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16號
MLDV,106,補,516,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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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陳宣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威傑大利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
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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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