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3號
MLDV,106,除,33,2017053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許陳蘭玉
訴訟代理人 許意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0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3 月 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
│股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
│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D-0985973-6│普通股│1 │1,000 │
├──┼────────────┼───────┼───┼──┼───┤
│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1269192-9│普通股│1 │ 53 │
├──┼────────────┼───────┼───┼──┼───┤
│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1314752-8│普通股│1 │ 210 │
└──┴────────────┴───────┴───┴──┴───┘

1/1頁


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