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57號
ULDV,106,司促,225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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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福
代 理 人 張才有
債 務 人 李訓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6,839 元,及自
  民國106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指
  標利率(目前為1.59% )固定加碼0.53% 計算之利息(目前
  為年息2.12% ),暨自106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上項利率,如遇核
  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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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