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99號
MLDV,106,司促,269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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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江建平
      江俊文
      江羅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建平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江俊文及江
     羅素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
     幣( 以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
     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
     筆,合計266,411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
     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
     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
     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6 年05月18日) 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江建平自100.02.24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
     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江
     俊文及江羅素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俊文、江│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2596 │建平、江羅│2月24日起  │5月17日止  │一五     │
│  │元  │素梅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1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俊文、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596 │建平、江羅│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梅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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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