於其專業判斷之考量,即 就藥物副作用之多寡輕重,與病灶間之輕重緩急,為評估權 衡之後,自有選擇之權限,而上訴人主張張懷讓皮下出血部 分,常會發生於年邁老人、營養不良、身體單薄、皮膚瘦弱 ,腎功能不良、凝血功能不良、血小板功能不良、敗血症、 使用類固醇等病人,惟本件張懷讓死因與皮下出血無關,自 難認張、嚴二人有何用藥失當情形。且依第二次鑑定書認: 「兩位醫師對病人醫療行為,尚未發現有疏失之處,依據病 人之年齡、中風臥床、意識不清、虛弱無力、咳痰不易,多 次吸入性肺炎及多種合併症之長期病史綜合研判,病人可能 是意外突發呼吸道阻塞,導致呼吸衰竭、窒息死亡」等語( 見原審卷㈣第21、22頁),上訴人主張張、嚴二人用藥所致 副作用有疏失云云,尚無可取。
⒌上訴人主張張適恆投予張懷讓脈優2倍用藥劑量降血壓,依 仿單投予老年患者每日為2.5毫克開始,張適恆卻一次投予 一顆5毫克引發張懷讓急性胃黏膜損害大出血,嘔血不止, 血壓亦由收縮壓225驟降至110mmHg;嚴崇仁以禁忌藥抗凝血 劑Doxaben、Hytrin、Plendil、Adalat、Herbesser用藥過 量,降不該降之血壓,致張懷讓消化道潰瘍合併胃穿孔、胃 出血、腸道穿孔之類固醇Solu-Medrol治療張懷讓胃出血、 令出血病情加重,皆屬用藥過量云云,提出臺大醫院給藥治 療紀錄單、護理紀錄、醫囑單為證。查,




⑴有關張適恆於95年6月1日投予張懷讓脈優一顆部分,經醫審 會鑑定結果認為與張懷讓上腸胃道出血無關,已如前述。又 依被上訴人提出之仿單記載「【用法用量】對於高血壓及心 絞痛,通常起始劑量為每日2.5至5毫克,可以依據個別患者 的治療結果將劑量增加至最高10毫克。小體型、脆弱或老年 患者,或者肝功能不足患者必須從每日2.5毫克開始,而且 可以將此劑量的脈優加入至其他正使用中的降血壓治療藥物 中。」等語(見上字卷㈠第134頁),固記載就老年患者劑 量自2.5毫克開始,然參酌該仿單就脈優之注意事項及不良 反應為:「老年人(65歲)對amlodipine的清除率會下降而使 曲線下面積(AUC)上升。在臨床試驗中,老年人的不良反應 發生率比年輕族群(< 65歲)還要高出6%。不良反應包括了 水腫、肌肉絞痛及暈眩。……最常見的不良反應是頭痛及水 腫、與劑量相關的不良反應發生率(%)如下:……下列是對 照性臨床試驗、開放性試驗條件下或是市場經驗中,原…… 不確定而且發生率< 1%及> 0.1%的不良反應;在此列出不良 反應以告知醫生其可能性關係:……腸胃道:厭食、便秘、 消化不良、吞嚥困難、腹瀉、脹氣、嘔吐、排便習慣改變、 胰臟炎、牙齦腫」等情(見上字卷㈠第133、134頁),其發 生率低於1%以下之腸胃道不良反應,亦無上訴人所稱之胃出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