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畇姍(原名:劉珈君)
債 務 人 劉建宏
債 務 人 梁惠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畇姍〈即劉珈君〉於就讀樹人醫護管理專科
學校時,邀同劉建宏、梁惠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
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4月16日學業完
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05月1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
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
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64,411元(利
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
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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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惠觀、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4,411│建宏、劉畇│4月16日起 │ │ │
│ │元 │姍(原名:│ │ │ │
│ │ │劉珈君)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惠觀、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411│建宏、劉畇│5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姍(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珈君)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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