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4號
ULDV,106,消債更,14,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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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魁元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 元(程序終結如 有餘額時退還)。
二、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協商不成立証明書。三、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 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
四、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瓦 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 養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 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 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 明彼此間如何分擔上開費用。
六、聲請人及其子女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應含 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七、說明聲請人及其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 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



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 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八、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 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陳報聲請人前妻李凌鳳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院要查其前科 紀錄)。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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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