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472號
KSDV,106,司促,18472,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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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詹舒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
  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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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