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1177號
TPHV,103,上易,1177,2017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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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王美文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吳澤興即萬綠椰園餐廳負責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被上 訴 人 呂宗翰 
即 附 帶
上 訴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國媛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黃世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劉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3月
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吳澤興」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澤興即萬綠椰園餐廳負責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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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