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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13號
MLDV,106,補,51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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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黃永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秀兒元大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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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