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77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漢碂
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楊慶鐘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蔡金議
呂世凱
蔡宏明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 103年度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 104年 6月 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4696號、第
74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韓漢碂部分撤銷。
韓漢碂犯如附表「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韓漢碂係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下稱新竹市環保局)依「臺灣 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設置基準」進用之職工, 自民國77年 9月間起至102年3月間止,擔任該局清潔科保養 廠(下稱保養廠)班長(領班),具有督責保養廠人員辦理 該局清潔車保養、維修、各項保養、維修之形式驗收及驗收 完成後檢據核銷、並於動支經費請示單之「驗收或證明」欄 位核章之權責,亦負責小額採購案或個案招標「非合約項目 」零件案之請購、派修及驗收,楊慶鐘則係該局依上開規定 進用之職工,擔任保養廠引擎組技工,負責引擎車體維修、 車輛資料整理、新舊車輛檢驗作業及監理所換發執照、保險 卡等業務,其等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永新興電機行(址設新竹市 ○區○○路00巷00弄00號,負責人為藍茂陽;下稱永新興行 )自78年間起即為承攬新竹市環保局清潔車機電維修業務之 廠商,嗣於95年間得標該局當年度清潔車機電各項零件採購 案、並於96年間至 101年間各年度因續約或得標而承攬該局 清潔車機電維修業務;昇億汽車材料號(址設新竹市○區○
○路 0段00號;負責人為邱清鎮;下稱昇億號)則於95年間 至 101年間因得標該局各該年度清潔車引擎各項零件採購案 而承攬該局清潔車引擎維修業務。詎韓漢碂明知永新興行、 昇億號分別為承攬新竹市環保局清潔車機電、引擎維修業務 之廠商,亟欲使維修、驗收乃至請款程序順利進行,竟與楊 慶鐘共同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韓漢 碂於96年間假藉「保養廠為使清潔車順利通過定期檢驗,需 支付『驗車公關費』(或稱『驗車規費』)予外面之驗車人 員,原負責清潔車定期檢驗作業之保養廠技工蔡銘陽已死亡 ,現由楊慶鐘接手負責此項業務」為名,分別要求藍茂陽、 邱清鎮自97年度起每年支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驗車 公關費」或「驗車規費」予楊慶鐘,藍茂陽、邱清鎮聞言, 為求前述維修、驗收、請款程序順利進行,避免頻遭刁難致 影響商號營運,乃應允其索賄之要求,而各以每年支付5000 元賄賂,作為維修、驗收、請款程序順利進行、免受刁難之 對價,並分別接續於97、98、99年農曆年後某時在保養廠內 各交付賄款5000元、合計 1萬5000元予楊慶鐘收受。嗣邱清 鎮於 100年農曆年後,在保養廠內欲依約交付賄款5000元予 楊慶鐘時,因楊慶鐘自覺不妥而拒絕收受,韓漢碂亦於 100 年農曆年後向藍茂陽表示今後無須再給,藍茂陽、邱清鎮始 未再繼續按年交付該筆賄款(關於楊慶鐘對職務上之行為分 別收受藍茂陽、邱清鎮及和揚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和揚公司 〉業務經理楊榮忠所交付之賄款各 1萬5000元之部分,業經 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 3罪〉;至韓漢碂所涉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楊榮忠所交付之賄款 1萬5000元之部分,業經檢察 官於韓漢碂另案貪污提起上訴而繫屬本院 103年度上訴字第 317 號審理時,移送本院併辦,嗣經本院退由檢察官另為適 法之處理,而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及本院審判範圍;另關於藍 茂陽、邱清鎮對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部分,於其等行為 時並無處罰之明文而未據起訴)。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報告、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即被告韓漢碂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韓漢碂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 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韓漢碂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中均 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6至80頁、第 167頁反面至 第 173頁),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 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 4反面解釋、第 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韓漢碂固坦承其自77年間起擔任保養廠班長(領班 ),負責新竹市環保局清潔車保養、維修、驗收等業務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清潔車如有故障 ,係技工自行修繕或廠商維修,由技工決定,廠商維修所使 用之零件係原廠品或同等品,均按招標項目規定,我未向藍 茂陽、邱清鎮收取任何款項,亦不知彼等每年交付5000元予 楊慶鐘;我擔任班長之業務內容並不包括零件之實質驗收, 僅就技工驗收後之結果形式上予以確認,且無決定故障之清 潔車應如何維修之權限,對於清潔車之維修、驗收及請款之 流程,均無完全決定權,自無刁難廠商之可能,且藍茂陽所 稱刁難情事,係指我不准廠商交付副廠材料,然此乃依法執 行職務,何來刁難之說?驗車公關費又係之前副班長蔡銘揚 在世時即已形成之慣例,完全與我無關云云。經查: ㈠關於被告韓漢碂之身分及職務:
⒈被告韓漢碂係新竹市環保局依「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 隊員駕駛技工設置基準」進用之職工,自77年 9月間起至 102年3月間止,擔任保養廠班長(領班),職稱為「技工 」,其法定職務雖無明文,然其工作內容及負責之事務包 括督責保養廠人員辦理該局清潔車保養、維修、各項保養 、維修之形式驗收及驗收完成後檢據核銷、並於動支經費 請示單之「驗收或證明」欄位核章,亦負責小額採購案或 個案招標「非合約項目」零件案之請購、派修及驗收。該 局之清潔車需修繕時,駕駛會填寫修繕申請單,由保養廠 各負責技工檢視以決定自行修繕或辦理請購由廠商施作, 被告韓漢碂為保養廠之班長,督責清潔車之維修業務,實 際上有現場決定修繕方式之主導權。而該局辦理非屬契約 項目之清潔車各項零件採購,故障請修流程為:由駕駛填 寫修繕單申請,由廠商報價,如為6000元以下,則逕請廠 商維修,如為6000元以上,需由該局行政科辦理經費請示 ,再由廠商維修,以所開立之收據或發票辦理核銷。被告 韓漢碂負責維修之實質更換零件。至於有關請款核銷流程 ,係由該局清潔科(請購單位)填寫採購(費用動支)申 請單,並檢附車輛損壞請修單及估價單等文件,經行政科 及會計室會辦核章,經機關首長核示後,辦理請款核銷作 業;其中被告韓漢碂負責於各項維修完成檢據核銷並於驗 收部分核章;實務運作上,故障請修請示經核可後,後續
才會辦理經費核銷,因行政科及會計室均就書面辦理審核 ,即只檢視所附文件是否齊全,並無實質審核,此有新竹 市環保局102年5月27日竹市環政字第0000000000號、 104 年2月17日竹市環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102 年度偵字第7437號卷第17頁正、反面、原審訴字卷二第73 頁),被告韓漢碂復供稱:我的業務內容包括請購、車輛 維修及驗收、暨分配保養廠人員之工作。清潔車進廠維修 時,先請司機填寫維修申請單給保養廠,保養廠技工檢查 後,若無法自行修繕,則請廠商前來查看並估價,維修金 額如未超過6000元,技工會請廠商修理後照相,再送到我 這裡,若維修金額超過6000元,則需送到專員、科長、總 務室、行政室及局長批准後才可請廠商維修,零件更換前 也要先照相,技工在單據上填載施工完畢,並將照片及實 品一起送給我看,我看過之後才會在驗收欄位用印,事後 廠商請款,我也要用印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24頁、第 30頁正、反面、卷三第 140頁反面),證人藍茂陽於原審 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若清潔車故障,司機會將車輛故障的 情況寫在黑板上,技工打電話給我說有東西壞掉需要我協 助,我去現場檢查並估價,如果估價金額為6000元以下, 我就直接修,修好以後技工會驗收,沒有問題的話,我就 送申請單,申請單要給技工蓋章,並將換好的東西及故障 的東西都照相給技工確認後再送單,送單要經過班長(即 被告韓漢碂)蓋章,再往行政室送,我連同發票送上去兩 週後錢就會下來,差不多來回兩次,我第一次送單時並沒 有發票,他們核可之後會退回到我這邊,我再檢附發票送 回去一次,錢才會下來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17頁反面 至第18頁),再觀諸卷附核銷文件中之「請購單位」、「 驗收或證明」等欄位、暨「科(室)動支經費請示單」上 之「請購單位」欄位及「請修單」上之「技工」、「管理 人員」等欄位,均蓋有被告韓漢碂之姓名章(見原審訴字 卷二第74至76頁),足見被告韓漢碂之職稱雖為技工,且 無法定職務,惟依其所服務之新竹市環保局對其職務內容 之分配,其係負責督導保養廠人員辦理該局清潔車保養、 維修、各項保養、維修之形式驗收(包括維修所需零件之 請購、派修及驗收)及驗收完成後檢據核銷,實際上有現 場決定修繕方式之主導權,其在分層負責下,關於清潔車 之維修(包括零件之請購)、事後之驗收,均須其在相關 單據上核章,始得進行後續請款流程,故不論實質上係由 保養廠所屬技工中之何人驗收,均須檢具照片及實品予被 告韓漢碂,再由被告韓漢碂於核銷單據上之「驗收或證明
」等欄位蓋章,始得繼續完成檢據核銷流程而使廠商能順 利領款,則被告韓漢碂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無訛。其辯護人徒以其職稱為 「技工」,無法定職務為由,辯稱其非屬刑法上所稱之公 務員云云,並不足採。
⒉至楊慶鐘則係新竹市環保局依「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 隊員駕駛技工設置基準」進用之職工,擔任保養廠引擎組 技工,負責引擎車體維修、車輛資料整理、新舊車輛檢驗 作業及監理所換發執照、保險卡等業務,此亦有卷附該局 102年5月27日竹市環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見 102 年度偵字第4696號卷第 107頁),則其同屬依法令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乙節,亦堪認 定。
㈡關於永新興行負責人藍茂陽及昇億號負責人邱清鎮交付上 述「驗車公關費」(或稱「驗車規費」)之緣由及過程: ⒈藍茂陽所經營之永新興行自78年間起即為承攬新竹市環保 局清潔車機電維修業務之廠商,嗣於95年間得標該局當年 度清潔車機電各項零件採購案、並於96年間至 101年間各 年度因續約或得標而承攬該局清潔車機電維修業務;邱清 鎮所經營之昇億號則於95年間至 101年間因得標該局各該 年度清潔車引擎各項零件採購案而承攬該局清潔車引擎維 修業務等情,迭據證人藍茂陽、邱清鎮證述明確,並有該 局清潔車機電各項零件採購案標案紀錄、引擎各項零件採 購案標案紀錄、102 年7月3日北市環政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永新興行承攬清潔車採購案結算金額等在卷可憑 ,已堪認定。
⒉被告韓漢碂明知永新興行、昇億號分屬承攬新竹市環保局 清潔車機電、引擎維修業務之廠商,亟欲使維修、驗收乃 至請款程序順利進行,竟於96年間假藉「保養廠為使清潔 車順利通過定期檢驗,需支付『驗車公關費』(或稱『驗 車規費』)予外面之驗車人員,原負責清潔車定期檢驗作 業之保養廠技工蔡銘陽已死亡,現由楊慶鐘接手負責此項 業務」為名,分別要求藍茂陽、邱清鎮自97年度起每年支 付5000元之「驗車公關費」或「驗車規費」予楊慶鐘,藍 茂陽、邱清鎮聞言,為求前述維修、驗收、請款程序順利 進行,避免頻遭刁難致影響商號營運,乃應允其索賄之要 求,而各以每年支付5000元賄賂,作為維修、驗收、請款 程序順利進行、免受刁難之對價,並分別陸續於97、98、 99年農曆年後某時在保養廠內各交付賄款5000元、合計 1 萬5000元予楊慶鐘收受。嗣邱清鎮於 100年農曆年後在保
養廠內欲依約交付賄款5000元予楊慶鐘時,因楊慶鐘深覺 不妥而拒絕收受,被告韓漢碂亦於 100年農曆年後向藍茂 陽表示今後無須再給,藍茂陽、邱清鎮始未再繼續按年交 付該筆賄款等情,有下列事證足資認定:
⑴證人藍茂陽於調查及偵查中證稱:永新興行約於87年間 開始支付驗車公關費給保養廠,起初係由副班長蔡銘揚 收取3000元,後來改由楊慶鐘收取時調漲為5000元;因 這筆驗車公關費是被告韓漢碂交代楊慶鐘收的,所以楊 慶鐘會向被告韓漢碂報告收款情形,因此我忘記繳這筆 費用時,被告韓漢碂會在我去保養廠時提醒我該繳這筆 錢了;我記得在楊慶鐘開始收驗車公關費後的某一年, 我忘了付驗車公關費,被告韓漢碂問我為何這5000元沒 繳,我說我忘記了,過沒多久我就補交給楊慶鐘,因此 我認為這筆費用是韓漢碂規定的,所以我忘了繳時,是 被告韓漢碂來向我催繳;我都是在每年農曆年後直接拿 現金5000元到保養廠內交給楊慶鐘,約有 2、 3次;但 100 年農曆過年後某日,當時已到要繳錢的時間點,但 我還沒繳,就在保養廠遇到被告韓漢碂,被告韓漢碂即 向我表示以後都不用付了,因為人多嘴雜,怕人家講話 ,所以永新興行就沒繼續付驗車公關費了,楊慶鐘也沒 向我催款;我早期曾聽現已過世之蔡銘揚說這筆錢是用 來支付清潔車驗車人員的抽菸費用,但我不清楚楊慶鐘 收取後如何處理;這不是我們廠商所應負擔的費用,但 這是被告韓漢碂規定的,如果不給,被告韓漢碂在維修 時會刁難;我去保養廠檢查報修的清潔車時,若維修估 價金額在6000元以下,技工會口頭詢問被告韓漢碂可否 維修,被告韓漢碂同意後,我就當場拍照維修,隔天再 將洗出來的照片連同修繕申請單及估價單上陳給被告韓 漢碂;永新興行在履行機電各項零件合約時,繳交原廠 品及同等品的情況都有,是由保養廠技工楊慶鐘、蔡金 議、呂世凱、蔡宏明等人驗收,因同等品比原廠品便宜 ,且永新興行有支付驗車公關費,所以我用同等品維修 不會遭被告韓漢碂刁難,我才用同等品,但我用同等品 的情形都是小零件,例如斷電器等;因被告韓漢碂是最 後在修繕申請單上核章之人,維修完的零件都要經過被 告韓漢碂確認後才可請款,所以實際具有驗收通過與否 決定權的人是被告韓漢碂;我所謂刁難,是指驗收不過 ,因永新興行都有支付賄款,所以並沒有被刁難,但我 看過被告韓漢碂一直退維修廠商勝春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下稱勝春公司)的貨,一直以非原廠品為由,刁難該
公司女老闆,所以她做不下去,經我側面瞭解是涉及錢 的問題,至於是否單指這5000元驗車公關費,我就不清 楚了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1033號卷第121頁反面至第 122頁反面、第124頁正、反面、第125頁反面、第126頁 、第142至144頁、102 年度偵字第4696號卷第42至43頁 );於原審審理時復證述:以前是給蔡銘揚公關費,我 不知道是何人叫我給的,那很早期了,後來蔡銘揚過世 ,換楊慶鐘接蔡銘揚檢驗車輛這方面的業務,被告韓漢 碂就跟我說蔡銘揚已經不在了,現在換楊慶鐘,叫我給 楊慶鐘公關費,我沒辦法,因為我是做裡面的工作,他 們說公關費,我怕不給會被刁難,所以才給;雖然我承 包保養廠工作期間,我自己沒有受到刁難,但我看到有 人被刁難,因為之前被告韓漢碂在77、78年間剛到保養 廠時,有兩家在做,司機會去另外一家裝一些零件來申 請,但被告韓漢碂不准,那一家廠商被刁難,後來就沒 有做了,我們看在眼裡,而且被告韓漢碂自己又提出要 給錢的事,我們為了工作、為了生活,當然答應他,除 了我前述那家廠商被刁難之外,被告韓漢碂還有刁難過 勝春公司,勝春公司本來應用正廠的材料而用副廠的材 料,被告韓漢碂不准,就是刁難,後來勝春公司就沒做 了;關於勝春公司被刁難的事,我自己有看過,也有聽 裡面的技工說過;我維修的零件是用正廠品或同等品, 被告韓漢碂不會去看,我修的東西他從來不看;但我換 完零件之後要請款時,被告韓漢碂有決定權,因為他要 蓋章;若是小零件例如斷電器依照合約應該用原廠品換 ,但我用同等品去換,被告韓漢碂就讓我換等語(見原 審訴字卷三第20頁反面至第22頁、第23頁反面至第24頁 、第147頁反面至第148頁),並證稱:「(問:副廠本 來就不行了,韓漢碂也不准,這樣子怎麼會是刁難?) 那家廠商有再來兩次,兩次韓漢碂都不准,不准的話後 來那家廠商就不做了,以前可以,後來不行。」等語( 見原審訴字卷三第21頁反面)。
⑵證人即和揚公司業務經理楊榮忠於調查時證稱:所謂「 驗車規費」是保養廠長期存在的陋規,因為楊慶鐘在保 養廠內負責新竹市環保局環保車輛的維修及驗車業務, 所以由楊慶鐘向廠商收取驗車規費,被告韓漢碂曾向我 表示因為該局車輛的驗車,一來有時會找民間代驗黃牛 ,比較容易通過驗車,此代驗費,局內不能核銷,二來 有時驗車的人會忘了去驗,逾期會有罰款,局內也不能 支出核銷,這些支出又不能找驗車的人支付,所以請廠
商要付這筆驗車規費,他向我要一年5000元,叫我交給 楊慶鐘,所以我有每年支付這筆規費給楊慶鐘,我有託 詹龍去交錢,我聽保養廠的維修師傅提過昇億號及永 新興行也要支付這筆規費;請黃牛代驗及逾期驗車的費 用的確不該由和揚公司支付,但和揚公司願意支付的原 因,就是怕遭被告韓漢碂刁難,他說要付,我們只好付 了;詹龍曾於98年間向我表示,被告韓漢碂叫昇億號 的邱清鎮告訴他「和揚公司這個月怎麼還沒將驗車規費 交給楊慶鐘」,我就託詹龍將規費拿給楊慶鐘等語( 見102年度他字第1033號卷第8頁至第9頁反面)。 ⑶證人即和揚公司員工詹龍於調查時證稱:我有轉交過 驗車規費給楊慶鐘,是楊榮忠或公司會計直接給我現金 ,我再拿到保養廠給楊慶鐘;楊榮忠於98年間因為忙碌 ,忘了給楊慶鐘驗車規費,所以昇億號的邱老闆跟我講 「你們公司這個月怎麼還沒把驗車規費給楊慶鐘」,我 跟楊榮忠講了之後,楊榮忠就託我拿給楊慶鐘,而且昇 億號的邱老闆跟我說是被告韓漢碂叫他來跟我講我們公 司還沒給驗車規費這件事等語(見 102年度他字第1033 號卷第 2頁正、反面),於偵查中並證述:我在調查時 所稱昇億號邱清鎮跟我說被告韓漢碂叫他來跟我講我們 公司還沒給驗車規費這件事,當時的情境是我在車底下 修車,邱清鎮來跟我說錢沒有給,因為我是派駐在環保 局,幾乎每天都在環保局,而楊榮忠沒有常來環保局, 所以邱清鎮叫我轉告楊榮忠。是楊榮忠叫我給驗車規費 的,依據我的觀察,是因為會有一點擔心被刁難,所以 按照被告韓漢碂吩咐,交錢給楊慶鐘等語(見 102年度 偵字第4696號卷第374、375頁)。
⑷同案被告楊慶鐘於偵查中供稱:原先負責車輛檢驗之蔡 銘揚於95年間過世後,由我接任蔡銘揚有關車輛維修、 送檢驗業務,嗣於96年過完年後某日,當時因我剛接此 業務,所以不知道哪些車輛要送檢驗,結果有好幾台車 逾期未送驗,變成我要自行吸收逾期的費用,被告韓漢 碂知道後就問我廠商有無拿檢驗費給我,我說沒有、為 什麼要拿這筆錢,被告韓漢碂說以前在蔡銘揚的時候就 有收這筆費用,用在三大節日買禮品送給代驗車廠或支 付車輛逾期送檢驗的罰單,被告韓漢碂就說他會去處理 ,應該就是指會去找廠商要送這筆規費,但我在96年間 沒有從廠商收這筆費用,直到97年間詹龍跟我說要拿 這筆費用給我,向我表示是以前蔡銘揚在的時候就會收 的費用,加上被告韓漢碂在96年間已經跟我說過這事,
所以後來詹龍在97年間跟我說了之後,有拿錢給我, 陸續昇億號的邱清鎮、永新興行的藍茂陽也拿錢給我, 我就連續 3年都有收下,他們這 3年都是在農曆年後拿 5000元到保養廠給我,直到 100年間邱清鎮要拿錢給我 時,因當時我看到報紙上總統提倡清廉,我越想越覺得 收這筆錢很奇怪,就跟邱清鎮說不要再送錢給我,那次 我就沒收下邱清鎮的錢,並請邱清鎮轉告其他兩家廠商 也不要再送錢過來;被告韓漢碂在98或99年農曆年後有 問過我廠商有無送檢驗費過來,我說「沒有,不用了, 乾脆自己出就好,因為我覺得收這筆錢很奇怪」,被告 韓漢碂就說那沒關係,他再處理就好,之後隔2、3個月 就有這 3家廠商陸續送錢過來,我不清楚被告韓漢碂如 何與廠商溝通等語(見 102年度偵字第4696號卷第52、 54至55頁、第373至375頁);於原審審理時並供稱:是 被告韓漢碂問我說有沒有廠商拿檢驗費給我,我說我不 知道什麼檢驗費,被告韓漢碂就說他會去處理,隔年廠 商就直接各拿5000元給我,廠商跟我說那是檢驗費用、 是要買三大節日禮品送給新竹客運的錢,我不知道是何 人叫廠商拿錢給我,但被告韓漢碂有跟我說他要去處理 ,隔年 3家廠商就陸續各拿5000元給我,被告韓漢碂有 再問我有沒有廠商拿給我,我說有等語(見原審訴字卷 三第142頁正、反面)。
⑸證人即勝春公司負責人張瑞雲於調查時證稱:新竹市環 保局如果要叫非合約的清潔車零件,技工一定要先經過 被告韓漢碂核准,我記得被告韓漢碂在95年間曾私下要 我送他私人的汽車零件,我不答應,之後我分到非合約 的採購零件就變少,合約內的採購零件在交貨時也會受 到刁難,修繕申請單都要經過被告韓漢碂簽章,送貨時 也是由被告韓漢碂驗收,被告韓漢碂說可以用,技工才 會簽收我送過去的同等品使用;保養廠於96年 4月上旬 向勝春公司叫修清潔車的副變速箱,因為在臺灣買不到 原廠品,過去勝春公司也是以向日本貿易商訂購的同等 品繳驗,保養廠接受,但是那次被告韓漢碂就是不讓我 過,所以我覺悟,被告韓漢碂不只不向我叫非合約的零 件,連合約內的零件也不讓我做,我就將清潔車引擎各 項零件採購案讓渡給昇億號,後來保養廠 1位技工跟我 說昇億號繳驗跟我一樣的副變速箱到保養廠,被告韓漢 碂已經審驗通過,裝在清潔車上;我將勝春公司所標到 的零件採購合約讓渡給昇億號後,保養廠對昇億號叫貨 的金額就大幅提昇等語(見 102年度偵字第4696號卷第
64至65頁);於偵查中並證稱:我會將新竹市環保局96 年度清潔車變速各項零件採購及清潔車引擎各項零件採 購合約讓渡給昇億號,是基於我身體健康因素,還有另 一個原因是我在96年間交 1個變速箱的零件到保養廠, 但被告韓漢碂說要拿日本原廠的,要有原廠的包裝標誌 ,被告韓漢碂的要求是依照合約的規定,當時我在臺灣 找不到這樣的原廠品,被告韓漢碂退了2、3次,這件事 保養廠技工都知道,我只好將我標到的新竹市環保局標 案讓渡給昇億號的邱清鎮;之前我有交過同樣的變速箱 同等品給新竹市環保局,被告韓漢碂會收,我不知道為 何96年那次我交同樣的變速箱零件,被告韓漢碂會那樣 刁難我,我將合約讓給昇億號之後,我碰到保養廠的技 工,該技工跟我說我交的東西不行,後來昇億號交一樣 的變速箱同等品給被告韓漢碂,被告韓漢碂就收了,我 才確定被告韓漢碂是在刁難我,被告韓漢碂自95年間起 要我免費供應零件給自己的私人車子使用,一開始只是 小零件,我不跟他計較,後來他要求昂貴的零件,我不 願意,被告韓漢碂之後就開始刁難我,原先我交同樣的 東西都可以,後來一直退貨,別人交同樣的東西都可以 ;我們送材料到保養廠,都要讓被告韓漢碂過目,他認 為可以,才可以裝上等語(見 102年度偵字第4696號卷 第31至33頁)。
⒊經核證人藍茂陽關於其如何行賄被告韓漢碂、楊慶鐘,所 述核與同案被告楊慶鐘前揭證詞吻合,證人楊榮忠關於被 告韓漢碂如何要求其交付賄賂予楊慶鐘,所述亦與證人詹 龍及同案被告楊慶鐘前揭證言大致相符,同案被告楊慶 鐘所稱係被告韓漢碂於96年間向其詢問廠商有無交付檢驗 費、並告以「會去處理」後,和揚公司、昇億號及永新興 行等 3家廠商隨即自97至99年間每年各交付其5000元款項 乙節,亦與證人楊榮忠證述係被告韓漢碂要求其每年支付 驗車規費5000元予楊慶鐘等語、暨證人藍茂陽證稱係被告 韓漢碂規定每年交付驗車公關費5000元等情互核一致,且 同案被告楊慶鐘所稱被告韓漢碂曾在98或99年農曆年後向 其詢問廠商有無交付檢驗費、並告以「再處理就好」,隨 後約2、3個月即有前述 3家廠商陸續交付款項等情,又與 證人藍茂陽證述其在楊慶鐘開始收取驗車公關費後某一年 ,因遺忘繳納而曾遭被告韓漢碂詢問未付之原因乙節、暨 證人楊榮忠、詹龍證稱邱清鎮曾於98年間代被告韓漢碂 轉達要求楊榮忠莫忘交付驗車規費予楊慶鐘等情互核一致 ,另同案被告楊慶鐘供稱其於 100年間因見總統提倡清廉
,而自覺行為不妥,遂向邱清鎮表示今後無須再付乙節, 亦與證人藍茂陽證述被告韓漢碂於 100年間告知因人多嘴 雜、怕人家講話,日後不必再付該筆款項等語若合符節, 參以證人藍茂陽、楊榮忠均為承攬新竹市環保局清潔車維 修業務之廠商代表,證人詹龍則係廠商派駐在新竹市環 保局之員工,同案被告楊慶鐘與被告韓漢碂又有同事之誼 ,其等 4人與被告韓漢碂間均無仇怨,此亦據被告韓漢碂 自承在卷,衡情渠等 4人應無虛捏其情以構陷被告韓漢碂 之動機,證人藍茂陽、楊榮忠、詹龍亦無攀誣對前述維 修、驗收程序有決定權之被告韓漢碂、而自陷偽證重罪風 險之必要,同案被告楊慶鐘更無攀誣被告韓漢碂、自陷貪 污重罪而損人不利己之可能,益徵其等 4人所為前開不利 於被告韓漢碂之指證,確非虛妄。故被告韓漢碂於楊慶鐘 接手負責新竹市環保局清潔車定期檢驗業務後之96年間, 向藍茂陽、邱清鎮等廠商表示原承辦該項業務之蔡銘揚已 死亡,改派楊慶鐘承接,而以原先蔡銘揚所收取之「驗車 公關費」(或稱「驗車規費」)之名義,分別要求藍茂陽 、邱清鎮自97年度起將每年應給之該筆款項交由楊慶鐘收 受,嗣後遇有廠商於某年度遺忘繳納時,亦係由被告韓漢 碂提醒廠商按時交付該筆款項予楊慶鐘之事實,應堪認定 。
⒋如前所述,被告韓漢碂擔任保養廠班長期間,除具有督責 保養廠人員辦理該局清潔車保養、維修、各項保養、維修 之形式驗收及驗收完成後檢據核銷、並於動支經費請示單 之「驗收或證明」欄位核章之權限外,並負責小額採購案 或個案招標「非合約項目」零件案之請購、派修及驗收, 因其督責清潔車之維修業務,故實際上有現場決定修繕方 式之主導權,則審核、驗收廠商維修時所使用之零件,自 屬其職務上之責任。再觀諸卷附新竹市環保局102年4月18 日竹市環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就「廠商實際履約時, 係以同等品繳交,對於『原廠品取得有困難』及『其功能 、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原廠品之品質』之審查認定, 實務上係由何單位、何人負審查認定之責」乙節,略謂: 「如有向本局提出使用同等品之要求時,本局零件採購契 約之執行維修部分係由本局清潔科保養廠負責,故如廠商 於履約階段,欲以同等品繳交時,廠商應向保養廠提出相 關資料申請,保養廠再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第12點,擇其中一方式審查,但實際上廠商如繳交同等品 ,因保養廠並不知道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審查,僅就維修後 實際測試及保固期方式掌控。」等語(見 102年度偵字第
7437號卷第 9頁反面至第10頁),足見保養廠技工於廠商 維修清潔車時,對於廠商所交付之零件究屬正廠品或同等 品,縱未加以審核,然依前述程序,廠商既需將零件實品 及所拍攝之相片併送被告韓漢碂查看,再由被告韓漢碂於 相關文件欄位上蓋章,完成驗收手續後,廠商始得檢據請 款,此觀證人邱清鎮於調查時證述:昇億號履約時,依合 約規定,原則上應使用原廠品,如需使用同等品,需經技 工檢視同意後,再問班長即被告韓漢碂核可後才能使用。 請款流程不論原廠品或同等品,均係由保養廠技工將舊品 與新品拍照存證作為驗收,再將請款單逐層送班長及行政 室相關人員簽核。前述清潔車引擎各項零件採購案之招標 補充說明上並未規定僅能繳交原廠品,若原廠品取得有困 難,亦可以同等品取代,以同等品繳交時,需經保養廠技 工及班長(被告韓漢碂)審查認定同等品之功能效益標準 特性不低於原廠品之品質,才可採用同等品等語亦明(見 102 年度他字第1033號卷第82頁正、反面)。則證人藍茂 陽、張瑞雲所述關於被告韓漢碂有權決定廠商得否以同等 品代替原廠品,亦得假藉驗收之權限刁難廠商等情,已非 全然無據,況廠商於投標前,應已評估認為有利可圖,始 參與投標,理當無輕易將所取得之標案轉讓予他人之可能 ,然證人張瑞雲卻將其所經營之勝春公司得標之新竹市環 保局96年度採購合約權益轉讓予昇億號,此有讓渡書在卷 可參(見 102年度偵字第4696號卷第35頁),益徵證人藍 茂陽、張瑞雲證述勝春公司於履約時遭被告韓漢碂假藉驗 收之權限刁難不得使用同等品,為該公司將合約轉讓予昇 億號之原因之一乙節,尚非無稽。和揚公司、昇億號及永 新興行既均屬新竹市環保局清潔車相關零件採購案之得標 廠商,證人藍茂陽復證稱被告韓漢碂從不查看其所使用之 零件,亦曾同意其使用同等品代替合約所定之原廠品,而 未加刁難,證人邱清鎮亦不否認其於履約時曾以同級品替 代原廠品交付保養廠技工之事實(見原審訴字卷三第15頁 正、反面),並證稱其未曾因請款或繳驗同等品之情事而 遭保養廠人員刁難(見 102年度他字第1033號卷第83頁) ,證人楊榮忠復明確證述和揚公司之所以願支付驗車公關 費,係因恐被告韓漢碂刁難等語(見 102年度他字第1033 號卷第 9頁),益徵證人藍茂陽所述因恐不付驗車公關費 ,將遭刁難,故按時交付,因而未遭被告韓漢碂刁難乙節 ,應非虛妄。至證人邱清鎮雖一再否認其有交付驗車公關 費予楊慶鐘之事實,然依同案被告楊慶鐘及證人詹龍、 楊榮忠前揭證述,既已足認被告韓漢碂亦同要求邱清鎮交
付驗車公關費予楊慶鐘,而該筆款項又非邱清鎮所應負擔 ,顯見邱清鎮最終之所以支付,應與藍茂陽同係為使維修 、驗收、請款程序順利進行、免受刁難,此亦與情理無違 ,是被告韓漢碂確有經由楊慶鐘收取藍茂陽、邱清鎮交付 之驗車公關費(或稱驗車規費)賄款,而未曾在維修、同 等品審核認定、驗收等程序上刁難藍茂陽、邱清鎮之事實 ,亦堪認定。從而,關於新竹市環保局清潔車之保養、維 修、零件之請購、驗收核章等,既屬被告韓漢碂職務上之 責任,且驗收廠商之維修、零件、乃至審核認定得否以同 等品代替原廠品(即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原 廠品之品質),實際上仍需視維修後之實際測試及保固期 內之運作情形而定,故被告韓漢碂對此等驗收、審認,有 裁量之空間,尚在其權限範圍內,雖難謂有違背職務上之 義務責任,然仍屬其職務上之特定行為甚明。其既以驗車 公關費(或稱驗車規費)為名,向藍茂陽、邱清鎮要求賄 賂,且藍茂陽、邱清鎮依被告韓漢碂指示交付楊慶鐘上開 現款之目的,應係希冀被告韓漢碂能使維修、驗收、請款 程序順利進行,避免頻遭刁難致影響商號營運,業如前述 ,自堪認被告韓漢碂向藍茂陽、邱清鎮要求、期約、由楊 慶鐘收受之金錢,與其職務間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其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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