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59號
MLDV,106,補,55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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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賴佳怡
      林煒智
      林德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辰豪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
二、苗栗縣○○市○○段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及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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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