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74號
MLDV,106,補,474,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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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鄭志鵬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錦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
二、被告李李錦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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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