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263號
TPHM,106,上訴,26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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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家詩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律師(法扶律師)(宣判前解除委任)
      賴錫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椿富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419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年度偵字第179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楊家詩犯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罪及其定執行刑部分;㈡邱椿富無罪部分;均撤銷。
楊家詩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各如附表編號5、6主文欄、沒收欄所載。
邱椿富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各如附表編號5、6主文欄、沒收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編號5、6所示沒收之物,併執行之。
其他上訴駁回(楊家詩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9所示之罪部分)。
事 實
一、楊家詩邱椿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楊家詩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 ,各於如附表編號1至4、7至9所示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如附表編號1至4、7至9所示對象,而完 成交易。
楊家詩邱椿富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先由楊家詩以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與張皇君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再由邱椿富先後於 附表編號5、6所示時間、地點,交付毒品、收取現金,完成 上開毒品之交易。
二、嗣經員警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楊家詩實施通訊監察獲准,嗣經 警於民國105 年5月18日上午7時4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楊家 詩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 樓之住處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其販賣所餘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1包(



驗餘淨重38.3164公克)、供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 FORMOSA牌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號SIM卡各1張)、供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夾鏈袋 55個、電子磅秤1臺,及與本案無關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 粒、愷他命1包、玻璃管吸食器2組(起訴書誤載為3 組,應 予更正)、吸管吸食器1支、玻璃球4顆、手機2支(各含000 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查悉上情。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楊 家詩、邱椿富2 人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本案之供 述證據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09 頁),嗣於本院 審判程序則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82頁),供 述證據部分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 得時狀況,並無顯不可信或違法取得等情況,且經本院依法 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並認為適當,而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 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又被告楊家詩轉讓禁藥部分,業經被告楊家詩撤回上訴而 告確定,自不在本院審判範圍內,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如附表編號5、6部分:
㈠訊據被告楊家詩坦承於附表編號5、6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 號5、6所示之方式委由被告邱椿富交付附表編號5、6所示之 毒品予張皇君,並收取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價金之事實( 惟供稱被告邱椿富不知交付之物品為毒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789號卷第130頁、原審卷第135頁 反面),而被告邱椿富雖坦承於上開時、地有依被告楊家詩 指示交付小小包物品給證人張皇君,並向之收取現金等情, 惟否認與被告楊家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張 皇君,辯稱:我叫被告楊家詩為姊姊,她交給我的物品,我 不知道是毒品,只是依她指示去交付物品與收錢云云;被告



邱椿富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邱椿富確實不知道被告楊家詩 要其交給張皇君的東西係何物,此經被告楊家詩於偵查、原 審均已陳述明確,且所交付之物已經密封,無從自外觀得知 ,又被告楊家詩於原審詰問時已證稱其未曾在被告邱椿富面 前施用毒品,也未告知其因毒品案件遭通緝,被告邱椿富會 交付上開物品是因要回營前受被告楊家詩之託,順道交給張 皇君,其主觀上並不可能知悉所交付之物為毒品,自無未必 故意之犯意存在,被告邱椿富將其所收受之現金均交給被告 楊家詩,並未獲得任何利益,顯然只是受託轉交,確無共同 販賣毒品與犯行云云置辯。經查:
⒈被告邱椿富於偵查中陳稱:我承認我是「小刃」,第1 件通 訊譯文中沒有提到毒品事情,我只有收錢沒有送毒品,那 1 天我只有拿新臺幣(下同)2 千元(後改稱:被告楊家詩在 西門町那邊的住處給我1 包有封口的安非他命,跟我說到水 源公園再打給她,之後打給她,她要我等一下,對方下來後 ,看到我就直接叫我,問我是不是小刃,我就把安非他命拿 給對方,對方把錢拿給我,我有點錢數量,但是我忘記多少 ,收完後我先去加油後回臺北,在被告楊家詩住處把錢交給 被告楊家詩)。第2 件通訊譯文內容,是被告楊家詩要我把 安非他命拿下去交給人家,這1 包安非他命外面有封口,我 知道(所交付之物品為毒品),我承認(這2 次幫被告楊家 詩送毒品)等語(前揭偵查卷第167、168頁),因被告邱椿 富選任辯護人質疑偵查筆錄與被告邱椿富陳述內容不符,並 主張無證據能力。原審乃勘驗被告邱椿富偵訊光碟內容如下 :
⑴勘驗105年度偵字第10789號案之被告邱椿富於105年8月23日 之偵訊光碟資料內檔案名稱「105偵-0000000-000000000000 0.264」 之有影像、有聲音之影像檔。又本勘驗僅就該影片 檔案與本案相關部分進行勘驗,其餘無相關部分將予以省略 ,結果如下:
⑵開始時間「2016/08/23 10:01:30」 檢察官表示以下單獨訊問被告邱椿富,請被告楊家詩及其辯 護人離庭。
邱椿富:檢察官我想補充一點。
檢察官:嗯。
邱椿富:那1 天你給我看的那個通訊紀錄,那天我是因為我 …(聽不清楚)收那個人的錢,是因為他欠錢。 檢察官:沒有,我再給你看仔細一點喔,你要看我就給你看 仔細一點。看2-1的部分,2-1的譯文(檢察官提示 通訊譯文)。




邱椿富:這哪裡啊?哪裡有講到東西,請問哪裡有講到東西 ?
檢察官:這1 通電話通訊譯文,楊家詩說是她是要賣毒品安 非他命給張皇君,然後由你小刃負責送貨給這個張 皇君。你還幫她收了2千塊回來。這段是事實嗎? 邱椿富:可是東西我沒有,可是那1 天東西我沒有帶東西, 我身上沒有東西。
檢察官:沒有帶東西。那你去找張皇君幹嘛?
邱椿富:我收他的錢而已,單純收錢。
檢察官:他沒有拿東西會給你錢?
邱椿富:沒有,他就是拿錢給我。
檢察官:對啊,他就是買東西才要拿錢給楊家詩邱椿富:可是,他是拿錢給我,然後可是東西的部分,不是 我。
檢察官:那東西的部分他不是順便叫你拿去。還會另外叫人 家拿給他嗎?這樣講很不合理啊。
邱椿富:因為,重點是我已經從電梯裡面出來了,我有必要 去這樣子幫人家這樣子。
檢察官:賺點外快啊。
邱椿富:不可能。
檢察官:賺點毒品來用用啊。
邱椿富:不可能。你要的話我現在都可以驗尿,而且重點是 我還在當兵,我還需要這樣子,而且這個姐姐這個 ,我只知道說那時候她是通緝這樣子。
檢察官:楊家詩說,是張皇君要買安非他命,由你去交安非 他命並且收錢,有這回事嗎?
邱椿富:可是那1天我的確有收錢,但是我認為是…。 檢察官:所以你只有收錢,沒有送毒品。張皇君也講說,這 1天是1個男生,應該是指你,拿安非他命給他的, 而且他這1次有將他前1次買安非他命的2 千塊再加 上這1次的2千塊,一起交給你,總共交給你4 千塊 ,對這個有沒有意見?
邱椿富:可是我那1天只有拿到2千塊。
檢察官:來你看這2-2的部分(提示通訊譯文),先看2-2的 部分,這個是張皇君楊家詩的對話內容。
邱椿富:還有1個人。
檢察官:還有1個誰?
邱椿富:因為我那天他說還有1個,可是那1個已經被關了。 檢察官:來,楊家詩說,這個譯文裡面講到說,我叫我弟拿 去給你,指的就是你小刃,有沒有意見?你有沒有



拿毒品下去交給張皇君
邱椿富:沒有。
檢察官:沒有。
邱椿富:不是我,因為還有另外1 個人。因為我聽說那個姐 姐底下有很多弟弟。
檢察官:你說什麼?
邱椿富:他底下有很多弟弟。然後現在在幫她做事的是1 個 叫大龍。
檢察官:她就說是你,楊家詩就說是你,我上次問過就說是 你啊。
邱椿富:可是不是我,可是並不是我。
檢察官:不是你喔。
邱椿富:可是如果說1 個人指認,我就要去擔所有罪名的話 ,你要擔嗎,我可以接受測謊啊。
檢察官:從電話看起來,都是你在幫她處理啊。還有別通電 話啊,提到小刃出門了什麼的,都是提到你啊,我 從來沒有聽到你講的那個什麼大頭什麼東西的。 邱椿富:因為我們電話裡面不會這樣稱呼。
檢察官:沒關係你要否認沒關係啦,這是你的權利,辯解是 你的權利,只是我要提醒你喔,如果你真的有幫人 家送毒品的話,其實我查的差不多,證據蒐集的差 不多了,如果你要否認是你的權利,其實到我這邊 來之後,承認對你來說是最有利的。
邱椿富:怎麼說?
檢察官:因為今天你犯的犯行,你只是幫她送毒品,所以你 只是 1個比較邊緣的角色,她毒品自己去交也可以 ,但她之前是通緝犯身份,你只是幫她交毒品,你 的犯行不像她本身,毒品是她的,她拿去賣她賺那 個錢,她的犯行是比較嚴重。
邱椿富:那我…(聽不清楚)後,我也是要關嗎? 檢察官:這不一定,這要看法官怎麼判啊,但是因為我證據 都已經有了,如果說今天我沒有證據我不會抓你, 我今天查你的部分查很久了,我先跟你講一下法律 的規定。
邱椿富:我比較不懂這一塊。
檢察官:我先跟你講法律的規定,我給你看一下,你看一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它有講到犯第4 條到第8 條之規定,如果在偵查跟審判中都自白的 話,是可以減輕其刑,你有看到嗎,第17條的部分 。




邱椿富:他可以緩刑還是依法起訴?
檢察官:這要看法官怎麼判,但法官對你量刑當然還是要看 你犯後的態度,今天這一條規定對你來說是非常有 利的,因為如果你在我這邊自白,然後去法院那邊 你也自白的話,法官,它這是規定說是減輕其刑, 不是得減輕其刑喔,所以是等於是法官因為這一條 的規定,法官一定要幫你減,他不能說我覺得不要 減就不減,他一定要幫你減刑,如果說你在我這邊 自白的話,對你來說對你是比較有利的,因為你才 可以適用這一條。
邱椿富:我想。
檢察官:你也想講實話是不是。
邱椿富:你講你問我答。
檢察官:那一樣是剛剛那個2-1 的部分,你是不是幫她去送 毒品給張皇君,順便幫她收錢回來?是嗎?
邱椿富:(點頭)
檢察官:這毒品是長什麼樣子?是用1 個夾鏈袋裝著嗎,還 是怎麼樣?
邱椿富:不是,它是有個封口,很像那個什麼咖啡包那種東 西,就是有夾,然後封口的那種。
檢察官:你說是有熱封口把它封起來那種?
邱椿富:恩。
檢察官:那楊家詩怎麼交代你的?
邱椿富:她說叫我就是說,她跟我講記得收錢回來,收多少 錢多少錢這樣子。
檢察官:那有跟你說這包安非他命是怎麼樣嗎?她有跟你說 要送去的這包安非他命是要交給誰或怎麼樣嗎?她 總會跟你講吧,要不然你怎麼知道要給誰,她怎麼 交代你的?
邱椿富:她跟我講說,她就叫我到哪個點之後再打給她。 檢察官:然後呢?
邱椿富:然後,然後後面就是人家下來。
檢察官:她就給你1包東西,給你1包安非他命。 邱椿富:然後叫我到那個點。
檢察官:再打電話給她。
邱椿富:對啊。
檢察官:跟她確認對方是怎麼樣。
邱椿富:她不讓我用我自己的電話打給人家。
檢察官:我知道啊,我的意思是說,她怎麼交代你的?你出 門前她怎麼交代你的?她拿1包安非他命?




邱椿富:不是,你說我從家裡嗎?
檢察官:你不是幫她送毒品嗎?
邱椿富:還是說在她那邊?
檢察官:你不是說幫她送毒品嗎?
邱椿富:是啊。
檢察官:對啊,那她怎麼交代你的啊?她怎是有跟你講說要 怎麼做吧。
邱椿富:她跟我講說找到地方之後打給她,她就跟我說住址 。
檢察官:那這包安非他命,她怎麼拿給你的?在那邊拿給你 的?
邱椿富:就在那個洪斌峰家。
檢察官:在洪斌峰家拿給你的,就是那個泰山那邊嗎?對, 泰山那邊,你說她在洪斌峰家裡面拿給你1 包安非 他命。
邱椿富:這是封口好的。
檢察官:對啊就是封口好的安非他命啊,你說有1 包封口的 安非他命,跟你說怎麼樣,到什麼地方再打給她。 邱椿富:到水源公園那邊。
檢察官:到水源公園再打給她。
邱椿富:就是我到seven那邊。
檢察官:然後呢?
邱椿富:然後,…說他說等一下…然後就那個人下來之後, 然後他就是,我也不知道,他們也沒有講話對方看 到我就叫我。
檢察官:對方看到你就直接叫你?
邱椿富:對。他就問我說我是不是小刃。
檢察官:然後呢?你跟他碰面之後呢?你做了什麼事情? 邱椿富:我直接拿東西給他,他拿錢給我。
檢察官:你把安非他命拿給他,他把錢給你。
邱椿富:對。
檢察官:啊你知道收多少錢嗎?
邱椿富:當下我沒有仔細算。
檢察官:你收錢不用點的喔,你不怕收錯錢,沒辦法跟姐姐 交代嗎?
邱椿富:因為好幾次收錢人家都是這樣,收1次欠1次,收1 次欠1次。
檢察官:對啊,你沒有點說收多少錢嗎?
邱椿富:你說…哪1次。
檢察官:就這1次張皇君給你,在水源公園這1次啊,他給你



錢你沒有點嗎?
邱椿富:我有點,可是我不記得那時候錢是多少,覺得有點 久,我不記得。可是我那天回去的時候,我有拿 1 佰塊去加油,然後錢的數量,我都全程交給那個姐 姐。
檢察官:你收完之後,接下來人,就回去泰山那邊嗎? 邱椿富:我收完。
檢察官:你就先去加油嗎,是不是?
邱椿富:對啊對啊。
檢察官:然後呢?
邱椿富:回泰山。
檢察官:回泰山,把錢交給姐姐。另外2-2的部分呢?就剛 剛給你看的這個,在…。
邱椿富:所以我今天還是…。
檢察官:你等一下喔,你剛才講水源公園這1 件的地方,你 有沒有講錯啊,那時候楊家詩還沒有搬去泰山吧, 還是她已經在泰山了?
邱椿富:…(聽不清楚)
檢察官:已經在泰山了喔。
邱椿富:ㄟ等一下。
檢察官:還是那是洪斌峰他家。
邱椿富:那是洪斌峰,ㄟ等一下,等一下我想一下,不對, 那時候楊家詩還在北市。
檢察官:還在萬華是不是?
邱椿富:對。我記得是西門町吧。
檢察官:西門町那邊,所以她是在西門町把這個東西給你的 是不是?(女聲:仔細看一下筆錄喔),你想一下 ,這3月17號的事情,3月中的事情而已。她4 月才 搬去泰山的不是嗎?
邱椿富:時間有點久。我覺得是在萬華,在西門町,不好意 思。
檢察官:在西門町,她住的地方把安非他命交給你是不是? 邱椿富:嗯。
檢察官:那後面的就跟你剛剛講的一樣,然後你後來去加油 ,加完油然後呢?你是回哪裡去?
邱椿富:回那個,後面加完油?我回臺北市。
檢察官:回臺北市,過去找楊家詩嗎?
邱椿富:嗯。
檢察官:就是回她西門町住的地方嗎?
邱椿富:對。




檢察官:另外這個2-2的部分呢?這個給你看一下2-2。 邱椿富:A跟B是什麼?這上面A跟B?
檢察官:什麼意思?來我看一下,B是張皇君,A是楊家詩, 這是他們之間的對話啊,他們要叫你,她說什麼要 叫我弟下去拿給你,這是張皇君跑到楊家詩住的地 方樓下,然後他們講好之後,楊家詩就叫她弟拿下 去給他。
邱椿富:那件事情,那1天他去楊家詩她家,我就不太有印 象。
檢察官:楊家詩說這1天她就是叫你拿下去給他的。 邱椿富:在臺北市的時候嗎?
檢察官:對啊,在萬華她那時候住的地方啊。西門町她住的 地方啊。
邱椿富:好像有這一回事。
檢察官:有吧。就是她叫你拿毒品下去交給人家,是不是? 邱椿富:嗯。
檢察官:你有把他收錢收上來嗎?你有沒有當場跟人家收錢 收上來?
邱椿富:有。
檢察官:這安非他命長什麼樣子?
邱椿富:它們都是用那個封口的啊,它就直接封好啦。 檢察官:它們是用夾鏈袋嗎?
邱椿富:裡面內容物我就不知道只是它們外面都是用什麼… 紙袋喔,然後它們用那個可以夾起來,夾起來就封 口了,1 個紙袋塑膠的,就是那種熱溶膠,不是, 是臨時夾就可以把他夾起來的那1 種,夾起來就是 封口了。
檢察官:那你應該知道這裡面是毒品吧?
邱椿富:你說裡面那個?
檢察官:對啊。
邱椿富:裡面的東西我不知道。
檢察官:你應該都知道是毒品吧?若不是毒品她幹嘛不自己 去交。
邱椿富:她說她的身份很特殊。
檢察官:她就是通緝犯啊,但又不是做壞事需要怕嗎?1 小 樣東西就要2 千塊,不是毒品是什麼?你想到有什 麼咖啡包這麼貴嗎?伯朗咖啡1包5塊錢好不好,10 塊錢,這個1包就要2千塊,你覺得是正常的東西嗎 ?你自己有在用毒品應該很清楚啊。
邱椿富:我是之前有在用,可是我關出來之後我就不敢用。



檢察官:我沒有說你有再繼續用毒品,我只是說你應該很清 楚這東西是不是毒品啊。
邱椿富:我家人都走了嗎?
檢察官:你說你媽媽嗎?應該還在外面吧。怎樣? 邱椿富:沒有。所以我等一下是不是一定要被羈押? 檢察官:因為我剛剛看你手機,你有在跟洪斌峰在串證。 邱椿富:串證?何謂是串證?
檢察官:你們不是在討論說要怎麼回答我的問題啊,你還把 我昨天問你的問題都跟他講了,你還跟他講說…。 邱椿富:因為不是,因為重點是說那麼久的事情我根本不知 道怎麼回答。
檢察官:他還叫你不要互咬。要不然會被怎樣怎樣怎樣,他 還教你怎麼做。
邱椿富:可是我,確實我,因為沒有其他人,就是只有我跟 我姐那個。
檢察官:那再問你喔,洪斌峰跟這件事情有什麼關係? 邱椿富:他只是提供居住的地方。
檢察官:是嗎?
邱椿富:然後他是跟在,他是姐姐的男朋友。
檢察官:可是之前我看洪斌峰
邱椿富:我想,我再跟你說1 件事,我會認識這個姐姐跟這 個哥哥,是我在裡面在勒戒的時候,然後我認識 1 個叫什麼多多的。
檢察官:然後呢?
邱椿富:然後才認識這個姐姐,然後之後多多跟我之間有發 生一些糾紛,之後我才會跟這個姐姐。
檢察官:那我再問你洪斌峰跟這些毒品有什麼關係? 邱椿富:沒有關係。
檢察官:之前我有監聽譯文我有發現他有去幫,他有去負責 送毒品。
邱椿富:可是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
檢察官:你不知道。
邱椿富:他的部分我不知道。
檢察官:所以你不知道洪斌峰做什麼事,你只知道他是她男 朋友?
邱椿富:對。因為我都是負責替我姐跑,然後他就是在姐旁 邊而已。
檢察官:那你不知道,那你幹嘛要來開庭你要去跟洪斌峰講 些有的沒有的。
邱椿富:講些有的沒有的?




檢察官:就是問他說開庭啊,怎麼樣怎麼樣。
邱椿富:可是我現在,我也沒有照他的話去講。 檢察官:你是在我勸你坦承後,你才說實話的啊。那為什麼 你會去跟洪斌峰那個聯繫,代表他一定有點關連, 要不然他為什麼要那個。
邱椿富:因為我會問他是因為當下只有我跟姐,還有洪斌峰 3 個人,然後這種事情發生之後,因為很久了,這 真的很久了,我在當兵前2個月我就,當兵前1個月 ,我就沒有再跟他們聯繫,而且這次收到單子也是 突然來的。
檢察官:所以你還是沒有跟我解釋到說為什麼你要跟洪斌峰 講這些東西,因為今天如果判斷這個毒品案件,這 是一點關連都沒有的話,那你就自己面對自己解決 就好了啊,那你會去問會去講一定是你覺得有關係 之對象,例如你的共犯你的什麼,
邱椿富:共犯,何謂共犯?
檢察官:我說假設啦,那我覺得說趕快問你有沒有被問了什 麼事情,你有沒有被抓過還是怎麼樣的。
邱椿富:因為我不想要再進去1 次,所以我才會這樣問他。 那我想請問一下,那有什麼方法可以是不會被當庭 羈押?
檢察官:我今天會去押你啦,因為我今天覺得你有跟人家串 證的情況,而且…。
邱椿富:可是我根本就不知道所謂什麼叫串證。 檢察官:就是在我開庭之前,你們去聯繫聽他說怎麼講,討 論說應該怎麼來回答我的問題。
邱椿富:可是我跟洪斌峰沒有實際見過面。然後而且他是… 。
檢察官:你在營區裡當然沒跟他見面啊。所以你們現在在軍 營裡都可以這樣用LINE。
邱椿富:不行。
檢察官:那為什麼你可以傳那些東西。
邱椿富:你說我傳那些東西喔。
檢察官:偷偷用的?
邱椿富:沒有,我是在班長面前用的。
檢察官:那為什麼班長可以給你用手機?
邱椿富:是在回去的路上用,那我如果今天被當庭羈押,那 我羈押到開庭?
檢察官:我直接跟法院聲押,法院要不要押你是法院決定, 所以你是承認這2 次你幫楊家詩送毒品的事情嗎?



邱椿富:我承認。可是串供那個?我真的不了解什麼叫串供 ,只是我把我當下問的問題給他,你問的問題給他 ,然後…。
檢察官:因為洪斌峰之前我也用被告的身分去通知他傳他到 案,他就拒不到案,他就跟教你的一樣,他就教你 說你不要去,請假。因為你在去弄你沒辦法請假, 你沒有辦法照做而已啊。
邱椿富:可是當下,像今天我其實我也可以跑,可是我沒有 跑,而且我還提早,一開的時候8點26我就直接… 檢察官:你今天本來沒有放假嗎?
邱椿富:我今天沒有放假啊。
檢察官:你還有什麼要補充的嗎?還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 邱椿富:什麼要補充?
檢察官:你還有什麼想要講的?
邱椿富:我現在只想知道到底要怎麼做,才不會被羈押而已 。
檢察官:你可以去跟法官解釋看看,看法官可不可以接受你 的理由,因為今天我認為我有聲請羈押你的必要, 但是我只提出聲請,那法官要不要押你是法官決定 ,你懂嗎?
邱椿富:所以我還是會被押?
檢察官:不一定要看法官怎麼決定。
邱椿富:現在?
檢察官:現在我只是把你抓起來,去聲請法院看要不要押你 ,請法官決定,那到底要不要押你是法官決定,你 懂嗎?
邱椿富:那個等一下,那個我想,算了。
檢察官:你想怎麼樣?
邱椿富:沒事。
時間「2016/08/23 10:31:15」,其他人員進入偵查庭。 ⑶前開內容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並無中斷,被告邱椿富係坐 在椅子上回答檢察官問題,身體並未受拘束,與檢察官對話 均係1 問1答。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原審卷第117頁至第 122 頁)可考。由此可見,檢察官於偵訊過程中並未對被告 邱椿富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有其他不正訊問之情 事,被告邱椿富上開自白具任意性,且偵查筆錄內容與被告 邱椿富所陳述內容除下述部分外均相符。至偵查筆錄中關於 「(是否知道所交付之物品是毒品?)知道」部分,依勘驗 偵訊光碟筆錄所載,應係被告邱椿富就檢察官所詢就編號2- 1 譯文係幫楊家詩送「毒品」、收錢回之事,「點頭」承認



,再就檢察官所詢其幫被告楊家詩送毒品之事、回答「是啊 」,並就檢察官所詢其把安非他命拿給張皇君張皇君把錢 給其之事,答稱:「對」。另就檢察官所詢編號2-2 譯文部 分係被告楊家詩叫其拿毒品下去交給張皇君之事,答稱:「 嗯」,惟就檢察官所詢其應該知道封口夾袋裡面是毒品時, 則答稱「裡面的東西我不知道」,然最後就檢察官所詢是否 承認這2 次幫被告楊家詩送毒品時,又答稱「我承認」。原 偵查筆錄所載「(是否知道所交付之物品是毒品?)知道。 」實屬過度簡化,有失真之嫌。是此部分應以勘驗偵訊光碟 筆錄所載詢答內容為準。上開偵查筆錄除「(是否知道所交 付之物品是毒品?)知道」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邱椿富犯罪事 實之證據外,其餘部分均有證據能力。
⒉此部分事實(除被告邱椿富知悉所交付係毒品外),亦經被 告楊家詩於原審證述(原審卷第135頁正面至第138頁反面) 綦詳,核與證人張皇君於偵查中證述(前揭偵查卷第46、47 頁)無訛,並有如附件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同上卷第84 頁正、反面)佐證,則被告邱椿富前揭偵查中自白(即原審 勘驗筆錄所載其2 次幫被告楊家詩交付毒品、收取價金), 有上開補強證據佐證,堪以採信。
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僅價值高昂,其對人體健康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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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