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錫權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
原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8365 號) ,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律必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伍錫權涉犯偽造文書罪等罪,不服第一審 判決,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撰狀,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狀未 附具理由,原審法院先於106 年4 月10日以刑事庭名義,發函 命被告應於函文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再於106 年4 月 10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 月24日分別送至新北市○○區○○街00號被告住所、新北市○ ○區○○路00號4 樓被告居所及桃園市○○區○○○街00號被 告居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分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 ,此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參,依法已生送達之效力。被告 迄今逾期甚久,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依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