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中琦 王叁郎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 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柏傑(原名黃羚榕)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鴻泉(原名謝宗伯)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7 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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