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矚上訴字,104年度,1號
TPHM,104,原矚上訴,1,2017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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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光榮
選任辯護人 陳育祺律師
      王俊傑律師
      於知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良彬
選任辯護人 陳煥生律師
      蕭萬龍律師
      劉博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一先
選任辯護人 曾伊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保光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許美麗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榮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唐琪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明輝
選任辯護人 夏媁萍律師
      胡原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阿勇
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益桯
選任辯護人 盧明軒律師
      徐一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績欽
選任辯護人 吳宗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子芳
選任辯護人 郭佩宜律師
      陳和貴律師
被   告 鄭美琴
選任辯護人 黃豐緒律師
      黃淑怡律師
      林辰彥律師
被   告 徐如松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于世英
選任辯護人 周幸樺律師
      蘇章巍律師
被   告 劉范州
選任辯護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潘炳暉
選任辯護人 余家斌律師
      張泰昌律師
被   告 戴卉婧(原名戴金玉)
選任辯護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鍾青青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何美慧
選任辯護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黃國寶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王富美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朱義德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曾玟球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陳能森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鄭書城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湯明聰
選任辯護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郭成隆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劉安倫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張華堂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蔡幸欣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杜華綠
選任辯護人張堂歆律師
被   告 邱國隆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柯幸宜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劉正宇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陳智華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黃信榮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徐進堯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朱陳國智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沈港燃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徐玉蘭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彭賢超
選任辯護人 蔡佩儒律師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張明英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彭曼玲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吳玉汝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黃婉淑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鍾敏菁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鄧文煥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鄭光慶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陳雅雯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黃惠秋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徐慧芯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張志弘
選任辯護人 陳育祺律師
      王俊傑律師
      於知慶律師
被   告 何明星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陳志強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劉真琴
選任辯護人 馬潤明律師
被   告 羅政安
選任辯護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江菊美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趙淑芝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孫光明
選任辯護人 馬潤明律師
被   告 葉長發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王賢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邱鳳柑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王恭志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范棋崴(原名范光順)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洪彰良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呂紹澄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彭寶旺
選任辯護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王紹先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律師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漢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績欽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第7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7757
號、100年度選偵字第71號、102年度偵字第2927號、第5011號、
第5468號、第5711號、第6082號、第9257號,追加起訴案號:同
署102年度偵字第172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巳○○所犯附件編號一①至④所示部分、K○○所犯附件編號七①至⑧所示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f○○所犯附件編號五①、②所示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U○○所犯附件編號八①、②所示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O○○所犯附件編號九所示部分暨未○○、J○○、j○○、x○○、F○○部分均撤銷。巳○○所犯附件編號一①至④所示之罪,處如附件編號一①至④「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x○○所犯附件編號二①、②所示之罪,處如附件編號二①、②「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禠奪公權肆年。
F○○所犯附件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件編號三「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j○○所犯附件編號四①至③所示之罪,處如附件編號四①至③「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禠奪公權肆年。
f○○所犯附件編號五①、②所示之罪,處如附件編號五①、②「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禠奪公權肆年。
未○○所犯附件編號六①至⑤所示之罪,處如附件編號六①至⑤「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禠奪公權肆年。
J○○所犯附件編號六①至⑤所示之罪,處如附件編號六①至⑤「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禠奪公權貳年。
K○○所犯附件編號七①至⑧所示之罪,處如附件編號七①至⑧「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U○○所犯附件編號八①、②所示之罪,處如附件編號八①、②「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O○○所犯附件編號九所示之罪,處如附件編號九「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U○○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
一、巳○○、x○○、未○○係新竹縣議會第16、17屆議員(任 期:民國95至 103年),j○○、f○○、F○○係新竹縣 議會第17屆議員(任期:99年至 103年),上開人等在職期 間皆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人。J○○係未○○之配偶,亦係其議員助理。O○ ○、U○○分別係漢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漢藻公司) 與大考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考公司)之負責人、副 總經理,t○○(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鎮漢數位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鎮漢公司)之負責人、亦係育田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育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K○○則擔任巳○○議 員之掛名助理。
二、緣新竹縣之縣議員得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公共工程建設及設 備補助款」(下稱公共工程補助款),且申請「公共工程補 助款」每位縣議員每年有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之額度限 制,用以補助縣轄內各團體、學校公共工程等經費。該經費 之使用,先由各議員填具「申請補助基層建設聯繫單」(下 稱聯繫單),送交新竹縣政府備查後,即由受補助學校、團 體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受補助學校、團體完成採 購後,再檢送相關驗收資料,報請新竹縣政府審核後撥款予 受補助學校,再由受補助學校付款予承作廠商。而K○○知 悉新竹縣政府有議員補助之經費得以提供學校改善教學設備 ,K○○為承包學校採購工程以獲取利益,遂尋求從事承包 學校採購工程之U○○、t○○合作,由K○○負責取得新 竹縣議員所提公共工程補助款之建議案建設經費(下稱議員



補助款),U○○、t○○則負責規劃採購之內容及出貨, 分別談妥以6比4之比例分配利潤(即由K○○分得採購價款 的百分之60)。商定後,K○○乃接洽縣議員巳○○、未○ ○或透過巳○○接洽縣議員j○○、f○○、x○○、F○ ○有關取得議員補助款、補助何單位以及提供賄款等事宜, K○○並自稱係議員助理,處理接洽受補助學校相關事宜, 再由K○○指定之前述廠商承包辦理改善教學設備採購工程 (U○○之漢藻公司係承包圖書採購工程,t○○之鎮漢公 司是承包英文電腦軟體採購工程)。渠等分別而為下列犯行 :
㈠巳○○於95年3月1日起,擔任新竹縣議會第16屆至第17屆議 員(任期至103年2月28日),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巳○○就開立「聯繫單」 建議新竹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
⒈K○○於99年間某日、100年間某日及101年間某日,向巳○ ○表示,請巳○○提供其縣議員職務上之行為,申請「公共 工程補助款」以補助選區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學校,並 表示若巳○○簽立「聯繫單」,以其於99、100、101年度在 職務上可運用之補助款額度範圍內,補助如附表一編號1至4 所示之錦山國小、新樂國小、東安國小、關西國小等學校, 將給付採購金額二成之賄賂或利潤(惟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部分之交付時間均在100年6月30日以前,而100年6月30日以 前尚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 罪之處罰規定),巳○○應允達成期約後,即對於上開享有 建議新竹縣政府動支補助特定學校之職務上行為,基於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 之時間,先後簽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聯繫單」送新 竹縣議會轉送至新竹縣政府。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101年 度關西國小補助款,新竹縣政府嗣核准補助 100萬元(巳○ ○、j○○各簽立補助50萬元之「聯繫單」),然因核准之 補助款不足,j○○遂於 101年(起訴書誤載為100年)8月 間前往立法院洽不知情之立法委員徐欣瑩,討論是否能為關 西國小爭取補助,嗣關西國小於101年8月20日發文函請新竹 縣政府轉陳向教育部申請70萬 9,124元補助,另副知立法委 員徐欣瑩國會辦公室與j○○,新竹縣政府則於 101年11月 15日函轉關西國小,教育部核准60萬元之補助。 ⒉在新竹縣政府同意核准補助後,錦山國小於採購完成驗收後 ,開立支票支付貨款56萬元予漢藻公司,支票於99年 9月28 日兌付,U○○於同年 9月底、10月初某日,在漢藻公司位



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交付33萬6千元之現金 予K○○,K○○復於同日或翌日,在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 000號2樓之辦公室,交付11萬2千元賄款予巳○○ 。而新樂國小採購完成驗收後,於99年12月31日以匯款方式 交付貨款52萬2千元予漢藻公司,U○○於100年1月4日後之 某日,在漢藻公司交付81萬 1,200元之現金予K○○(連同 十興國小、花園國小採購金額之六成)。K○○復於同日或 翌日,在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2樓之辦公室, 交付10萬 4,400元賄款予巳○○。而東安國小採購完成驗收 後,開立支票支付貨款62萬元予漢藻公司,支票於100年6月 9日兌付,U○○於100年6月10日下午3時許,在漢藻公司交 付37萬 2千元現金予K○○,K○○復於同日下午,在其位 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000號2樓之辦公室,交付12萬4千 元賄款予巳○○。K○○、t○○另共同基於對於不違背職 務之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關西國小採購完成驗收後,於 102年1月4日以匯款方式支付貨款160萬元予育田公司後,t ○○於 102年1月14日下午4時許,在K○○位在新竹縣竹北 市縣○○路000號2樓之辦公室,交付96萬元之現金予K○○ ,K○○即於同日下午 5時許,分別將裝有20萬元賄款(巳 ○○與j○○建議補助款計 100萬之二成)及27萬元(教育 部補助款60萬元之百分之45)之牛皮紙袋交予巳○○,巳○ ○再將裝有27萬元紙袋內之 9萬元取出交予K○○,嗣巳○ ○將裝有20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交予j○○收受(j○○所 收取之20萬元,包括以其實際補助款80萬元的二成計算之16 萬元,以及教育部補助款部分 4萬元),按照實際上巳○○ 與j○○建議補助款之額度計算,巳○○實際上分得 4萬元 之賄款,j○○則分得16萬元之賄款(因巳○○前曾向j○ ○借用30萬元之補助款額度)。嗣巳○○就如附表一編號 1 至3 所示之犯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 自首,就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於偵查中自白犯行, 並均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交所得財物。 ㈡x○○於95年3月1日起,擔任新竹縣議會第16屆至第17屆議 員(任期至103年2月28日),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x○○就開立上開「聯繫 單」建議新竹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
⒈x○○於99年間某日、 100年間某日,K○○透過巳○○向 x○○遊說表示,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竹北國小、鳳岡國小 等學校均係x○○議員之選區,基於選民服務,請x○○提 供其縣議員職務上之行為,申請「公共工程補助款」以補助



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各學校,並表示若x○○簽立「聯繫 單」,將其於99、 101年度在職務上可運用之補助款額度範 圍內,補助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學校,將給付採購金額 二成之賄賂或利潤(惟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部分之交付時間 在100年6月30日以前,而100年6月30日以前尚無對於公務員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罪之處罰規定), x○○應允期約後,即對於上開享有建議新竹縣政府動支補 助特定學校之職務上行為,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先後簽立如附 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聯繫單」送新竹縣議會轉送至新竹縣 政府。
⒉嗣新竹縣政府同意補助後,竹北國小採購完成驗收後,開立 支票支付貨款50萬元予漢藻公司,支票於100年4月27日兌付 ,U○○於100年4月28日交付155萬4,300元現金予K○○( 連同關西國小、嘉興國小、二重國小、錦屏國小、五峰國小 採購金額之六成),K○○復於 100年4月29日上午9時許前 往新竹縣議會,交付37萬 2,400元之現金予巳○○(連同關 西國小、嘉興國小、錦屏國小、五峰國小採購金額之二成) ,巳○○收受款項後,遂於 100年5月2日上午11時21分、下 午 2時12分許與x○○聯繫後,將裝有10萬元賄款之牛皮紙 袋在新竹縣議會交予x○○收受。K○○、巳○○、t○○ 另共同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鳳岡 國小採購完成驗收後,開立支票支付貨款40萬元(x○○補 助10萬元,未○○補助30萬元),支票兌付後,t○○於10 1年5月4日上午10時許,交付61萬2千元之現金予K○○(包 括鳳岡國小及六家國中採購金額之六成),K○○領款後即 將裝有 2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交予巳○○,巳○○再於同日 下午6時許,將裝有2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在新竹縣議會轉交 予x○○收受。
㈢F○○於99年3月1日起至100年8月間止,擔任新竹縣議會第 17屆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 職務權限之人。F○○就上開「聯繫單」建議新竹縣政府補 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⒈99年間某日,K○○透過巳○○議員向F○○遊說表示,如 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錦屏國小、嘉興國小等學校均係F○○ 議員之選區,基於選民服務,請F○○提供其縣議員職務上 之行為,申請「公共工程補助款」以補助如附表三編號1至2 所示各學校,並表示若F○○簽立「聯繫單」,將其於99年 度在職務上可運用之補助款額度範圍內,補助如附表三編號 1至2所示之學校,將給付採購金額二成之賄賂或利潤( 100



年 6月30日以前尚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 約、交付賄賂罪之處罰規定),F○○應允期約後,即對於 上開享有建議新竹縣政府動支補助特定學校之職務上行為, 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如附表三編號 1至2所示之時間,先後簽立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聯繫 單」送新竹縣議會轉送至新竹縣政府。
⒉嗣新竹縣政府同意核准補助後,學校採購完成驗收後,錦屏 國小於100年4月22日匯款支付貨款26萬元予漢藻公司,嘉興 國小於100年4月21日匯款支付貨款24萬元予漢藻公司,而U ○○於100年4月28日交付155萬4,300元之現金予K○○(連 同竹北國小、關西國小、二重國小、五峰國小採購金額之六 成),K○○復於 100年4月29日上午9時許前往新竹縣議會 ,交付37萬 2,400元之現金予巳○○(連同竹北國小、關西 國小、五峰國小採購金額之二成),巳○○收受款項後隨即 於同日下午 2時許,將裝有10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在F○○ 位於新竹縣橫山鄉中山街之住處轉交予F○○收受。 ㈣j○○於99年3月1日起,擔任新竹縣議會第17屆議員(任期 至103年2月28日),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j○○就上開「聯繫單」建議新竹 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⒈99年間某日、100年 8月下旬某日、100年12月30日,K○○ 透過巳○○議員向j○○遊說表示,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 關西國小(99年、 101年)、關西國中、石光國中等學校均 係j○○議員之選區,基於選民服務,請j○○提供其議員 職務所應為之行為,申請「公共工程補助款」以補助如附表 四編號1至4所示各學校,並表示若j○○簽立「聯繫單」, 將其於99、100、101年度在職務上可運用之補助款額度範圍 內,補助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學校,將給付採購金額二 成之賄賂或利潤(惟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部分之交付時間在 100年6月30日以前,而100年6月30日以前尚無對於公務員不 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罪之處罰規定),j ○○應允後,即對於上開享有建議新竹縣政府動支補助特定 學校之職務上行為,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 意,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先後簽立如附表四編 號1至4所示之「聯繫單」送新竹縣議會轉送至新竹縣政府。 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101年度關西國小補助款,新竹縣政 府嗣核准補助 100萬元(j○○、巳○○各簽立補助50萬元 之「聯繫單」),然因核准之補助款不足,j○○遂於 101 年(起訴書誤載為100年)8月間前往立法院洽不知情之立法 委員徐欣瑩,討論是否能為關西國小爭取補助,嗣關西國小



於101年8月20日發文函請新竹縣政府轉陳向教育部申請70萬 9,124 元補助,另副知立法委員徐欣瑩國會辦公室與j○○ ,新竹縣政府則於 101年11月15日函轉關西國小,教育部核 准60萬元之補助。
⒉新竹縣政府同意核准補助後, 100年間關西國小採購完成驗 收後,開立支票支付貨款50萬元予漢藻公司,支票於100年4 月20日兌付,U○○於100年4月28日交付155萬4,300元之現 金予K○○(連同竹北國小、嘉興國小、二重國小、錦屏國 小、五峰國小採購金額之六成),K○○復於100年4月29日 上午9時許前往新竹縣議會,交付37萬2,400元之現金予巳○ ○(連同竹北國小、嘉興國小、錦屏國小、五峰國小採購金 額之二成),巳○○收受款項後即於 100年5月2日上午11時 28分許電話聯繫j○○後,並將裝有10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 在新竹縣議會交予j○○收受。t○○、K○○與巳○○另 共同分別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關 西國中、石光國中、關西國小採購完成驗收後,關西國中於 100年11月25日匯款24萬1,940元予鎮漢公司,t○○再於10 0年11月29日晚間10時許,交付14萬5,200元(即關西國中採 購價款之六成)之現金予K○○,而石光國中開立支票支付 貨款24萬2千元,支票於100年12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12月5 日)兌付後,t○○於100年12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12月2 2日傍晚),交付14萬5,200元(即石光國中採購價款之六成 )之現金予K○○,而K○○則於100年12月5日事先將裝有 10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交予巳○○,巳○○再於同日下午, 將裝有10萬元(以50萬元計算之二成)賄款之牛皮紙袋在新 竹縣議會交予j○○收受。而關西國小復於 102年1月4日以 匯款方式支付貨款 160萬元予育田公司後,t○○於102年1 月14日下午4時許,在K○○位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 2樓之辦公室,交付96萬元之現金予K○○,K○○即於 同日下午 5時許,分別將裝有20萬元賄款(j○○與巳○○ 建議補助款計 100萬之二成)及27萬元(教育部補助款60萬 之百分之45)之牛皮紙袋交予巳○○,巳○○再將裝有27萬 元紙袋內之 9萬元取出交予K○○,嗣巳○○復於102年1月 16日中午後之某時,將裝有20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在新竹縣 關西鎮j○○服務處附近交予j○○收受(j○○所收取之 20萬元,包括以其實際補助款80萬元的二成計算之16萬元, 以及教育部補助款部分 4萬元),按照實際上j○○與巳○ ○建議補助款之額度計算,j○○實際上分得16萬元之賄款 ,巳○○則分得 4萬元之賄款(因巳○○前曾向j○○借用 30萬元之補助款額度)。




㈤f○○於99年3月1日起,擔任新竹縣議會第17屆議員(任期 至103年2月28日),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f○○就上開「聯繫單」建議新竹 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位之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⒈100年 8月下旬某日、101年間,K○○透過巳○○議員向f ○○遊說表示,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二重國小、桃山國小 、五峰國小等學校均係f○○議員之選區,基於選民服務, 請f○○提供其議員職務上之行為,申請「公共工程補助款 」以補助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各學校,將給付採購金額二 成之賄賂或利潤,f○○應允後,即對於上開享有建議新竹 縣政府動支補助特定學校之職務上行為,竟基於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 ,先後簽立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聯繫單」送新竹縣議 會轉送至新竹縣政府,K○○、巳○○、t○○則共同基於 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100年8月29日f ○○簽發補助二重國小之「聯繫單」同時,巳○○即事先墊 付賄賂現金10萬元予f○○。又K○○於101年1月2、3日提 領20萬元交付予巳○○後,巳○○於f○○於 101年1月4日 簽發補助桃山國小、五峰國小之「聯繫單」同時,在新竹縣 議會停車場坡道旁,即交付20萬元之現金賄款予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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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