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367號
TPHM,106,聲,1367,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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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鄧文聰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杜英達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鄧文聰前經本院認涉犯保險法第168條之 2第1 項後段、第2項背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1條第1 項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 款(司法院釋字第665號)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諭知羈押。
三、經查,被告犯罪所得高達新臺幣(下同)67億餘元,業經原審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併科罰金 9億元之重刑,有各相 關事證顯示其有長期逃亡之能力及可能,其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而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3日駁回具保聲請之裁定後,尚 無情事變更足以憑認其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此經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認定在案。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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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