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2號
ULDV,106,訴,23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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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原   告 蘇金邦
訴訟代理人 蔡憲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李蓮對李素女李誌龍李誌煌李誌
謙、李易霖李旻玲吳福汪吳福發吳錦淑吳玉蓮等人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66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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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