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3號
MLDV,106,補,293,20170501,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詹昆元
      詹坤育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素珍
被   告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施中興
      陳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設定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
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而
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5,530,924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未低
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設定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卓蘭鎮) │ (元/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 水廠段538地號  │ 2,900元  │ 3,836.36 │  1/12   │  927,120 元  │
├──┼─────────┼──────┼──────┼──────┼────────┤
│ 2 │ 水廠段594地號  │ 2,900元  │ 5,398.6  │  1/12   │ 1,304,662 元  │
├──┼─────────┼──────┼──────┼──────┼────────┤
│ 3 │ 水廠段603地號  │ 2,800元  │  800.01 │  1/12   │  186,669 元  │
├──┼─────────┼──────┼──────┼──────┼────────┤
│ 4 │ 水廠段671地號  │ 2,200元  │ 2,689.86 │  1/4   │ 1,479,423 元  │
├──┼─────────┼──────┼──────┼──────┼────────┤
│ 5 │ 昭永段711地號  │ 31,000元  │  337.53 │  1/32   │  326,982 元  │
├──┼─────────┼──────┼──────┼──────┼────────┤
│ 6 │ 新厝段629地號  │ 26,452元  │ 1,185   │  1/24   │ 1,306,068 元  │
├──┼─────────┼──────┼──────┼──────┼────────┤
│ 7 │ 新厝段629-1地號 │ 23,600元  │   7   │  1/24   │   6,883 元  │
├──┼─────────┴──────┴──────┴──────┴────────┤
│合計│                                5,530,924 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