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8號
ULDV,106,司拍,8,20170503,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松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倖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泓棠王敏瑞於民國85年5 月 1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5 月1 日起至115 年5 月1 日 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王泓棠王敏瑞於85年5 月8 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 元,詎自85年6 月8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 5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 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 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94年1 月13日辦畢抵押權變 更登記在案,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 年4 月5 日雲院忠非平決106 年度司 拍字第8 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王泓棠王敏瑞表示意見 ,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王泓棠王敏瑞,惟 渠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4 年1 月26 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 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8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292 │田│107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0│雲林縣│古坑鄉 │西華 │ │292-3 │田│5 │全部 │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