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6年度,272號
MLDV,106,苗小,272,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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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27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鄧立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秉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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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