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2年度,10號
TPHV,102,建上,10,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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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周旺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元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1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48號第一審判決各自
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給付六友營造有限公司逾新臺幣捌拾參萬玖仟參佰玖拾肆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六友營造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其餘上訴、六友營造有限公司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關於命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上訴部分,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六友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六友營造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六友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 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依序變更為周永暉鹿潔身, 有相關派令可稽,彼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 219至222頁、第274至275頁、本院卷㈣第32頁、第37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六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六友公司)主張 :兩造於民國96年5月17日簽訂「環島鐵路觀光旅遊線計畫 (瑞芳站場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由伊承攬系爭工程,工程總價新臺幣(下 同)519萬元,預定工期100日曆天。詎伊於96年10月27日就



系爭工程可施作部分已申報完工,因可歸責於臺鐵之事由致 停工達6個月而仍無法復工,伊遂依系爭契約第18.7條約定 ,於97年4月28日向臺鐵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系爭 契約經伊終止後,臺鐵應依系爭契約約定,就伊已施作之工 程部分辦理結算核實給付,並賠償伊因而所受之各項損害。 伊得㈠依系爭契約第2條、工程說明書第5條約定及民法第 490條、第491條、第505條規定,請求臺鐵給付工程餘款284 萬6277元(含工程尾款212萬3749元及追加工程款72萬2528 元);㈡依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及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 ,請求臺鐵給付第一期估驗款及工程尾款之法定遲延利息共 23萬0936元;㈢依系爭契約第18.7條約定,請求臺鐵賠償停 工期間管理費及合理損失費用48萬元;㈣依系爭契約第2.12 .1條約定,請求臺鐵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2萬7629元;㈤依 系爭契約第12.5.5、12.5.10條約定,請求臺鐵返還履約保 證金41萬5000元等語。爰求為命臺鐵給付伊399萬9842元, 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1月4日起算法定遲延 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臺鐵給付六友公司105萬5587元本息 ,而駁回六友公司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六友 公司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 臺鐵應再給付六友公司294萬42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另答辯聲明:臺鐵之上訴駁回。
三、臺鐵則以:系爭工程並無不可歸責於六友公司之事由,致停 工期間達6個月而仍無法復工之情事,六友公司據此於97年4 月28日終止契約並不合法。又六友公司雖於96年10月27日申 報完工,惟其所稱完工僅完成86.46%,且經兩造於96年11月 7日會同監造單位即訴外人楊國豪建築師事務所(下稱監造 單位),就六友公司所稱施作完工部分會勘結果,其中15項 與契約圖說不符,經監造單位及伊分別於96年11月13日、96 年11月20日通知六友公司儘速改善工程瑕疵並完成履約項目 及數量後,始得辦理部分完工驗收結案。嗣兩造就上開96年 11月7日會勘缺失部分,復於96年11月28日重新查驗結果, 六友公司仍未改善並完成履約項目及數量。再六友公司雖於 96年12月26日通知伊謂其依約改善完成,然經兩造於97年1 月9日會同監造單位就上開96年11月28日查驗缺失部分複查 結果,六友公司仍有9項履約項目未依圖說改善完成。系爭 工程既因六友公司遲未完成履約項目及改善缺失,經伊通知 改善未果,並六友公司拒不出席97年5月23日辦理變更設計 議價,伊遂依系爭契約第18.1條之8、9約定,於97年7月8日



向六友公司終止系爭契約。另六友公司已施作部分所得請求 之工程餘款,經扣減未施作及未按圖施工之結算工程款127 萬4517元,及伊已付之第一期估驗計價款222萬7373元(含 稅)後,僅為168萬8110元。至六友公司請求追加工程款部 分,並未舉證屬原契約承攬範圍外之工項,且未依系爭契約 第17.1條約定程序辦理追加,該部分請求自無理由;關於請 求第一期估驗款及工程尾款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系爭工 程可歸責於六友公司之事由致生遲延,且其所提估驗計價內 容與實際完工不符,屢經催告補正,遲至96年12月21日始補 正完畢,伊於96年12月26日給付該估驗款,並無遲延情事, 該部分請求亦無理由;關於請求賠償停工期間管理費及合理 損失費用部分,系爭工程並無依約不能開工、或開工後無法 繼續施工而停工期間達6個月仍無法復工之情形,六友公司 請求停工期間損失,亦無理由;關於請求物價指數調整款部 分,系爭工程施工期間物價指數增減率未超過契約約定之 2.5%,不得請求相關物價調整款,該部分請求亦無理由;關 於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部分,系爭契約因可歸責六友公司之 事由經伊終止,依約六友公司不得請求返還剩餘履約保證金 。又縱認伊應給付六友公司金額,伊亦得向六友公司請求給 付減價收受罰款34萬9978元、逾期違約金133萬3830元、勞 安查驗扣款9000元、鑑定費用6萬7500元,並據以此金額為 抵銷等語為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臺鐵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六友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另答辯聲明:㈠六友公司之上訴駁回。㈡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查,㈠兩造於96年5月17日就系爭工程簽訂系爭契約,約定 由六友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工程總價519萬元(含稅),履 約期限自簽約日起7天內開工,100日曆天竣工(即96年5月 24日開工,96年8月31日竣工);㈡六友公司於96年5月24日 申報開工;㈢六友公司就未施作部分同意辦理追減;㈣六友 公司於96年9月7日就系爭工程可施作部分申報於同年9月6日 完工,同時以油漆粉刷位置及數量、廁所出入口地磚無原大 廳色澤之料、小便斗隔屏配件、人造石及其他爭議尚待解決 ,無法繼續施工為由,申報停工。監造單位則於96年9月3日 、9月10日先後發函表示除變更設計部分外,系爭工程尚有 44項工項未施作,尚未完工,並於96年9月11日辦理查驗, 同時函知六友公司尚未完成工項,並檢附「工項未完成明細 表」,臺鐵遂於96年9月14日依監造單位上開函文函覆六友 公司,不同意六友公司就可施作部分申報完工及停工;㈤六 友公司於96年10月27日再度就系爭工程可施作部分申報完工



,兩造於96年11月7日會同前往現場會勘,監造單位於96年 11月13日函催六友公司儘速改善未完工及缺失工項,臺鐵亦 於96年11月20日函知六友公司應依監造單位所列上開缺失改 善後,始得認定完工及續辦驗收。嗣兩造於96年11月28日會 同楊國豪建築師就系爭工程施工疑義再度前往現場會勘,就 96年11月7日會勘所載缺失項目重新查驗。惟因六友公司於 96年12月26日函知臺鐵,表示96年11月28日會勘紀錄與當日 研議不符,且現場能改善者業於96年12月26日改善完成,報 請複查,兩造遂於97年1月9日三度就96年11月28日會勘紀錄 之缺失項目辦理複查,六友公司仍於97年1月19日函知臺鐵 表示不同意97年1月9日會勘紀錄,並以97年4月28日(97) 六友字第014號函向臺鐵表示終止契約;㈥臺鐵於97年5月23 日檢送變更工程議價標單、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等資料, 函知六友公司於97年5月30日辦理變更議價手續,惟六友公 司未派員參加。臺鐵復於97年6月5日通知六友公司於97年6 月13日辦理變更簽認,經六友公司於97年6月9日函覆稱:已 終止契約不派員參加。臺鐵遂以97年7月8日鐵工程字第0970 015543號函知六友公司自97年7月7日起終止契約。兩造嗣於 97年7月24日召開系爭工程現場清點及結算會議,臺鐵並於 97年8月8日檢送系爭工程現場清點及結算會議紀錄暨工程現 場數量清算明細表予六友公司,惟六友公司就清點數量仍有 爭執,臺鐵遂就業已施作之數量及品質委託臺灣省建築師公 會(下稱建築師公會)鑑定。兩造於98年1月15日會同鑑定 人前往現場會勘,經建築師公會作成98年2月27日台建師北 鑑字第069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臺鐵於98 年3月11日限六友公司於20日內依系爭鑑定報告之結論改善 完成,又於98年6月26日檢送第一次變更工程簽認單予六友 公司,限六友公司於98年7月6日前用印送回,惟六友公司未 予置理,臺鐵遂於98年10月30日復檢送第一次變更工程簽認 單予六友公司,限六友公司於98年11月5日前用印送回;㈦ 六友公司於96年10月1日檢送第一期工程估驗計價相關資料 予監造單位審核,經監造單位多次要求補正相關資料,六友 公司始於96年12月21日檢送第一期工程估驗計價詳細表予監 造單位審核通過,臺鐵遂於96年12月26日核撥第一次估驗計 價款222萬7373元(含稅),及返還履約保證金10萬5000元 予六友公司。又系爭工程履約保證金總額為52萬元,扣除臺 鐵已返還金額後,尚餘履約保證金41萬5000元等情,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242頁反面至第244頁正面),並有 系爭契約、96年11月28日會勘紀錄、六友公司96年9月7日( 96)六友字第137號函、監造單位96年9月3日(96)楊鐵



工)字第0024號函、96年9月11日(96)楊鐵(工)字第003 3號函及檢附96年9月11日現場查驗所列「工項未完成明細表 」、臺鐵宜蘭工務段(下均逕稱臺鐵)96年9月14日宜工施 字第0960003078號函、六友公司96年10月27日(96)六友字 第186號函、96年11月7日會議紀錄,監造單位96年11月13日 (96)楊鐵(工)字第0063號函、臺鐵96年11月20日宜工施 字第0960003815號函、六友公司96年12月26日(96)六友字 第220號函、97年1月9日現場查驗會議紀錄、六友公司97年1 月19日(97)六友字第004號函、97年4月28日(97)六友字 第014號函、臺鐵97年5月23日宜工施字第0970001763號函、 97年6月5日宜工施字第0970001810號函、六友公司97年6月9 日(97)六友字第022號函、臺鐵97年7月8日鐵工程字第097 0015543號函、臺鐵97年8月8日宜工施字第0970002821號函 、系爭鑑定報告(含98年1月15日會議紀錄)、臺鐵98年3月 11日宜工施字第0980000867號函、臺鐵98年6月26日工管理 字第0980005848號函、臺鐵98年10月30日工管理字第098001 0611號函、六友公司96年10月1日(96)六友字第154號函、 監造單位96年11月22日(96)楊鐵(工)字第0065號函、六 友公司96年12月21日(96)六友字第218號函、臺鐵97年10 月22日宜工施字第0970003762號函、結案明細表、定期存單 (公債)保管證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0至60頁、第81至82頁 、第84頁、第102至105頁、第108至116頁、第122頁、第146 至148頁、第168至169頁、第221至225頁、第233至235頁、 第240頁、原審卷㈡第91至92頁、第172至183頁、第291至 292頁、第315至318頁、原審卷㈢第246頁),堪認為真實。五、本件應審究者為㈠系爭契約何時合法終止(含兩造各自所為 之契約終止是否合法)?㈡六友公司依系爭契約第2條、工 程說明書第5條約定及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505條規定 ,請求臺鐵給付工程餘款284萬6277元(含工程尾款212萬 3749元及追加工程款72萬2528元),是否有據?㈢六友公司 依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臺 鐵給付第一期估驗款及工程尾款之法定遲延利息共23萬0936 元,是否有據?㈣六友公司依系爭契約第18.7條約定,請求 臺鐵給付停工期間管理費及合理損失費用48萬元,是否有據 ?㈤六友公司依系爭契約第2.12.1條約定,請求臺鐵給付物 價指數調整款2萬7629元,是否有據?㈥六友公司依系爭契 約第12.5.5、12.5.10條約定,請求臺鐵給付履約保證金41 萬5000元,是否有據?㈦臺鐵以其得向六友公司請求下列款 項:⒈依系爭契約第3.2條約定,請求六友公司給付減價收 受罰款34萬9978元;⒉依系爭契約第15.1、13.8條約定,請



求六友公司給付逾期違約金133萬3830元(含總體逾期違約 金29萬5830元、查驗逾期違約金103萬8000元);⒊依系爭 契約之各項工程或作業交付承攬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13條第 2項約定,請求六友公司給付勞安查驗扣款9000元;⒋依系 爭契約第18.2、18.10條約定,請求六友公司給付鑑定費用6 萬7500元,並以之抵銷,是否有據?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系爭契約何時合法終止(含兩造各自所為之契約終止是否 合法)?
⒈六友公司主張其於96年10月27日就系爭工程可施作部分已 申報完工,因臺鐵未辦理驗收起算停工日至97年4月28日 止計183日,仍未見變更議價通知,致無法施工,其依系 爭契約第18.7條約定,於97年4月28日以(97)六友字第0 14號函向臺鐵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系爭契約業經 其合法終止云云;臺鐵則抗辯系爭工程有可歸責於六友公 司之事由,致停工期間達6個月而仍無法復工之情事,六 友公司據此終止契約並不合法。反之,系爭工程因六友公 司遲未完工,且所施作部分有缺失經通知改善未果,又拒 不出席97年5月23日辦理變更設計議價,其依系爭契約第 18.1條之8、9約定,於97年7月8日以鐵工程字第09700155 43號函向六友公司表示終止系爭契約,系爭契約業經其合 法終止等語。
⒉經查:
⑴、依系爭契約第18.7條約定:「因非歸責於立約商之情 形,於簽訂本契約之次日起,在六個月內未能開工, 或開工後無法繼續施工而停工,其停工期間達六個月 仍無法復工者,立約商得於一個月內向本局要求終止 契約,……」(見原審卷㈠第26頁),可知六友公司 欲依上開約定終止系爭契約,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其之 事由,系爭工程於簽約後在6個月內未能開工,或開 工後無法繼續施工而停工期間達6個月仍無法復工之 要件;又依第18.1條之8、9約定:「立約商履約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契約或 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立約商因此所生之 損失:……8.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9.查驗或 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見原審卷㈠第25頁),可知臺鐵欲依上開約定終 止系爭契約,須符合六友公司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 約、或六友公司施作工程經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 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之要件。
⑵、六友公司就其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8.7條終止契約之事



由一節,先於原審謂其於96年10月27日受現場監造員 工即訴外人江智明指令報請可施作部分完工,共計使 用157日,增加使用工期57日,後續作業,因俟臺鐵 辦理變更、議價、復工及正式報完工,並經驗收等程 序而結案,致現場呈現停工狀態,延至97年4月28日 已達183日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頁、原審卷㈢第160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於96年10月27日就系爭 工程可施作部分已申報完工,因臺鐵未辦理驗收起算 停工日至97年4月28日止計183日,仍未見變更議價通 知云云(見本院卷㈣第173頁),前後所述不一。且 六友公司所稱其於96年10月27日受現場監造員工江智 明指令報請可施作部分完工一節,為臺鐵所否認,六 友公司就此部分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信。 ⑶、六友公司雖以其於96年6月8日提送系爭工程施工、品 管、勞工安全計畫書,臺鐵遲至96年7月6日始核准, 致其未能如期進場施工為由,主張遲延完工不可歸責 於其云云,並提出其96年6月8日(96)六友字第048 號函、監造單位96年7月6日(96)楊鐵(工)字第00 04號函為證(見原審卷㈢第291至292頁)。惟查,前 開函文不足以證明六友公司此部分主張屬實,且參諸 系爭工程於96年5月24日申報開工,依96年6月14日施 工日報表記載,其於該日進場施作「施工告示牌」、 「臨時圍籬」、「拆除及清潔工程」等工項(見原審 卷㈠第192頁),可見六友公司在未提出施工計畫書 (含工程預定進度表)前,即已進場施工,並無所謂 因監造單位未核定其施工計畫書而無法進場施作之情 事,況六友公司未依約於開工日前提出施工計畫書送 請監造單位核定,自屬可歸責於六友公司之事由。六 友公司此部分主張,並無可取。
⑷、六友公司又以育嬰室、休息室及站長室,天花板及地 坪拆除之整修工程於96年7月3日進行會勘時才決議, 而施工計畫書遲至96年7月6日始核定,影響育嬰室及 休息室整修工程之施工為由,主張遲延完工不可歸責 於其云云,並提出工程預定進度表及會勘紀錄為證( 見原審卷㈠第198頁、原審卷㈢第76至77頁)。然查 ,前開工程預定進度表及會勘紀錄不足以證明六友公 司此部分主張屬實,又參諸臺鐵核定之工程預定進度 表,並非將各施工工項之施工順序詳細臚列之施工網 狀圖,而係簡單將各施工大項列出期程之桿狀圖呈現 (見原審卷㈠第198頁),衡諸系爭契約施工內容,



各施工大項並無一定之先後順序關聯(即系爭工程主 要有廁所、前站廊道、育嬰室、休息室、地下道樓梯 及大廳整修,各個場所並不一定相互影響),申言之 ,施工順序並不一定要照核定之工程預定進度表進行 ,亦可依現況進行調整,故無法逕依六友公司所提供 之預定進度桿狀圖進而認定是否影響要徑,及影響程 度如何。六友公司此部分主張,委無可取。
⑸、六友公司另以臺鐵指定廁所整修工程之設備廠牌,致 材料送審遲延為由,主張遲延完工不可歸責於其云云 ,並提出其96年7月27日(96)六友字第070號函、監 造單位96年8月20日(96)楊鐵(工)字第0014號函 為證(見原審卷㈢第264頁、原審卷㈠第205頁)。但 查,前開函文不足以證明六友公司此部分主張屬實; 且參諸監造單位⑴於96年8月3日以(96)楊鐵(工) 字第960006號函向六友公司說明略以:依工程說明書 第13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款中載明, 承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 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監造 單位及業主審查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01頁);及⑵ 於96年8月8日以(96)楊鐵(工)字第960009號函向 六友公司說明略以:六友公司自5月承包本案至今已 過70個日曆天,廁所設備至今未有資料送審,何謂不 接受六友公司同等品(電光)採購!?若以同等品辦 理,請依契約工程說明書第13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25條第2款同等品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均符合契 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請六友公司查明提供書面告知 ,以供監造單位及業主審查辦理,又以六友公司所提 電光牌之符合省水標準之同一種類系列產品,其功能 品質相差甚大,且其價格相差可達萬元,近來衛生設 備爆裂事件,造成使用者安全之疑慮時有所聞,試問 省水標準可為其檢驗依據?!其證可知符合省水標準 並非檢驗廁所衛生設備之唯一標準,請六友公司勿模 糊建材品質規格之要求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02頁) 。可見六友公司遲至96年8月3日仍未依系爭契約及政 府採購法規定,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臺鐵及監造單 位查核,遲至96年8月14日始以(96)六友字第094號 函檢送廁所設備同等品之相關資料予監造單位(見原 審卷㈠第204頁),工程進度已嚴重延誤,且由監造 單位於96年8月20日即以(96)楊鐵(工)字第0014



號函核准六友公司所提廁所設備同等品(見原審卷㈠ 第205頁),益徵並無六友公司所稱臺鐵堅持使用某 種特定品牌,致材料送審遲延之事。六友公司此部分 主張,要無可取。
⑹、六友公司再以系爭工程設計圖關於廁所區地坪高程設 計圖說不明,或關於小便斗不鏽鋼格柵、地坪鋪拋光 石英磚及排水淺溝等,因設計不清影響施工為由,主 張遲延完工不可歸責於其云云。惟查,系爭工程設計 圖說圖號A5-1之男、女廁位平面圖(見原審卷㈢第66 頁),蹲式馬桶處標示「⊕+20cm」,其餘廁所位置 則與走道地坪均標示「⊕+0cm」,故僅蹲式馬桶處應 予墊高20cm,其餘廁所均無墊高之必要,是上開圖說 並無不明;又監造單位於96年9月3日以(96)楊鐵( 工)字第0024號函向六友公司說明略以:本所監造人 員於8月16日事先指示現場地坪完成面要與大廳地坪 完成面平整,六友公司一意孤行未按圖施作,另灌漿 完成後,8月20日會同業主工地現場查驗,發現灌漿 後廁所地坪高於基準點,污水管線均未達洩水坡度之 要求且有堵塞現象,影響使用甚鉅,本項工程缺失, 已立即通知承包商負責改善,承商施工之錯誤已應允 立即修正,焉能厚顏要求業主加價及增加工期等語( 見原審卷㈠第221頁),足認本項係六友公司誤解上 開圖說,且未依監造單位指示而施作錯誤,並非因設 計圖說不明所致。至六友公司所稱設計圖小便斗不鏽 鋼格柵、地坪鋪拋光石英磚及排水淺溝等因設計不清 一節,未舉證確有設計錯誤及該錯誤影響其施工要徑 ,自難憑信。六友公司此部分主張,自無可取。 ⑺、六友公司雖又以其請求臺鐵准予全面施工未果為由, 主張遲延完工不可歸責於其云云。惟臺鐵抗辯系爭工 程係可歸責於六友公司之事由致工程遲延,依六友公 司自行填寫之施工日報表,其96年6月13日工程進度 為0%,96年6月14日完成0.55%,可見六友公司拖延進 場施工,已遲延在先,且進度早已嚴重落後。又六友 公司知悉系爭工程施作期間,必須維持營運及車站動 線(如走道、廁所等),根本不可能全面封鎖讓六友 公司全面施作,只能分段施作,讓旅客能進出方便, 避免民怨,此由六友公司所提「工程預定進度表」可 知等語。查依96年6月13日、14日施工日報表所載, 96年6月13日累計工期21日,六友公司之施工進度為 0%,六友公司於96年6月14日始進場施作「施工告示



牌」、「臨時圍籬」、「拆除及清潔工程」等工項, 工程進度0.55%(見原審卷㈠第191至192頁)。則系 爭工程於96年5月24日申報開工,六友公司遲至96年6 月14日始進場施作,已屬可歸責於六友公司之遲延。 且依六友公司所提工程預定進度表可知,預定施工進 度為96年5月至7月初期間施作育嬰室及休息室整修工 程,96年7月初至7月底期間施作前站廊道整修工程, 96年7月底開始同時進行廁所整修工程(至96年8月中 完成)、地下道第一、二月台樓梯整修工程、水電工 程及指標系統工程,96年8月中除地下道第一、二月 台樓梯整修工程、水電工程及指標系統工程外,並開 始施作大廳整修工程(見原審卷㈠第198頁)。可見 六友公司預定之施工計畫為分段進行,且至96年8月3 日當時,育嬰室及休息室整修工程暨前站廊道整修工 程理應已完成,不因臺鐵有否同意其全面施工而受影 響。況系爭工程施作之地點為人群集中之車站,自無 全部封閉供六友公司施作之可能,六友公司於96年8 月3日以(96)六友字第082號函通知臺鐵爭取全面進 場施工,自屬無理。六友公司此部分主張,即無可取 。
⑻、六友公司雖再以因兩造對於原判決附表二追加工程款 之工項編列數量不足或漏編工項發生爭議為由,主張 遲延完工不可歸責於其云云。然查,系爭工程並無追 加工程(詳後述關於六友公司請求追加工程款部分之 論述),又觀之監造單位於96年8月13日以(96)楊 鐵(工)字第0011號函向六友公司說明略以:廊道格 柵TYPE-A之單價分析內不鏽鋼角料,意為平均每米7 支櫸木柱上下固定之,請廠商依圖施作,又櫸木百葉 之固定配件已編列於固定五金另件等語(見原審卷㈠ 第218頁);及於96年8月17日以(96)楊鐵(工)字 第0013號函向六友公司說明略以:廊道格柵TYPE-A、 TYPE-B、櫸木座椅、樑側邊實木包板等施作及加工費 用已含於南洋櫸木之單價分析費用中,又明鏡及鍍鋅 金屬包板其施作及加工費用亦已含於材料當中,再依 合約書中之工程說明書第7條第4項第4款所述,標單 內所列之項目及數量,僅供立約商之參考,所有數量 不符者,應視同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另工程總包價 應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運輸、保險等費用, 不得藉詞推諉及要求加價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9頁 )。益徵監造單位不同意六友公司所稱系爭工程有數



量編列不足或漏編工項之情事,六友公司執此作為其 停止施工之理由,難認有理。六友公司此部分主張, 亦無可取。
⑼、六友公司雖又以其於96年9月7日就系爭工程可施作部 分申報於96年9月6日完工,同時以油漆粉刷位置及數 量、廁所出入口地磚無原大廳色澤之料、小便斗隔屏 配件、人造石及其他爭議尚待解決,無法繼續施工為 由,申報停工。惟監造單位於96年9月3日、9月10日 先後發函表示除變更設計部分外,系爭工程尚有44項 工項未施作,尚未完工,並於96年9月11日辦理查驗 ,同時函知六友公司尚未完成工項,並檢附「工項未 完成明細表」,臺鐵復於96年9月14日依監造單位上 開函文函覆六友公司,不同意六友公司就可施作部分 申報完工及停工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上開不爭 執事項㈣),並有六友公司96年9月7日(96)六友字 第137號函、臺鐵96年9月14日宜工施字第0960003078 號函足憑(見原審卷㈠第168至169頁)。且臺鐵上開 函覆文亦告知六友公司,系爭工程依約於96年5月24 日開工(工期100日曆天),原應於96年8月31日竣工 (變更部分除外),然今工期已逾,尚未完成項目仍 多且進度嚴重落後,所報停工一事經核與契約規定不 符,六友公司應儘速進場趲趕進度等語(見原審卷㈠ 第169頁)。又參以監造單位於96年9月11日以(96) 楊鐵(工)字第0033號函檢附96年9月11日現場查驗 所列「工項未完成明細表」通知兩造略以:依契約規 定已超出履約期限,立約營造商工程管理不當及品管 不實所造成延誤覆約期限,且無加派人工,儘速完成 合約要項之事實,而於完工期限已屆,無理要求各方 須配合其全面施工之事宜,此乃其強辯無理之詞,本 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營造方並無加強趕工,工程完工 遙遙無期,本所已竭盡心力,發函通知要求,卻仍未 見改善,建請臺鐵發函要求承商提出趲趕計畫明訂趕 工期限,另須依系爭契約第15條遲延履約之條文,每 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辦理等語 (見原審卷㈠第223至225頁)。並經證人楊國豪建築 師於原審結稱:96年9月11日當時六友公司尚有部分 工項未完成,我有發文給兩造(即上開96年9月11日 函),該函文所附「工項未完成明細表」,是我去現 場核對的結果等語屬實(見原審卷㈡第326頁反面) 。此外,六友公司復未能舉證其於96年9月7日向臺鐵



及監造單位申報其所稱可施作部分已依約完工、或有 其所稱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施工屬實。足 見六友公司於96年9月7日寄發上開函文時,不足以證 明系爭工程開工後,有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無法繼 續施工而停工期間達6個月仍無法復工之情事。反由 上開事證,足認六友公司遲延完工,且拒不依約履行 ,臺鐵不同意六友公司申報完工及停工。
⑽、六友公司雖又主張系爭工程於96年10月27日除了「不 可施作」部分無法施作外,其餘「可施作部分」已經 完工,且其已於96年10月27日以(96)六友字第186 號函向臺鐵及監造單位為申報完工,其並無違約云云 ,並提出其96年10月27日(96)六友字第186號函、 96年7月27日(96)六友字第070號函、96年8月3日( 96)六友字第082號函、96年8月3日(96)六友字第 083號函、96年8月7日(96)六友字第087號函、96年 8月9日(96)六友字第089號函、96年8月15日(96) 六友字第095號函、96年8月20日(96)六友字第103 號函、96年8月31日(96)六友字第129號函、96年9 月8日(96)六友字第139號函、96年9月17日(96) 六友字第141號函及96年9月15日(96)六友字第140 號函、監造單位96年10月30日(96)楊鐵(工)字第 0058號函、96年11月7日就部分完工現場勘驗之會議 紀錄、臺鐵97年5月23日宜工施字第0970001763號函 及檢附施工預算明細表、臺鐵96年12月10日宜工施字 第0960004198號函及檢附96年11月28日辦理「施工疑 義部分」現場查驗會議紀錄為證(見原審卷㈠第58頁 、第60至67頁、第102至103頁、第107至111頁、第 157至167頁、原審卷㈡第168頁、第314至318頁)。 惟查,六友公司上開所提其96年10月27日(96)六友 字第186號函、監造單位96年10月30日(96)楊鐵( 工)字第0058號函、96年11月7日就部分完工現場勘 驗之會議紀錄、臺鐵97年5月23日宜工施字第0970001 763號函及檢附施工預算明細表、臺鐵96年12月10日 宜工施字第0960004198號函及檢附96年11月28日辦理 「施工疑義部分」現場查驗會議紀錄之證據,僅能證 明其向臺鐵及監造單位申報其所稱可施作部分已完工 ,經臺鐵及監造單位應其申報所作現場勘驗呈現資料 、及兩造就該部分是否已依約完成之爭議而已,並不 足以證明六友公司所稱「其餘不可施作部分係無法施 作」、或「系爭工程開工後,有可歸責於臺鐵之事由



,致無法繼續施工而停工期間達6個月仍無法復工」 之情事。又六友公司上開所提其96年7月27日(96) 六友字第070號函、96年8月3日(96)六友字第082號 函、96年8月3日(96)六友字第083號函、96年8月7 日(96)六友字第087號函、96年8月9日(96)六友 字第089號函、96年8月15日(96)六友字第095號函 、96年8月20日(96)六友字第103號函、96年8月31 日(96)六友字第129號函、96年9月8日(96)六友 字第139號函、96年9月17日(96)六友字第141號函 及96年9月15日(96)六友字第140號函等之證據,僅 能證明其曾向臺鐵及監造單位反應臺鐵無法讓其全面 進場施工;臺鐵指定廠牌致送審、退件、審核,延宕 誤時;系爭工程有數量不足、設計不明確等疑義,而 臺鐵及監造單位未正面確認或協商解決,致延宕工期 等情,然該等函文均係六友公司片面之詞,為臺鐵所 否認(見本院卷㈣第231至234頁),且經本院認定無 理由,已如前述,六友公司復未能提出他證以佐其所 言屬實,尚難以此遽認「系爭工程開工後,有不可歸 責於六友公司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施工而停工期間達 6個月仍無法復工」之事實。是以六友公司執此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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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