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02號
MLDV,106,補,502,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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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林水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鴻奇等2 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其原
  告請求確定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者,為確認不動
  產所有權之訴,不得謂為不動產經界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2
  7 條第2 項第5 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
  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
  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
  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27年上
  字第1451號判例、100 年台抗字第1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故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本
  件究係對土地所有權有爭執,或僅就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
  發生爭議,請求判定界址?若屬前者,應陳報有爭執之土地
  面積。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三、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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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