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34號
MLDV,106,司促,223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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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蕭榆競
      蕭崴駿即蕭穩盛
      蘇裕婷即蘇裕鄉
一、債務人蕭崴駿即蕭穩盛蕭榆競蘇裕婷即蘇裕鄉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榆競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蕭崴駿
     即蕭穩盛蘇裕婷即蘇裕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5102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
     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蕭榆競自105 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5051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蕭崴駿即蕭穩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崴駿即蕭│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505122│穩盛、蕭榆│9月20日起  │2月19日止  │一五     │
│  │元  │競、蘇裕婷├──────┼──────┼───────┤
│  │   │即蘇裕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崴駿即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5122│穩盛、蕭榆│0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競、蘇裕婷│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蘇裕鄉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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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