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8號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王柏興 鄒豐吉被 告 蔡永祥 蔡永敦 王忠良 王蘇秀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黛羚被 告 傅建森即傅安祺訴訟代理人 傅靜夙被 告 劉裕生即劉乃通 張許春梅(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百櫻(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鈺芯(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建森(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閗登(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陳風正(即陳朝明之繼承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即 楊亞勝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訴訟代理人 楊鎮豪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熊黃粕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複 代理人 張晏獅 吳明軒被 告 張主義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素鳳被 告 張武雄 張豊年 邱威暢 邱顯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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