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周榮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周榮妹於民國92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
民國92年1 2 月05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05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17日止累計264,633 元正
未給付,其中84,533元為本金;180,016 元為利息;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陳周榮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17日止累計46
1,047 元正未給付,其中132,905 元為消費款;324,54
2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
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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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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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周榮妹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4533 │ │5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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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周榮妹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2905│ │5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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