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號原 告 賴春秀訴訟代理人 吳昔賢被 告 李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