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5年度,149號
TPHV,105,家上,149,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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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149號
上訴人即
變更之訴原告 劉兆陽
       劉非菲
       劉睿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追 加原 告  劉兆霖
       劉兆庭
被上訴人即
變更之訴被告 林文玉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當事人請就下列事項預為準
備:本件倘適用民國74年修正前民法第1017條第2 項之規定認定
財產所有權時,所有權人應以如何之聲明請求回復為正確之所有
權登記狀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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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