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1號
MLDV,106,除,31,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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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邦基(即陳董素月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5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10月20日刊登於報紙, 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 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4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4 月25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 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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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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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 │張數│股 數│備考│
├──┼────────────┼───────┼───┼──┼───┼──┤
│ ⒈ │ │77NZ-0617546-8│ │ 1 │ 6│ │
├──┤ ├───────┤ ├──┼───┼──┤
│ ⒉ │ │77NZ-0651638-7│ │ 1 │ 43│ │
├──┤ ├───────┤ ├──┼───┼──┤
│ ⒊ │ │78NZ-0682922-5│ │ 1 │ 4│ │




├──┤ ├───────┤ ├──┼───┼──┤
│ ⒋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D-0864616-3│普通股│ 1 │ 1,000│ │
├──┤ ├───────┤ ├──┼───┼──┤
│ ⒌ │ │81ND-0893151-7│ │ 1 │ 1,000│ │
├──┤ ├───────┤ ├──┼───┼──┤
│ ⒍ │ │81NZ-1085720-3│ │ 1 │ 78│ │
├──┤ ├───────┤ ├──┼───┼──┤
│ ⒎ │ │82NZ-1108471-1│ │ 1 │ 547│ │
├──┤ ├───────┤ ├──┼───┼──┤
│ ⒏ │ │86NZ-1207100-1│ │ 1 │ 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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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