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昱銘(原名:李喬志)
債 務 人 李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昱銘(原名:李喬志)於民國96年11月至
97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李靜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65,22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昱銘(原
名:李喬志)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李靜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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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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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昱銘(原│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5220 │名:李喬志│月29日起 │ │ │
│ │元 │)、李靜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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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昱銘(原│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5220 │名:李喬志│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李靜宜│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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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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