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更(一)字,105年度,4號
TPHM,105,金上更(一),4,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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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德賢
選任辯護人 陳威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芸彤
選任辯護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0 年度金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00000
、188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德賢陳芸彤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販售漢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部分)部分均撤銷。
許德賢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芸彤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緣陳芸彤原與他人合資創立利創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利創科技公司,曾改名為利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 任副董事長,後經許德賢取得原始股東持股入主,並於民國 91年4 月3 日即由許德賢並擔任董事長,另於92年1 月28日 更改公司名稱為漢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德生技 公司)、93年8 月16日股東臨時會會議中陳芸彤再經選任為 監察人,對外仍持用漢德生技公司執行董事之名片,自稱為 執行董事。另許德賢亦係漢德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漢德創投公司)之董事長。
二、許德賢明知漢德生技公司原登記資本額僅係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且歷年營運業績不佳,均係處於虧損狀況,並 無足夠資金營運,惟為使一般投資人誤認該公司有充足資本 供營運所需而願意投資,竟為下列犯行:
(一)漢德創投公司設立登記、漢德生技公司增資登記部分(許 德賢基於不實增資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 1.於92年6 月30日向不知情之金主陳韻淇借款4,000 萬元, 陳韻淇遂調款存入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八德分



行第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旋由許德賢提領,轉以許德賢3,600 萬元、許 瀚文100 萬元、黃則榮200 萬元、黃立禾100 萬元之名義 ,存入漢德創投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所設第0000 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許德賢漢德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籌備處)許德賢隨即自行製作上開不實內容之股東 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表,委由不知情之聯華 會計師事務所陳韋樺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報告,附具前開 許德賢漢德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帳戶存摺影本, 再於92年7 月3 日由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市府服務處轉向臺 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行使,表示:漢德創投公司資本額4, 000 萬元分別由許德賢繳納3,600 萬元、許瀚文繳納100 萬元、黃立禾繳納100 萬元、黃則榮繳納200 萬元,均已 收足等意思,申辦漢德創投公司之設立登記,致臺北市政 府商業管理處所屬承辦之公務員陷於錯誤,於92年7 月4 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及 查核資本之正確性。
2.於92年7 月2 日向不知情之金主陳韻淇借款5,000 萬元, 許德賢即自板信銀行八德分行前揭帳戶內提領5,000 萬元 ,轉以許德賢1,800 萬元、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 漢高創業投資顧問股份公司,負責人為許德賢,下稱漢高 科技公司)200 萬元、陳智育1,500 萬元、劉景岳1,500 萬元之名義存入板信銀行八德分行漢德生技公司第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復自前揭漢德創投公司帳戶內提領前 開4,000 萬元,而以漢德創投公司名義存入漢德生技公司 前揭帳戶內。復由漢德生技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 漢德生技公司增資之9,000 萬元股款全數收足之不實股東 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表,仍委由不知情之聯 華會計師事務所陳韋樺會計師辦理驗資,再於92年7 月7 日由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市府服務處轉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 理處行使,表示:漢德生技公司增資資本額9,000 萬元, 分別由許德賢繳納1,800 萬元、漢德創投公司繳納4,000 萬元(指定黃澤榮許瀚文為代表)、漢高科技公司繳納 200 萬元、劉景岳繳納1,500 萬元、陳智育繳納1,500 萬 元,均已收足等意思,申辦漢德生技公司增資登記,致臺 北市政府所商業管理處所屬承辦之公務員陷於錯誤,於92 年7 月8 日准予增資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 司管理及查核資本之正確性。
3.嗣辦畢上開登記後,旋於92年7 月4 日自漢德生技公司前 揭帳戶內提領9,000 萬元轉匯入同行許德賢第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復提領現金再存入同行陳韻淇第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將上開增資、設立準備之資金返還陳韻 淇。
(二)施用詐術販售漢德生技公司股票之部分: 漢德生技公司經增資後,資本額達1 億元,於92年8 月間 ,即由慶豐商業銀行(下稱慶豐銀行)簽證漢德生科公司 資本額1 億元,以每張仟股、每股10元發行股票,為符合 公司法股東人數之規定,並分別以附表一原始股東欄所示 之個人或公司名義登記持有。惟陳芸彤許德賢均未經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證券主管機關許可 從事證券業務,且明知漢德生技公司迄95年5 月間止均未 實際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且歷年營運狀況不佳、處於虧損 狀況,並無足夠資金營運,無法符合上市櫃條件,許德賢 竟先將原漢德創投公司為登記名義之股票(即附表一編號 8 至17部分)分別移轉登記至不知情之張呈祥楊守仁( 復再移轉登記為漢高科技公司名義,即附表一編號31、32 部分)、劉金瑤及其父許士英等名義下,由許德賢自行實 際掌控,另附表一編號28係亦形式上移轉登記為陳芸彤名 義後,許德賢陳芸彤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關於詐偽罪,及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44條第1 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 年8 月20日起至95年5 月30日,由陳芸彤出面連續向附表 一編號1 至7 、18至26、33至39所示之不特定投資人佯稱 :漢德生技公司業績良好,即將上市櫃,上櫃後股價將飆 漲至每股7 、80元云云,上開買受人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7 、18至26、33至39所示之時 間、價格、股數,認購漢德生技公司股票,許德賢或陳芸 彤再將股票由原各名義持有人分別移轉過戶予各買受人, 許德賢陳芸彤因此方法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並因而致 各該買受人均遭受損害。
三、案經林麗敏林佳儒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 北地檢署)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 )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 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且為證 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2 定有明文。此係因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 中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認其具證據能力,



惟該證人警詢之供詞倘一昧排除,亦有違實體真實發見之訴 訟目的,是以先前與審判中不符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 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則例外認有證據能 力。至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既得逕 採用審判中之陳述,自無適用此傳聞證據排除例外規定之餘 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73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係指該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 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 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或已賦予反對詰問機 會所保障之可信性保證,且其先前之陳述,具備「可信性」 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規定,認其先前所 為之陳述,為有證據能力。查證人林麗敏陳智育、黃立禾 、鄭峰岳楊淑真呂莉莉杜素慧吳米加、黃厚平、張 銘傳等人,均已分別於原審審理期日,各到庭具結作證,並 均經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行使詰問權,被告等之反對 詰問權均已獲保障,而經核上開證人於原審審理中各別具結 證述之相關情節,與伊等於本件調查時所陳述之內容大致相 同,復經原審於前揭審理期日,各當庭向上開證人於調查時 所為供述之內容均屬實在,並據為原審於該審理期日各向上 開證人問本件相關案情之依據,是就與上開訊問內容有關之 部分,自得就認定被告許德賢之事實部分,逕援引原審前揭 審判筆錄所載相關內容,作為本件證據資料。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又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準此,本判決下列認定 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許德賢陳芸彤及辯 護人等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 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許德賢基於概括之犯意,就漢德創投公司、漢德生技公 司不實出資或增資之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許德賢就於前揭時地向不知情之金主陳 韻淇分別借款4,000 萬元、5,000 萬元,由被告許德賢以 自己、或他人名義存入供驗資之漢德創投公司臺北國際商 業銀行營業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許 德賢漢德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漢德生技公司 板信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委請 不知情之會計師陳韋樺驗資後,即將上開資金提領返還金 主,並無實際收足、繳納任何增資資金,反另向臺北市商 業管理處申請漢德創投公司設立、漢德生技公司增資登記 ,而使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分別於92年7 月4 日准予 漢德創投公司設立登記、92年7 月8 日准予漢德生技公司 增資登記等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陳韻淇張家興於 偵查中證述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18459號卷第37 至39頁 ),並有與之相合之交易明細表取款憑條、存入憑條、存 款送款單、匯出匯款用紙在卷可稽,並有前開漢德創投公 司(含92年7 月4 日設立登記之部分)、漢德生技公司( 含92年7 月8 日增資登記之部分)登記資料案卷在卷可稽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又前揭漢德創投公司及漢德生技公司之不實出資或增資, 均係由被告許德賢指示漢德生技公司之前任會計黃立禾辦 理,而漢德生技公司資本額不實增加至1 億元後,另委請 不知情之慶豐銀行辦理前揭股票簽證等事宜,亦係由被告 許德賢負責辦理,上訴人即被告陳芸彤並未參與其事,此 由被告許德賢於偵查中供稱:被告陳芸彤對於其所經營漢 高集團之不實增資情形並不清楚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一第60頁),另證人黃立禾亦證稱:當時被告許 德賢向伊告稱前揭9,000 萬元不實增資之款項係向他人借 來驗資,驗資完成就要還給金主,而前揭為配合增資所製 作之漢德生技公司董事會議紀錄亦係由被告許德賢指示伊 製作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7496號卷第207 至208 頁), 均未提及被告陳芸彤有參與前揭不實增資之情形,而經核 本件卷證資料,亦無被告陳芸彤曾參與漢德創投公司及漢 德生技公司前揭不實出資或增資之事證,自無從就此部分



為不利被告陳芸彤之認定,而應認被告陳芸彤就漢德生技 公司前揭9,000 萬元不實增資部分,確屬不知情,亦未參 與,附此敘明。
二、施用詐術販售漢德生技公司股票部分:
訊據被告許德賢陳芸彤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犯行。被告許德賢辯稱:伊對所有股東的說法都是一樣的, 陳芸彤也是伊其中的股東,她對他所招攬的股東的說明伊並 不知道,伊沒有詐偽任何股票,公司每年都有財務簽證,股 東會也有跟股東說明財務云云;被告許德賢辯護人辯稱:被 告陳芸彤是公司之監察人,卻聲稱對公司狀況不清楚,其對 於被告許德賢不利陳述,應屬臨訟推諉之詞云云。被告陳芸 彤辯稱:當初被告許德賢說要上櫃,而且業績很好,伊從來 沒有要求要把帳給伊看,96年時說要上櫃,伊都是聽他的, 根本不知道公司裡面怎麼樣,民視也有報導說跟國外訂了3 億元的訂單,很多投資人看到這些心動,伊問被告許德賢也 是這樣跟伊講,股東會一次也沒有通知伊參加,伊真的不曉 得公司在做什麼云云;被告陳芸彤辯護人辯稱:被告許德賢 就同案被告張勻通是否知道公司的狀況都沒有完整的陳述, 被告陳芸彤接受到的資訊就是公司前景很好,漢德生技之會 計人員表示並沒有把財務報告給被告陳芸彤看,證人陳智育 也說被告陳芸彤於公司並無行政職務,公司缺資金時亦無需 要跟被告陳芸彤報告,表示對於研發部分被告陳芸彤也僅知 道大概的情況,公司的狀況都是根據被告許德賢的說詞得知 云云。惟查:
(一)被告許德賢係漢高科技公司、漢德創投公司之董事長;另 被告陳芸彤原與他人共同合資設立利創科技公司、擔任該 公司副董事長,後由被告許德賢取得原始股東持股,則改 由許德賢任公司董事長,陳芸彤則於93年8 月16日經選任 登記為公司監察人,被告許德賢則實際負責漢高科技公司 、漢德創投公司及漢德生技公司等3 家公司之財務及業務 經營等事實,業據被告許德賢陳芸彤於偵查及原審審理 中供述在卷(見98年度他字第7496號卷第176 至178 頁, 99年度偵字第18805 號卷一第81至87頁、原審卷一第86至 98頁),核與證人陳智育、黃立禾、楊淑真於偵查中,及 證人陳智育、黃立禾、黃厚平於原審審理中所為證述內容 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18459 號卷第36至38、56頁,原審 卷三第68至95頁),並有漢高科技公司、漢德創投公司及 漢德生技公司等公司之登記案卷、被告許德賢擔任「漢高 集團」總裁名片等在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第7496號卷第 8 、52至61、265 至272 頁),互核相符,堪予認定。證



陳智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94年發生被告許德賢在大陸 被拘留,當時公司資金已經很不足了,這段期間由被告許 德賢的父親管理公司,當時被告陳芸彤也經常出入公司, 我們叫她陳董,她賣股票籌組資金,保釋被告許德賢,公 司才能繼續運作,95年3 月21日被告許德賢出現了,這段 期間被告陳芸彤應該都知道公司的狀況,被告陳芸彤係擔 任董事或監察人,她經常帶人來看公司,要買股票,被告 許德賢陳芸彤都跟人說公司未來性多好多好等內容,被 告許德賢的父親也有要求被告陳芸彤過來洽談切票的問題 ,以籌備資金,因伊就在旁邊,陳芸彤在公司擔任董事、 或監察人。陳芸彤沒有負責行政職務,但他經常帶人來看 公司,要買股票。陳芸彤帶人到公司,會計小姐或許德賢 有時是當天,或是前幾天通知我說有人要過來,請我作簡 報。陳芸彤在公司在我隔壁辦公室,有固定的辦公室等語 (見本院更一卷二第41-45 頁)。雖被告陳芸彤辯稱:伊 未曾在漢德生技公司擔任過任何職務,不知曾被推選擔任 漢德生技公司監察人,亦不知其何以在前揭監察人願任同 意書上簽名,及其所持用之前揭漢德生技公司執行董事名 片,僅係被告許德賢在口頭上給其使用名片云云。惟被告 陳芸彤係親自簽具自93年8 月16日至95年7 月13日止漢德 生技公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等情,業經被告陳芸彤於原審 審理中確認無誤,復稱:其曾因被告許德賢向其表示要用 到其身分證,乃將其身分證交予被告許德賢等語(見原審 卷三第206 頁正反面),而前揭漢德生技公司登記案卷內 亦確附有被告陳芸彤之身分證影本、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在 卷可稽(見漢德生技公司登記卷一第25頁反面、第29頁) 。又被告陳芸彤於漢德生技公司前身利創科技發展公司時 即係以原名陳淑貞擔任公司董事迄90年9 月6 日始辭任等 情,有漢德生技公司登記卷在卷可查,被告許德賢更供稱 :漢德生技公司在93年8 月16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推選被 告陳芸彤擔任漢德生技公司監察人,係經過被告陳芸彤同 意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6 頁)。是以被告陳芸彤曾任公 司董事之經驗,實無「不知於何時簽具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之理。倘未經被告陳芸彤同意,豈能取得被告陳芸彤新 領改名後之身分證影本,參以被告陳芸彤其對外尚持用「 漢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陳芸彤」之名片,並 向投資人自稱其為漢德生技公司之「執行董事」等情,亦 為被告陳芸彤所不否認,故足認被告陳芸彤係漢德生技公 司實際監察人乙節,而被告陳芸彤辯稱:伊不知何時擔任 漢德生技公司監察人云云,顯不可採。




(二)漢德生技公司股票移轉情形:
1.被告許德賢陳芸彤均未經證券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許可從事證券業務,而漢德生 技公司雖曾於92年8 月間委託不知情之慶豐銀行簽證漢德 生技公司資本額為1 億元,並以每張1,000 股,每股面額 10元之價格發行股票,惟迄95年5 月間止均未辦理公開發 行等情,業經被告許德賢陳芸彤坦承不諱,並經函詢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慶豐商業銀行屬實 ,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8年10月23日 證期(券)字第0980054836號函、98年10月30日證期(發 )字第0980055293號函(見98年度他字第7496號卷第76、 77頁)、慶豐銀行98年11月16日(98)接管託營字第085 號函暨檢送併所附該行於92年間辦理漢德生技公司股票簽 證相關資料及已用印之股票樣張、聲明書、股票簽證申請 書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8805 號卷一第104 至108 頁),堪以認定。
2.而被告許德賢先將原漢德創投公司為登記名義之股票(即 附表一編號8 至17部分)分別移轉登記至不知情之張呈祥楊守仁(復再移轉登記為漢高科技公司名義,即附表一 編號31、32部分)、劉金瑤及其父許士英等名義由被告許 德賢自行實際掌控,另附表一編號28係亦形式上移轉登記 為被告陳芸彤名義,而附表一編號1 至7 、18至26、33至 39係由被告陳芸彤出面向各該部分投資人兜銷,而各別出 售、移轉過戶予附表一前開各編號之「買受人」欄所示之 投資人等情,據被告許德賢陳芸彤於本院上訴審審理中 坦承不諱,並據證人陳智育、黃立禾、林麗敏鄭峰岳杜素慧吳米加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31 頁反面至第46頁、第68至82、88至95頁)並據證人即附表 一編號5 朱靜子、6 張玉惠、74林永清於本院更一審審理 中到庭證述其等確係經由被告陳芸彤推薦施用詐術,陷於 錯誤而購買漢德生技股票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35 、136 背面、卷二第11背面),證人吳米加、李素蘭於本 院更一審審理中亦證述附表一編號75買受人李素蘭部分係 經由被告陳芸彤推薦施用詐術,使吳米加陷於錯誤而以李 素蘭名義購買漢德生技股票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9 頁背面、14頁背面),互核相符,並有漢高集團總裁名片 、漢德生技公司執行董事「陳芸彤」名片、漢高集團文宣 資料、漢德生技公司股份分配表、漢德生技公司股票與同 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資金流向表、華南商業銀行 (下稱華南銀行)92年5 月30日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華南銀行93年5 月27日匯款回條、國泰世華銀行93年6 月 8 日匯出匯款申請書、林麗敏簽發發票日為93年7 月29日 、面額260 萬元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支票、林麗 敏、林佳儒鄭志峰(即鄭峰岳)、杜素慧之集保協議書 及漢德生技公司股票、合庫銀行景美分行98年11月24日合 金景存字第0980004963號函暨檢送陳芸彤第000000000000 0 號帳戶建檔登錄單及自93年1 月起至94年12月止之交易 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98年11月26日一中崙字第 00189 號函暨檢送許德賢第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 及自93年1 月起至98年9 月止之交易明細表、杜素慧購買 漢德生技公司股票之稅額繳款書、板信銀行92年6 月30日 存摺類取款憑條及板信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5 紙、板信銀 行93年1 月12日存摺類取款憑條、板信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書7 紙、合庫銀行景美分行98年10月26日合金景存字第09 80004512號函暨檢送陳芸彤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建檔 登錄單及92年1 月14日至94年4 月25日交易明細表、合庫 銀行景美分行99年1 月29日合金景存字第0990000477號函 暨檢送陳芸彤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92年1 月13日至 98年9 月24日交易明細表及相關交易傳票在卷可稽(見98 年度他字第7496號卷第8 至26、30、35至39、76至77、13 4 至173 、193 、201 頁,99年度偵字第18805 號卷一第 16至22、25、30至31、34至36、41至44、50至56、65至73 頁、卷二第159 至263 、387 至417 頁,其中漢德創投公 司、漢高科技公司登記案卷均係附於本件卷外),互核相 符,是前揭相關事實,均堪認定。
3.就附表一編號36「林清永」部分所示之漢德生技公司股票 ,據被告許德賢陳稱係其透過被告陳芸彤銷售予林清永, 雖為被告陳芸彤所否認,辯稱其就此部分並無印象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91至92頁,該部分筆錄將「林清永」誤載為 「林清勇」),然證人林永清原名林清永)於本院更一 審審理中證稱:伊是向被告陳芸彤購買漢德生技的股票, 是被告陳芸彤向伊推薦購買的,被告陳芸彤和伊都是獅子 會2005、2006年的會長,伊作餐廳,她說公司有養蝦,宜 蘭有養蝦場,伊覺得對餐飲有幫助,伊就跟她購買,她才 說已經有列印股票,本來說可能會上市,一張35元,伊說 好,就認股30張,隔幾天她就拿30張股票過來,伊就給她 一張即期支票,股票上就有伊的名字;伊說要看蝦場,她 說被公司騙,要找董事長,之後伊有到竹圍參觀,感覺不 對勁,伊跟她說不是有蝦場,怎麼會只有這個,之後伊有 找被告陳芸彤,最後她就電話也不接;伊只有去公司一次



,有見到被告許德賢董事長,他有出來介紹等語(見本院 更一卷二第11頁反面至12頁反面),是以被告許德賢之供 述及證人林永清之證述,足以認定被告陳芸彤參與推銷或 兜售漢德生技公司股票予林永清之行為。
4.就附表一編號27、28部分,被告許德賢於原審審理中供稱 :該部分以「陳偉六」名義登記之漢德生技公司股票,原 本即係被告陳芸彤所持有之股票,並稱上開股票移轉至葉 淑雯(已歿)及被告陳芸彤名下,僅係將股份從陳偉六名 下轉回,並未實際支付款項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0、158 、165 頁反面、第316 頁),復於原審審理中陳稱:伊原 來打算自前揭1 億元漢德生技公司股票中提撥百分之二作 為陳偉六之持股,嗣因陳偉六未參與經營漢德生技公司, 其乃打算將該百分之二持股之一半即100 張漢德生技公司 股票無償登記予被告陳芸彤,因陳芸彤已將其中20張售予 葉淑雯,故將上開100 張漢德生技公司股票登記為被告陳 芸彤與葉淑雯各持股80張、20張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2 頁),核與附表一編號27、28所示,各登記予被告陳芸彤葉淑雯之持股各為80張、20張等情相符。而被告陳芸彤 於原審100 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中均稱不知股票登記情形 (見原審卷二第56頁),另再於原審101 年4 月19日審理 中陳稱就前揭100 張漢德生技公司股票,其並未花錢購買 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2 頁),亦與被告許德賢供述情節 不謀而合,堪認被告許德賢前揭供述可信。是附表一編號 27、28所示由「陳偉六」名義分別移轉登記予各該部分所 示之「葉淑雯(歿)」、「陳芸彤」部分,應均不列入被 告許德賢之犯罪所得。
5.就附表一編號29、30部分,附表一編號29「原始股東」欄 之「陳智育」部分,此部分係由被告許德賢因委請陳智育 擔任漢德生技公司總經理,而承諾給予陳智育之技術股, 陳智育並未實際出資等情,業經被告許德賢供述明確,核 與證人陳智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相合(見99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一第57至58頁,原審卷三第74頁);另該附表一 編號30所示「原始股東」欄漢高科技公司名義部分,雖亦 係由被告許德賢實際持有,惟各該部分嗣後均未出售移轉 過戶予他人,故此二部分均與本件無涉,均併敘明。(三)詐術之施用:就漢德生技公司原登記資本額僅1,000 萬元 ,且自被告許德賢於91年12月間入主漢德生技公司後,該 公司歷年營運業績均不佳,歷年均處於虧損狀況,並無足 夠資金營運,被告許德賢陳芸彤二人均明知上開情形, 仍由被告陳芸彤出面向附表一編號1 至7 、18至26、33至



39部分所示漢德生技公司股票買受人在內之投資人偽稱漢 德生技公司業績良好,即將上市櫃,上櫃後股價將飆漲至 每股70、80元,甚至90幾元、100 元等語,致前揭投資人 因而陷於錯誤,購買如各該部分所示之漢德生技公司股票 ,因而致遭受損害:
1.證人黃立禾於100 年3 月23日偵查中證稱:伊之前在漢德 生技公司擔任會計,陳智育是總經理在95年3 月份離職, 伊任職時公司就一直沒有錢,公司最大的支出是研發費用 ,且公司有出售股份給他人,錢是匯到公司帳戶,你知漢 德生技在工商時報的盤價有70至80元,資訊是被告許德賢 提供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459 號卷第54至57頁;然 證人黃立禾證稱伊在漢德生技公司係任職至「95年3 月份 」,應係「96年3 月份」之誤述);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漢德生技公司係從事蝦疫苗研發,有設立研究室,由陳 智育負責帶領研究員進行研發工作,亦曾進行田間測試, 但大部分均失敗,伊認為研發成果不理想,另關於漢德生 技公司所研發之蝦疫苗營養劑,迄伊於96年3 月間離職時 止,均尚未能量產;伊知悉漢德生技公司歷年營運情形均 係處於虧損狀況,且於漢德生技公司在92年7 月間辦理前 揭9,000 萬元增資時,伊即知悉該項增資係不實增資,伊 於調查及偵查中所為相關證述,內容均實在等語(見原審 卷三第88至95頁),證人朱靜子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朋 友介紹陳芸彤,說他們有漢德的股票不錯,伊說沒有錢, 母親才有錢,我們就買了漢德的股票,伊記得不是13元, 多少錢我不太記得,但我們並沒有拿到股票,他們那時說 不能寫我們名字,伊接觸的是被告陳芸彤,後來在淡水開 股東會時,伊有見過被告許德賢等語(見本院更一卷一第 135 頁正反面);證人張玉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女兒 朱靜子回來告訴伊,一個朋友說一個股票,是做魚蝦藥品 ,但是還沒有上市,後來伊女兒就帶被告陳芸彤,去一個 逸仙路大廈裡面,她告訴伊放心,然,第一次開會就告訴 伊是虧了,也沒有給伊任何股票,被告許德賢就說股票擺 在公司這裡,省得你們在外面賣價格賣低了,所以伊就把 股票擺在他那邊,每次去開會就告訴我們虧了,當初是被 告陳芸彤向伊推薦購買漢德生技的股票,她說會漲到75元 ,伊是買25元一股,花了250 萬元買了5 萬股,伊女兒買 5 萬,共10萬股等語(見本院更一卷一第136 頁反面至13 7 頁反面),證人林永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陳芸彤 和伊都是獅子會2005、2006年的會長,伊作餐廳,他說公 司有養蝦,宜蘭有養蝦場,伊覺得對伊餐飲有幫助,就跟



他購買。事後才知道都在騙人。伊說要看蝦場,他說被公 司騙,要找董事長,他介紹公司,說這是一家養蝦,用種 蝦,伊作餐廳做很久,知道臺灣養蝦做不起來,伊認為有 蝦場不錯,對伊作餐廳有幫助,才想說都是做公益不會騙 人,才說要投資。他才說他已經有列印股票,本來說可能 會上市,壹張35元,伊就認股30張。隔幾天他就拿30張股 票過來,伊就給他1 張即期支票,股票上就有伊的名字。 之後伊有到竹圍參觀,感覺不對勁,伊問他說不是有蝦場 ,怎麼會只有這個,之後伊找陳芸彤,最後他就電話也不 接。 他說那邊是辦公室,伊說不是要帶我們去和蝦場, 怎麼會到公司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2頁背面),證 人陳智育於本院更一審審理中證稱:伊係漢德生技斯時之 總經理,漢德生技公司從事生物科技,研發有成果是持續 在進行,伊認為一定要申請專利,必須要有量產,但漢德 生技公司量產是虛的,量化一定要有機器,當時機器設備 不足,我們當時也沒有請人,由我們研發人員支應,此外 我們也要求研發出來的東西要做田間測試,此部分於宜蘭 我們有找一個池子,也只做了三- 四個月,許德賢就叫我 們停下來,現在回頭來看感覺都是虛的,專利部分,我們 也向美國幾個國家申請,但這是持續駁回再答辯一陣子的 時間,96年9 月29日許德賢竟然派了七、八個人無預警把 公司的實驗室全部拆除,並且要求伊把卡片交出來,實驗 室的器材跟當時所研發的東西至今下落不明,事後到了97 年初,另外一個實驗室的學弟告訴伊越南的專利申請過了 ,但伊全然不知。有研發的東西出來要測試,不可能馬上 去賣,要初步的適量,再做測試。要有一定的量。94年在 做田間測試時,因為必須要持續的測試,才知道結果,但 是當時無法繼續測試,所以無法知道後續的成果。陳芸彤 帶了很多人,次數非常非常多,並且要求我做簡報,後來 伊拒絕,伊問會計為何這麼多人來這裡,他說是來買股票 。研發疫苗需要量產的話,我們請求馬偕育成中心合作, 請他們幫我們代制量產抗體,結果這段期間代制費相近60 萬元,許德賢也積欠人家,造成事後馬偕醫院對雙方的合 作有影響,不管量產、工廠製造、田間測試,這些都是瓶 頸,幾乎沒有一項完成的。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辦法 有資金去做測試。對於研發遇到這種情況,陳芸彤應該要 知道,許德賢從94年就開始積欠員工的薪水,中間研發人 員也陸陸續續要離職,甚至有資遣費沒有給人家,提起訴 訟,弄的不愉快。94年發生許德賢在大陸被告被拘留,當 時公司資金已經很不足了,這段期間有許德賢的父親管理



公司,當時陳芸彤也經常出入公司,事後伊有聽公司缺資 金,賣賓士,請陳芸彤(當時我們叫他陳董)賣股票籌組 資金,保釋許德賢,公司才能繼續運作,95年3 月21日許 德賢出現了,這段期間陳芸彤應該都知道公司的狀況,所 以伊才認為陳芸彤他知道公司後來的狀況。公司缺資金不 是聽說的,我們資金確實不足,員工的薪水都發不出來。 公司機器不足、人員不足的問題伊不會在簡報時說。生產 是後面量化,已經做到,簡報並不會提到,比如說我是要 給蝦子做病毒防制,這是會說明,但不會說工廠要怎麼做 。伊就說事後會量產,要工廠來做,要合法就要工廠登記 製造。做出來的東西就要測試,必須要測試結果才知道樂 不樂觀,這是一個流程。公司的工廠規模、設備沒有辦法 量產,當時有少量的生產給養殖業者使用,因為我們產出 少部份給人家測試,一種是我們公司自己測試,另一種是 田間業者測試,當然希望取得資料愈多愈好。給養殖業者 測試之後,有做少量的銷售,只有幾十萬。為了達到量產 的要求,曾有跟臺灣其他公司嘗試合作,就是因為資金不 足,為了省成本我們有找大甲大豐疫苗公司洽談合作,後 來持續也好幾家,海淯等。談合作前的專業是我,但合作 的條件不是我,所以我並不知道為何沒有成功。伊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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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籌備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籌備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