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建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13日止累計239,399元正未給付,
其中220, 031元為消費款;17,208元為利息;2,16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49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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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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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建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20031│ │8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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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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