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86號
MLDV,106,司促,2586,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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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周榮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周榮妹於民國92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
    民國92年1 2 月05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05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17日止累計264,633 元正
    未給付,其中84,533元為本金;180,016 元為利息;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陳周榮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17日止累計46
    1,047 元正未給付,其中132,905 元為消費款;324,54
    2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
    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周榮妹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4533 │     │5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周榮妹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2905│     │5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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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