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和解筆錄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184號
TPHV,105,上,1184,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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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郭碧東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義吉間請求確認和解筆錄請求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依職權就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 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 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本院聲請通知證人陳進華到庭作證,並 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同年11月11日先後繳納證人日旅費 各新臺幣(下同)53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 稽(本院卷第1 頁前),上訴人計溢繳第二審訴訟費用530 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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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