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576號
KSDV,106,司促,18576,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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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昱銘(原名:李喬志)
債 務 人 李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昱銘(原名:李喬志)於民國96年11月至
     97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李靜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65,22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
     。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昱銘(原
     名:李喬志)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李靜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昱銘(原│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5220 │名:李喬志│月29日起  │      │       │
│  │元  │)、李靜宜│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昱銘(原│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5220 │名:李喬志│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李靜宜│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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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