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189號
KSDV,106,司促,18189,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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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務 人 鍾瑞珍
債 務 人 鍾毓珍
債 務 人 鍾彭秀珠
債 務 人 鍾孟慰
債 務 人 鍾孟倫
一、債務人鍾瑞珍鍾毓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己榮俞郭芳英
  (原名:鍾郭芳英)之違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鍾彭秀珠、鍾孟
  慰、鍾孟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己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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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